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若干问题(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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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征地制度中存在着征地权行使范围过宽、征地补偿标准偏低等问题。
在土地归国家和集体二元所有的基础上,中国在城市化进程中形成了独特的“征用批租”的土地征用制度。这一制度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起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随意圈占农民土地的问题日益严重,并产生大量失地农民。据估计,我国目前完全失去土地或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可能达到,且每年以年全国人大在修改宪法时,将原来的征用土地,明确区分为征用与征收,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与补偿。《土地管理法》也作了相应的修改。但法律却没有进一步明确限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和判断标准。《土地管理法》中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将土地所有权扩展到整个非农建设用地。将本应以市场行为获得的商业性开发用地也纳入国家土地征收权的行使范围。
农地在被国家建设征用时,农民必须无条件服从,国家征地时的补偿标准也按国家有关文件条例执行,农民无权提出额外要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偏低。按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分别为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两项之和,低限是倍。按照我国东部地区一般耕地年产值元。在实际补偿时,还往往压低补偿标准。如此低的补偿标准,既解决不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也解决不了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在土地征用方面对农民利益的侵犯是极为明显的。据估算,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政府工征用了元的补偿标准和政府土地出让的差价估算,由此给农民造成的损失在。
导致城乡发展差距扩大、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城乡分割的二元财政体制。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长期以来公共产品都是由政府提供的,而且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有一个明显的偏好,即:重城市、轻农村,形成非均衡的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国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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