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揭露和防止贪污、截留、挪用、逾期列报运输收入和混列运输收入会计科目等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则是国家铁路以及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收入管理部门对客货运输票据、报表进行审核工作的基本标准。
第二章 铁路运输票据、报表审核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 审核机构
第四条 铁路分局、客运公司的收入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客货营业单位报送的客货运输票据、报表及进款解缴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并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处理各项经济业务,保证运输收入进款完整、正确上缴。
不设铁路分局的铁路局,对其所属客货营业单位的客货运输票据、报表及进款解缴情况的审核检查工作,由铁路局收入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审核机构在对客货运输票据、报表进行审核时,具有下列职权:
1.对所属客货营业单位报送的客货运输票据、报表的报送时间、质量提出要求。
2.监督所属客货营业单位的运输收入进款结账存汇工作。
3.有权调阅与运输收入有关的各种账表、凭证、文件、资料。
4.有权检查所属客货营业单位的票据管理、使用工作。
5.有权限定债权债务的处理期限。
6.对审核发现的问题,有权向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责任单位如无特别理由,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按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7.对违章违纪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做出经济处罚的决定和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责任单位须按建议期限,将处理结果和整改措施呈报提出建议的收入管理部门。
第六条 审核工作纪律
收入专业审核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铁路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负行政、经济责任,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1.发现贪污舞弊等违章违纪行为或收入事故,不揭露、不报告、有意包庇的。
2.有意篡改客货运输票据原始信息(包括书面、电子信息)的。 3.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的。
4.有意将未经检查、审核的原始凭证列账的。
5.玩忽职守,错列、乱列运输收入项目构成违纪的。
6.在检查、指导工作中,对现行的规章制度做出错误解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节 审核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审核工作一般按以下四个程序进行:
1.连号、加算、确定科目、平衡报表:客货票据必须逐张连号加算,号码应衔接,科目不符应进行更正,应缴款与列报款不符按多、少缴款处理。
2.票据审核:确定应收款与实收款一致,发现计费错误按多、少收款处理。
3.进款核对:核对应缴款和实缴款是否相符,发现不符时,按多、少缴款处理。
4.登销票据账:按月登销客货票据账,保证客货票据数量收、支、余正确。
第八条 审核工作的要求
运输收入专职审核人员,按有关规定对各种客货运输票据、报表进行审核。凡经过审核的票据要做明确标记,并在有关整理报告上签字。对审核的数量和质量要分设专簿登记。在审核中发现的多缴、少缴、多收、少收款,按权责发生制列账,分别填发“票价订正通知书(财收-9)”、“补款凭证(财收-10)”、“退款凭证(财收-10-1)”、“多、少缴款订正通知书(财收-11)”。
对车站、列车报送的客货运输票据、报表,必须逐张连号加算,防止缺号或漏报,保证应缴款与实缴款相符,其合计数应与有关票据整理报告核对相符。对其填报的平衡运杂费项目,应进行复核,防止混淆,保证各项收入项目正确。未经连号加算审核的票据和整理报告不准列账。
运输收入管理部门对使用的运输收入计算机审核软件,应做到及时维护、修改,以保证审核工作正确无误。
运输收入审核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收入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地组织内部工作复查。上级收入管理部门对下级收入管理部门的运输收入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对铁路局运输收入工作的检查,由铁道部组织进行。
第三章 铁路运输票据、报表审核工作的实施
第一节 客货票据的审核
第九条 售出卡片式车票报告的审核
对卡片式车票的“售出卡片式车票报告(年度表)(财收-1)”的审核,应确认报告所列站名及其顺序、经由、车次、种别、座别、里程、票价是否正确。“售出卡片式车票报告(月份表)(财收-1-1)”应逐项检查。重点确认本月售出第一张车票符号、票号与上月未售第一张符号、票号是否一致;作废票、半价票票角和“客货票据缺号证明书(财收-23)”是否齐全、有效;经检查正确的合计金额与“运输收入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相应栏目核对是否相符,如不符,按多、少缴款处理。
审核后的“售出卡片式车票报告(月份表)(财收-1-1)”作为“客货票据账(财收-5)”按月销号的依据。
第十条 电子车票的审核
对车站、列车发售的电子车票(计算机车票),应采用铁道部指定的通用审核软件进行审核。在审核中发现属于计算机程序问题产生的计算错误,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属于维护或操作失误造成计费错误的,按多、少收款处理。
第十一条 代用票、区段票的审核
对代用票、区段票,应根据客运规章的规定和票面记载事项,审核票价核收是否正确。对办理变更的代用票还要审核其应附的原票是否齐全、有效,有无涂改。发现计算错误及站名、金额涂改或剪断线不符时,按远站名、高金额填发“票价订正通知书(财收-9)”追补票价差额。
第十二条 退票报告的审核
对“退票报告(财收-2)”的审核,应核对所附原票是否齐全有效。退还本站发售的客票时,应与原票存根或售出客票报告核对。同时,应审核退票时间与票面记载的开车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退票时间。对中途站退票,应核对列车客运记录和有关证明、退还票价和应收退票费是否正确。发现车站计算错误或误退无效客票时,应填发“票价订正通知书(财收-9)”进行追补。
在审核退票时,还应特别注意有无伪造和涂改挖补客票,骗取退票款的现象。
第十三条 行李、包裹票的审核
对车站报送的行李、包裹票,根据发到站、经由复核里程。行李票注意旅客人数、客票票号、规定重量及加倍重量;包裹票要确认包裹种类,审核运费核收是否正确。对免费运输的包裹票应审核托运人、收货人、品名及所附证明是否符合规定。对下浮运价的包裹,要按照有关文电检查是否符合下浮条件。审核发现错误时,填发“补款凭证(财收-10)”或“退款凭证(财收-10-1)”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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