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使用过的到达铁路客货运输票据事故的金额按上述相应票据计算。
(九)对使用过的发送铁路客货运输票据事故金额能确定运输收入实际损失的,按造成的运输收入实际损失计算,不能确定实际损失的按上述相应票据计算。
第四十三条 事故的处理
发生运输收入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电告收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及时组织破案。
事故发生后应于5日内向本企业收入管理部门提出“运输收入事故报告表”并附责任人书面材料。重大、大事故应及时书面报告铁道部。发生运输收入事故除经济赔偿外,可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一般事故由站、段处理,并报本企业收入管理部门备案。
重大、大事故由铁路运输企业处理,并报铁道部收入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事故的经济赔偿
发生运输收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须由责任者和责任单位赔偿,责任者无力赔偿的部分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赔偿,收回的事故赔款列原科目,其中票据事故赔款列其他收入。
第十章 运输收入信息与计算机管理
第四十五条 信息及统计资料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完整的运输收入信息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运输收入管理及有关的各种生产指标、效率指标、效益指标等数据的搜集、分析、预测、存储、反馈工作,并及时向铁道部传递。
铁路运输企业每月对核算、结账完毕的有关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报表,应均衡、分批、完整地向统计部门移交。各种发送货票、客票月报、代用票、区段票最后一批为次月5日,军运后付货票、代用票最后一批为次月7日,遇法定公休日顺延。统计部门对统计完毕的客货运输票据、报表,应保证不丢失、不短少、不混杂,按票据种类、发站装订成册并及时返回发送收入管理部门。
第四十六条 计算机管理
各铁路运输企业的收入管理部门及站、段,均应建立计算机管理制度。
各铁路运输企业收入管理部门,必须使用铁道部统一推广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和通用应用软件;要根据客货运规章的变化,及时维护和修改应用软件参数,保证审核工作的正确性和运输收入的完整性。收入管理部门更改设备,必须符合铁道部规定的运输收入信息管理的要求。
各铁路运输企业使用的客、货计算机售票、制票等软件,必须为运输收入管理部门提供标准的信息接口。其软件中涉及运输收入管理的部分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要求,以保证全部资金的正确分类核算与解缴、债权债务的正确结算、逐级正确编报运输收入报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各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稽查证、稽查臂章、稽查印章式样(略)
附件2:铁路运输收入报表格式及说明(另发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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