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宪法法院的“合理性审查标准”介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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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宪法法院的表述我们可以发现,法院拒绝采用“最低核心义务”标准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这其中既有对法院介入社会权的忧虑,也有法院对“最低核心义务”的误解。首先,法院界定社会权的“最低核心义务”,会使其行为的政治合法性受到质疑。因为法院对“最低核心义务”的界定“意味着直接对可能产生财政预算和政策制定效果的问题做出决定”,这会“使法院的行为具有太强的立法意味”,从而导致对权力分立原则的破坏;其次,法院认为最低核心义务必然导致立即可实施的权利,这是对最低核心概念功能的忽视和误解。国际人权法中“最低核心义务”的概念是存在于一个“逐步实现”的框架之内的,与“逐步实现”的义务并不是完全冲突的。而且最低核心义务的概念也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政府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也可以免除这一义务。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认为:“关于一缔约国是否履行了最起码的核心义务的任何评估都必须考虑到该国内的资源局限。一缔约国如要将未履行最低核心义务归因于缺乏资源,它就必须表明已经尽了一切努力利用可得的一切资源作为优先事项履行最起码的义务。”南非宪法法院将“最低核心标准”与“合理性审查标准”完全对立起来,在对政府行为进行审查时,只考虑其“合理性”而拒绝承认最低核心义务的存在。“这会使社会权的内容被简单化,使社会权等同于一种对政府计划和措施的一般期待。”如果宪法规定的社会权不包含一项最起码的核心义务,就等于使其在基础上失去了存在的理由。
“合理性审查标准”作为对政府积极义务进行审查的主要标准,是南非宪法法院在判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是在南非相对保守的司法文化的背景下的一种灵活安排,也反映了南非宪法法院争取充分实现社会权所面临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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