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访权利与信访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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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延续了殖民地时期的实践和宪章中的相关内容,将请愿权确认为一项独立的宪法权利。早期的请愿行为充满活力,范围广泛,并且很少被干预。直至19世纪30年代,国会围绕废奴问题的请愿之争成为美国请愿权发展史上一个关键事件,最终国会拒绝受理关于奴隶制存废的请愿的“终止规则”(gag rule)成为请愿权发展的一个转折。该规则消解了作为一种向政府传达民怨的方式而运作了几个世纪的请愿权。尽管该权利仍然存在,但它传统意义上的意涵和运作方法伴随奴隶制存废之争,在废奴主义者的请愿洪水般地涌向国会时“消失了”(disappeared),同时也导致请愿权与言论自由等第一修正案中的其他表达自由之间的原初关系发生嬗变。作为第一修正案中的同等权利,请愿权在20世纪开始淹没在表达自由之中。而最高法院的判决也在理论上将请愿权嫁接到第一修正案的其他权利上,作为言论自由的一个子集,致使请愿权的原旨和形态模糊了。
然而,作为转折点的“终止规则”,显示的与其说是奴隶制存废之争决定了请愿权的命运,毋宁是请愿权在美国政治文化中已然失去了它早期的那种重要性。议会主权的没落,司法与宪法审查制度的日臻完善,对多数民主的反思,均促使激越但欠缺审慎的直接的集体请愿的负面意义被历史所证实,也为人们所警惕。再者,政治文化的变化带来的以公共为表象而实为另一种选举手段或工具的请愿,对自由主义的意义毕竟相当有限,加之公民权的扩大,尤其是言论自由和扩大了的政治参与权利也为实现请愿权的原初目标提供了更多的途径。这些都致使曾是英美宪法制度基石的请愿权渐趋式微,其价值被其他同类权利的光芒所遮蔽。
时至今日的美国,与言论自由备受关注的情形判然不同,关于请愿权的探讨较为沉寂。然而,最高法院在晚近判决中却又偶尔提及一种独立的请愿权,又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关于宪法条款中请愿权之范围以及请愿权与言论自由关系的论题。其间,学者中不乏将请愿权作为一种独立权利的呼声,甚至有人认为考虑到请愿权保持政府获悉人民的需要和倾听人民对政府举措的反应的重要价值,请愿权应被视为一种“接近绝对的权利”(a nearly absolute right)还有一些学者将请愿与主权豁免相联系,主张宪法中的请愿条款应用于联邦法院与政治机构的方式应当有所不同,而政府责任在请愿条款的建构中应扮演重要角色,因为是“受理和答复的义务”(the dutiesof reception and response)形塑了请愿权的实体意义。鉴于联邦宪法赋予法院裁决私人争议的专有权力,且请愿的原意本来就结合了一般意义上的请愿和司法上的请愿的功能,第一修正案被认为保障了某些形式的向法院申诉的权利(access to court)。总之,请愿权在今日的美国似乎又将面临一种新的转折与复苏。
由以上的叙述也可得知,历史与政治文化背景、民主与司法制度以及公民权利的发展程度,均可能对请愿权,特别是事实上的请愿权产生深切的影响。美国的请愿权发展史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请愿权在现代成熟宪政国家中的发展变迁图景。其间,请愿权作为个人权利救济的这一面向始终若隐若现,而其之政治权利的面向在实践中则更为显在,这突出表现在,请愿时常与和平的集团行动相结合,成为大众参政的一种手段。
与美国的请愿权相比,我国的信访权在规范意义上与之具有性质、价值与功能上的高度相似性,而且同样都根植于本国的历史和社会政治文化土壤,蕴含了历史的印记和特定的政治文化基因,无法超越对于权利与权利保障体系、司法及民主制度发展程度的依赖性。也正因如此,尽管信访是从党的群众路线中诞生出来的一项崭新的政治发明,体现的也是一种“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理念,但却在现实需要和传统观念之下演化为一种个人权利救济的重要手段,多少还带有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青天”情结和历史上“击登闻鼓”、“邀车架”、“告御状”等做法的痕迹,倚重于对行政权的救济期待,并负载着补足司法救济制度的权利救济和保障功能的重荷,其作为大众参政手段的一面则尚未完全培育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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