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货票据账的领收方应根据票据请领单等登记。发售方应根据票据整理报告、收发月报、缴销单等登记。并严格按照铁道部《运输收入报表格式及说明》中“客货票据账(财收-5)”的说明所规定的“客货票据账的登销方法”,按月登销,掌握使用和结存数量。
使用计算机登销客货票据账时,应按月备份票据账信息,按年打印书面账页。
第五章 票据的保管和缴销
第十六条对使用完毕的客货运输票据存根页和票据整理报告,要按种别、日期、顺号装订成册,按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
对使用过的计算机票(电子客票)碳带也应按规定期限保管备查。
第十七条 到达客货运输票据的保管
车站应严格执行客票回收制度,对旅客使用完了的车票,由到站负责收回,旅客需要报销时,将车票切角后交给旅客。乘降所下车的旅客,由列车乘务员收回车票,集中交列车终到站。车站收回的车票必须严格保管,定期缴销。
车站对到达的行李、包裹、货运票据(包括相关附件)、到达变更货票抄件,要按照票种、时间顺序分别装订成册,按规定时间保管。
第十八条 客货运输票据的保管期限
计算机票碳带为1 年;代用票、区段票、行李票、包裹票、各种货票、客货运杂费收据和其他票据(含到达行李票、包裹票、各种货票)为3年;铁路客货运输票据账为10年;售出卡片式车票报告、票据整理报告、票据收发月报、铁路客货运输票据请领单为15年。
第十九条 客货运输票据的缴销
对不适用的客货运输票据,应及时清点并填制“客货票据缴销单(财收-24)”报上级收入管理部门审批后,连同客货运输票据寄送上级收入管理部门点收销账。
对保管期满的客货运输票据、碳带及报表,应填报“票据、报表保管期满销毁单(财收-25)”,报上级收入管理部门审批,并由其派专人负责监销。
第六章 票据的使用
第二十条 客货运输票据必须按照票据符号、票号顺序使用。如因工作失误出现越号时,应及时向上级收入管理部门报告,在“票据整理报告(财收-4)”上分行填记上报,并尽快采取措施恢复顺序使用。
第二十一条对填写式票据,不论是手工填写还是计算机填写,都必须各联同时复写,不得分联填写。
第二十二条 客货运输票据的内容应按照规定逐项填写,不得省略项目。 货运票据的金额、货物品名、重量等与计费有关的栏目填写错误时,按作废票处理。
客运票据发生填写错误或代用票剪断线与填写金额不符时,不得涂改,一律按作废票处理。代用票“旅客联”一经剪断,原则上不得按作废票处理,如属特殊情况,应由经办人写出经过,经单位领导签认后,报上级收入管理部门核实处理。
作废的客货运输票据必须各联齐全,票面上画对角线,并需加盖“作废”戳记。除存根联外其他各联一并上报。
第二十三条使用计算机填制客货运输票据的,在实际制票工作中如果出现计费方面的错误,应及时报告上级收入、客运、货运和信息管理部门解决。
第二十四条 到达票据的处理
(一)车站对到达的行李、包裹票,应在票面上记明到达、通知、交付日期及车次。发生杂费时,还应注明杂费收据号码和金额。
(二)车站对到达的货票,应在票面上填记货物到达、卸车、催领、交付和搬出日期。发生杂费时,应将杂费收据号码、款额、日期填记在到达货票上。对变更到站的货票,除在货票上按上述要求填记外,还应使用“货物运单”根据原票的内容做成抄件留存,原票报上级收入管理部门。
第七章 票据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站段每年对所经管的票据、有价表格必须全部清查一次,填制“库存客货票据清查单(财收-26)”,报本企业收入管理部门。若发现结存数量不符、账实不符等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本企业收入管理部门处理。
铁路运输企业的收入管理部门,每两年对所管辖站段的票据、有价表格进行全部清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填制“库存客货票据清查单(财收-26)”,与站段的票据账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的收入管理部门,要指派收入稽查人员不定期地对所管辖单位的客货运输票据的请领、保管、交接、使用及票据账和票据库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发现库存客货运输票据与票据账不符时,应查明原因,编制稽查工作纪录。多出时补登入账,短少时按票据事故处理,确因印刷错误的,报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为了防止营私舞弊行为的发生,收入稽查人员在对车站票据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应特别注意对到达票据保管情况的检查,要核对有关资料(如卸车登记簿、列车编组顺序表等)检查到达票据有无丢失或被有意藏匿。发现到达票据在保管期限内丢失或违反规定销毁的,按《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规定的“票据事故”处理。查出为掩盖收入违纪问题而有意藏匿、毁灭到达票据的,除对其藏匿、毁灭的票据按票据事故处理外,对其所要掩盖的收入违纪问题,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前提下,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2006 年4 月1 日起施行。前发《铁路运输收入票据管理规则》(铁财〔2003〕7号)同时废止。
铁路运输收入审核工作规则
(2003年1月13日 铁财[200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铁路运输收入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对客货运输票据、报表的审核工作,根据铁道部《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铁路运输收入审核工作,是指为保证铁路运输收入正确核收和准确列报,由铁路运输收入管理部门运用会计方法,依据国家财经政策和运价政策,对所属客货营业单位报送的运输收入进款业务原始凭证进行全面、系统地检查、审核工作。其基本任务是:
1.审核所属客货营业单位报送的客货运输票据、报表,确认铁路运输收入是否正确核收、客货运输票据是否正确使用。
2.审核所属客货营业单位运输收入进款的结账、保管、存汇、上缴情况,确认运输收入进款的应收款与实收款、应缴款与实缴款是否相符,保证运输收入进款的正确、及时解缴。
3.审核所属客货营业单位客货运输票据的请领、使用和结余数量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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