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铁路分局银行实收款、车站银行对账单,核对“运输收入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的应汇缴分局款和记录的实汇款是否正确,发现不符,按多、少缴款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运输收入进款收支报告”的审核
1.对“运输收入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的收、支各项目进行加算,检查加算后的金额是否与收、支方合计相等,发现不等时,按多、少缴款处理。检查各项目日累计与旬(月)报累计金额是否相等,发现不等时,应按每日实际累计金额更正旬(月)报,并填发“更正通知书(财收-13)”通知车站更正。
2.根据“运输收入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收、支方各项目记录计算应汇分局款、解缴银行款,并与原记录金额核对,检查其是否相符。
3.根据上月余额及本月发生与处理项目的记录计算迟交运杂费、预付款月末余额,并与“运输收入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原记录金额及“运输收入进款债权债务登记簿(财收-36)”余额核对是否相符,发现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4.根据上月末欠汇款及本月检查正确的应汇分局款、实汇款,计算月末欠汇款,并与“运输收入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核对是否相符,发现不符时,根据计算结果更正原记录金额,并向车站填发“更正通知书(财收-13)”。
5.审核“运输收入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的填报日期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审核无误后,签名确认。
第三节 银行账表的审核
第二十五条 银行对账单的审核
1.根据银行进账单逐笔核对银行对账单存入款是否正确,并与“运输收入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中记录的解缴银行款核对,发现误进、误支时,及时通知车站与银行联系调整。
2.根据银行支付单据、凭证,核对每笔支付款金额是否正确,去向是否符合运输收入进款动支范围,并与“运输收入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对应项目记录及所附凭证核对,发现不符时,按少缴款列帐,并责成车站及时追补。
3.分别加算银行对账单收、支款额,核对银行余额是否正确。 第二十六条 车站银行流转额表的审核
1.根据核对后的对账单,计算存入上月款是否正确,并逐笔与上月所附清单核对金额是否正确,现金、支票是否相符,发现上月进款未存入银行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2.根据银行对账单,核对汇缴分局上月进款是否正确,并与上月“运输收入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中“月末欠汇款”项目及本月分局银行实收在途款核对是否相符。
3.根据银行对账单加算存入本月进款和汇缴分局本月进款,核对流转额表该科目填列是否正确。
4.根据本表收、支合计,加算银行余额是否正确,并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相符。
5.根据所附清单核对本月进款次月存入银行科目是否正确;并通过“存入本月进款”、“支票支付款”科目与“运输收入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中的应汇分局款核对,检查报告期内银行进款是否正确;本科目加本月银行余额与“运输收入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中的月末欠汇款核对,检查至报告期内银行存款是否正确。
第四节 债权债务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多、少缴款处理
审核“运输收入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与所附各种票据整理报告、收支单据、凭证实缴款与应缴款是否相符,发生多、少缴款时,填发“多、少缴款订正通知书(财收-11)”,通知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多、少缴款订正通知书要进行统一编号,并在“票据、进款差错登记簿(财收-13-1)”上登记,掌握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多、少收款的处理
审核客货运输票据,发现多、少收款,经复核确认后,分别填发“票价订正通知书(财收-9)”、“补款凭证(财收-10)”、“退款凭证(财收-10-1)”。原票据上按正确金额改正并注明订正、凭证号码。对客货运规章规定的客货运输费用退补款限额以下的多、少收款,可不填发多、少收款凭证,但应填发“票据、报表、进款差错清单(财收-13-2)”通知责任单位进行纠正。属于铁路分局责任而误发的补、退款凭证,应查明原因后,经收入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收回注销,并调整原科目。
第二十九条 迟交运杂费的处理
对付款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交付运杂费,或交付的转账支票空头以及属于托运人、收货人责任发生的银行退票,应按迟交运杂费处理。
审核“运输收入进款欠补款报告(财收-35)”的填记是否符合规定,并登入“运输收入进款债权债务登记簿(财收-36)”,发生和收回应在“运输收入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中单独列报。
第五章 资料的移交与积累
第三十条 向统计部门移交资料
向统计部门移交客货票据及报表,应在完成全部连号、加算及规定审核量的前提下,按规定时间移交。有关共享的信息,除铁道部统一接口格式外,与同级统计部门协商。
统计部门使用完毕的客货票据及报表,必须保证不丢、不缺、不混。并按发站装订成册,及时返回。
第三十一条 资料的积累
为了加强运输收入工作的管理,及时分析运输收入完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收入工作质量,各级收入管理部门应积累以下资料:
1.管内及直通旅客发送人数、货物发送吨数。
2.管内及直通的客运周转量、货物周转量。
3.各品类的货物发送吨数、货物周转量、收入率。
4.旅客平均行程,货物、行包平均运程。
5.客货票据工作量、审核量、对照量,平均每人每月的工作量,审核发现的多少收、多少缴的件数及款额。
6.发生运输收入事故的种类和数量。
7.堵漏保收分项统计情况。
8.收入管理、增运增收、堵漏保收工作经验。
9.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意见。
10.专项调查情况资料。
11.其他。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前提下,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可制定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发布部门:铁道部 发布日期:2003年0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3年01月01日 (中央法规)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已经2005年12月29日第十五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道部第13号令)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有关文、电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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