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收入票据管理工作规则
铁财(2006)38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票据的印制及请领
第三章 票据库
第四章 票据账
第五章 票据的保管和缴销
第六章 票据的使用
第七章 票据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运输企业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管理工作,依据《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运输收入票据管理工作,是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对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印制、请领、保管、缴销、使用全过程进行管理与监督,以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和保证铁路运输费用的正确核收。
第三条本规则是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客货营业站段开展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管理工作的基本标准,其适用范围与《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相同。
第二章 票据的印制及请领
第四条 各铁路运输企业所使用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必须在由铁道部批准并颁发“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印制准印证”的铁路印刷厂印制。印刷厂必须严格保密和安全制度,按照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及批准印制的票种、式样、供应范围印制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并按季将所印制票据的字符、号码、订印单位等事项填写“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印制情况表”呈报铁道部财务司备案。
铁道部收入管理部门及经铁道部授权的国家铁路的铁路局收入管理部门,负责对印刷厂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印制、保管、保密、寄送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站段应在每年11 月份提出次年客货运输票据的印制计划,经本企业的收入管理部门
审核汇总后,向铁道部指定的印刷厂安排印制计划。
第六条站段根据客货运输票据使用量,按2-4个月的储备量,填报“票据请领单”,向本企业收入管理部门请领客货运输票据。铁路运输企业收入管理部门对站段报送的客货运输票据请领单要认真审核,发现错误及时纠正,防止误印、脱销和积压,经审核无误后向印刷厂订印票据。
第七条经铁路运输企业有关部门批准,在车站范围以外设立的旅客售票点、行包和货物托运制票点,必须建立严格的票据领取、保管、使用、报送、进款汇缴等管理制度,并接受收入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八条国家铁路以外的其他铁路运输企业,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由与其接轨的国家铁路的铁路局提供。票据的请领、使用、保管(含到达票据)等工作应接受提供票据的铁路局收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生票据事故要及时向提供票据的铁路局收入管理部门通报,并按《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处理,票据事故赔偿款交提供票据的铁路局列报。
第九条 站段收到请领的票据后,应对卡片式车票(逐张)及电子车票(逐卷)在15天内,其他票据(逐本)在10天内,清点、验收、登记入账。及时向本企业收入管理部门签回请领单的丙联。客货运输票据使用前,必须逐张(联)清点,经确认无误后启封使用。
清点客货运输票据发现错误时,应填制“客货票据印刷验收差错记录(财收-19)”报本企业收入管理部门。收入管理部门经审核确认,填制“客货票据缺号证明书(财收-23)”交上报单位作为销账的依据。
第十条 车站、列车(包括本站段各售票口及班组)使用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未经本企业收入管理部门批准,不准相互调拨和借用。
列车长出乘前,必须带足所需客票票据,遇特殊情况在中途向车站或其他列车借票时,列车长应与出借票据方办理借票手续,出借票据方应发电报向有关收入管理部门、站段报告借票情况。交接票据要当面逐号查清并签认。
第三章票据库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的收入管理部门和客货营业站段均应设立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库。配置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实行票、账分管制度。未使用票据与使用过的票据应实行分库保管、专人负责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票据库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铁路运输企业的票据库,负责本企业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订印和组织配发。
(二)站段票据库,负责向铁路运输企业收入管理部门提报印票计划,请领、发放票据,掌握票据使用情况,按规定库存量储备客货运输票据,保证运输生产需要。严格控制出库量,
确保客货运输票据的安全。
(三)各级票据库,应不定期地对所储备、保管的客货票据进行清查,保证账实相符。
(四)建立严格的票据出入库管理制度。
(五)票据库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对现存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进行清查,填制“库存客货票据清查单(财收-26)”,与客货票据账核对无误后,由交接双方和单位领导共同签章留存备查。交接不清,移交人不得离职,接收人有权拒绝接收。移交后发生差错,由接收人负责。
(六)票据库必须配备专用的票柜、票架,并有防火、防盗、防湿、防虫蛀、防鼠咬设施,有条件的要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库内不准存放与票据无关的其他物品,严禁无关人员出入,保证票据的绝对安全。
(七)铁路运输企业的票据库,应配备取送票据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十三条客货运输票据入库、领发、出库,均要建立交接清点、登记、签收制度。客货运输票据必须有领票人与票据库办理领用手续,领发时要当面点清,检查无误后双方在 “客票票据领发单(财收-12-1)”、“票据领销卡片(财收-15-5)”上签认。
领出的客货运输票据,班组间交接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严禁信用交接。
第四章 票据账
第十四条 票据账的设置
票据账是登记、掌握各种客货运输票据收支情况的专用账簿。铁路运输企业及其站段都必须建立完整的客货票据账。每本“客货票据账(财收-5)”的封皮后面均应附有“经管人员一览表(财收-5-1)”和“客货票据账目录(财收-5-2)”,账页应连续编号,分别按卡片式车票、计算机软纸票和填写式册页票据装订成册。
卡片式车票、计算机软纸票按售票窗口建账。填写式册页票据按票据名称、定额票按票面金额设置账页。客货兼办的车站可合并建账,业务量较大的车站可按营业点分别建账。客运(列车)段应建立票据总账和列车长分户账。
第十五条 票据账的登销
客货票据账登记时必须使用蓝、黑墨水笔填写,并应注意账簿的完整和账面的整洁。账簿记录发生差错时,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得重新抄写,应将错误的文字或数字画双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画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全部画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错误的文字,可只更正错误部分。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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