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Richard O. Brooks, The Legalization of Planning Within the Growth of the Administrative State, 31, 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1979.p67.
[2]王青斌.论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J].行政法学研究,2008(1).以下直接引用自该文的内容不再另行注释。
[3]高思大.行政计划与行政诉讼[A].司法研究年报.第十三辑(下)[C].台北:台湾“司法院”印行,1992.1271—1274.;王蒲坚.论行政计划[J].法学丛刊,2002(4).
[4]南博方.杨建顺,周作彩,译.日本行政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62.
[5]王蒲坚.论行政计划[J].法学丛刊,2002(4).
[6]毛雷尔.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10—411.室井力.吴 微,译.日本现代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54.陈敏.行政法总论[M].台北:自刊行,2003.634—635.
[7]台湾“司法院”秘书处.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再版)[M].台北:三民书局,1999.401.
[8]台湾宪法学会.“立法院”对预算审查案议决权之范围及其应有之限制[J].宪政时代,1993(3).
[9]陈敏.行政法总论[M].台北:自刊行,2003.60.
[10]李惠宗.行政法要义[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467.
[11]高思大.行政计划与行政诉讼[A].司法研究年报.第十三輯(下)[C].台北:台湾“司法院”印行,1992.1337.
[12]日本民事集第20卷第2号[M].271.
[13]日本民事集第46卷第8号[M].2658.
[14]台湾“司法院”秘书处.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再版)[M].台北:三民书局,1999.86—87.
[15]廖义男.行政处分之概念[A].台湾“行政法学会”.行政法争议问题研究(上)[C].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396.
[16]林明锵.从大法官解释论都市计划之基本问题[A].刘孔中、李建良.宪法解释之理论与实务[C].台北:中研院社科所,1998.467.
[17]陈明灿.市地重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救济问题之研究[J].政大法学评论,1999(62).
[18]宫田三郎.行政计划法[M].株式会社ぎよラリ,1984.226.
[19]李震山.行政法导论[M].台北:三民书局,1998.391.
[20]吴信华.行政计划与计划确定程序[A].台湾“行政法学会”.行政法争议问题研究(上)[C].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547.
[21]王蒲坚.论行政计划[J].法学丛刊,2002(4).
[22]廖义男.论行政计划之确定程序[A].廖义男.公共建设与行政法理[C].台北:自刊行,1994.32-33.
[23]廖义男.论行政计划之确定程序[A].廖义男.公共建设与行政法理[C].台北:自刊行,199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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