在Doody案中,马斯蒂尔勋爵认为公正原则要求内务部说明理由:包括裁量性终身监禁人员在内的其他服刑人员,都知道其刑期,而且法院告知其刑期长度的原因;但内务部却未对强制性终身监禁人员进行任何解释,在此情况下,未说明理由是不公正的。
此外,仅仅因为时间、对象的不同,就对条件类似的申请人作完全不同的决定,是不公正的,当决定者未能对类似情形做类似处理时,必须为其不一致的决定说明理由。[37]
(三)不必说明理由的情形
1.制定法明确规定无须说明理由时
例如《1971年裁判所与调查法》第12条规定,“国家安全事务”不必说明理由。在1995年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ex parte Jahromi案[38]中,上诉法院判决称,尽管“介入恐怖主义活动的可能性”并非是作出驱逐决定的充分理由,但“给出进一步的理由将损害国家安全”。
2.由独立的专家及专家委员会作出的评价决定
典型案例是R v. University Funding Council, ex p. Institute of Dental Surgery[39],此决定是由一个专家委员会对口腔外科研究院所进行的学术评定,法院认为,这个决定是饱学之士展开的学术判断,法院对于这种涉及专业性问题的案件,缺少判断该决定是否违背常理的能力,因此,该专家委员会无需对此说明理由[40]。
3.涉及私人或秘密信息时
通常认为,当涉及私人或秘密信息时,无须说明理由,甚至不必提供简短的理由[41]。 五、行政决定说明理由的瑕疵及法律效果
(一)欠缺理由说明时行政决定的效力
说明理由通常只被认为是程序上的要求,但当程序瑕疵影响行政决定实体结果时,决定也会无效[42]。例如,从相对人对政策的正当期待、平等原则等角度出发,当行政机关背离普遍政策作出个案决定时,如未提供理由,或提供的理由不为法院接受时,那么,该决定无效[43]。
当欠缺说明理由导致行政决定不合理时,行政决定可能会被撤销。例如,在1974年Alexander Machinery (Dudley)Ltd v. Crabtree案中,唐纳森法官指出,“未给出理由就等于对正义的否定,本身就是法律上的错误”,[44]这导致了该行政决定被撤销。在1992年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ex parte Pegg案[45]中,针对释放强制性终身监禁人员问题,假释委员会作出了与地方审查委员会建议不同的决定,但并未说明理由。法院认为,这个未说明理由的决定是不合理的,因此撤销了该决定。
(二)说明理由错误时行政决定的效力
行政机关说明理由出现错误时,并不必然导致行政决定无效。例如,当决定者说明了若干理由时,即使其中某个理由有瑕疵,也不必然导致行政决定无效。但当说明理由的错误表征了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错误时,则会导致法院撤销的相应行政决定。
六、行政决定理由说明的内容及程度
(一)说明理由的内容
当前并无固定的说明理由模式,但说明理由应大致包括如下内容:第一,概述请求或者纠纷的性质,各方当事人情况,以及关键问题点;第二,将没有异议的事实基础按照编年的方式加以记述;第三,解释该决定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背景,这有助于当事人更好的理解行政决定;第四,指出决定所涉及的关键问题,说明如何将特定规则和原则适用于特定案件;第五,给出决定结果。[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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