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 :种植水稻、玉米、油菜、青稞、甘蔗、橡胶等作物并参加保险的农业经营者及农户。
保险责任 :因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雪灾、雹灾、冻灾、干旱、病虫害等自然灾害而遭受的种植业灾害。
保险金额 :按每季每亩水稻 260元、玉米 275元、油菜 230元、青稞 240元、甘蔗 500元、橡胶 3000元核定。
保费承担比例 :水稻每亩保费 19元,玉米每亩保费 16元,油菜每亩保费 13元,青稞每亩保费 22元,其中 :中央财政补贴 40%,地方财政补贴 50%,农业经营者及农户承担 10%;甘蔗每亩保费 47元,橡胶每亩保费 45元,其中 :中央财政补贴 40%,地方财政补贴40%,农业经营者及农户承担 20%。
承保方式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县级农业部门作为全县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投保人。保险公司为全县种植业统保出具统一保单 ,在特别约定中注明种植户为受益人 ,并附农户分户清单。
定损及理赔 :发生保险灾害事故后 ,由保险公司为主负责农作物灾害损失的查勘定损确认,由农业相关部门复核监督 ,确保灾后理赔服务工作顺利开展。保险公司根据确认的损失及保单约定 ,理算到户的赔款金额在受灾村委会 (或适当场合 )公告公示后 ,经投保人委托支付兑现到各受灾种植户。
8.政策性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
①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文件的通知》。
目的 :为增强养猪户抵御灾害等风险的能力,建立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稳定生猪市场供应 ,保障人民生活。保险责任 :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起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
保险金额 :按每头 1000元核定。
保费承担比例 :保费费率按 6%核定 ,即每头保费 60元。中央承担 50%,每头补助 30元;地方承担 30%,每头补助 18元;农户承担20%,每头 12元。
补贴对象 :全省能繁母猪养殖者。
补贴方式 :以 “见费出单 ”的方式进行承保,即在自愿的前提上 ,由养殖户和保险公司直接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收取养殖户自担保费后 ,向养殖户出具保险凭证 ,保险公司按照养殖户缴纳保费的实际数量申请保费补贴资金。已保险能繁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由保险公司依托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做好理赔、核实等相关工作 ,并按照订立保险合同时的约定进行赔偿。
②奶牛保险保费补贴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 (财金〔2012〕2号)》、《 2012-2015年度云南省农业保险 (种植业、养殖业 )项目操作规程 (试行)的通知》(云财金〔2012〕80号)
目的 :为增强奶牛养殖户抵御灾害等风险的能力 ,促进奶业持续发展。
保险责任 :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
保险金额 :按每头 6000元核定。
保费承担比例 :保费费率按 6%核定 ,即每头保费 360元,中央承担 180元,地方承担 108元,农户承担 72元。
补贴对象 :全省奶牛养殖户 (场)。
补贴方式 :以 “见费出单 ”的方式进行承保,即在自愿的前提上 ,由养殖户和保险公司直接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收取养殖户自担保费后 ,向养殖户出具保险凭证 ,保险公司按照养殖户缴纳保费的实际数量申请保费补贴资金。已保险奶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 ,由人保财险公司依托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做好理赔、核实等相关工作 ,并按照订立保险合同时的约定进行赔偿。
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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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然林保护
政策依据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12〕3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意见》 (云政发〔2011〕194号)。
政策摘编 :天保工程区内 ,对国有林 ,中央财政每亩每年补助 5元森林管护费 ,省根据管护面积按照每亩每年 3元安排到实施单位 ,其余每亩每年 2元由省统筹用于安置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职工继续从事森林管护工作 ;对区划为地方公益林的集体林 ,中央财政每亩每年补助森林管护费 3元,由实施单位统筹用于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专职护林员管护等公共管护体系建设和支出。按照现行政策和资金渠道 ,对森工企业和国有林场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 5项社会保险继续给予补助 ;对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实行动态管理 ,一年一定。对尚未移交地方管理、仍由森工企业负担的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实际在职职工人数给予补助 ;森工企业移交给地方的森林公安 ,按照实际移交人数对接受单位给予定额补助。由中央基本建设投资安排 ,继续实施公益林建设 ,人工造林每亩补助 300元,封山育林每亩补助 70元。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4〕9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14〕212号)
补偿范围 :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按照《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区划界定 ,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 ,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公益林。天保工程区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纳入国家天保二期森林管护补助 ,不实行生态效益补偿。
补偿标准 :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每年每亩 15元;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每年每亩安排 5元管护费。
办理程序 :每一年度 ,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林业主管部门将补偿基 (资)金逐级下达到县 (市、区),由县级林业和财政部门按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县级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地块、责任区、管护措施和补偿对象组织实施。
3.新一轮退耕还林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177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林业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发改西部〔2015〕46号)
实施范围 :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
补助政策 :每亩补助 1500元,分三次下达,其中第一年补助 800元,中央预算内投资种苗造林费 300元/亩,中央财政专项投资现金补助 500元/亩,第三年现金补助 300元/亩,第五年现金补助 400元/亩。
4.退耕地还林补助
2014年我省原已实施的退耕还林已经补助到期 ,国家不再补助 ,现只有完善政策补助。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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