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生活是每一个人人生的必经阶段,在法治社会中了解必要的婚姻家庭法常识,将会为其生活提供极大的帮助。而恰恰是由于其与生活的贴近,往往是非法学专业的学习者们学习与关注的焦点所在。
今天我们将一同走近婚姻法??
一、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 1、婚姻的发展由来
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婚姻不是自始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形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其经历了多重的变化:
从原始社会早期,漫长的“前婚姻时代”(共同劳动生活,在两性关系上无限制)——逐渐产生某种禁忌,进入“群婚制”阶段——母系氏族时期“对偶婚制”出现——“一夫一妻制”??
近现代意义上的“婚姻”,仅指一夫一妻制形成后比较稳定的两性关系。
2、婚姻的概念
对于什么是“婚姻”,不同的国家地区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可能会给出不同的界定。如我国古代《礼记·昏义》中指出:“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无关乎情感,仅仅为了祭祀祖先和传宗接代。)
现代意义上的婚姻,往往包含以下要点: (1)主体要素——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这符合婚姻形成的自然条件,及人类生命延续的生理需要,甚至于一些主流宗教教义(《马太福音》婚姻是神作之合,即一男一女出于上帝意志的不可分离的结合)。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少国家的民众开始反思:反对同性婚姻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婚姻本质——情感结合?契约关系(合意)?伦理关系? / 尊重人权?
各国的婚姻法历来最能体现对于情感及本国伦理道德的尊重。道德认知的变化,及对个体行为选择的尊重,促成了少数国家法律规范内容的改变。
2000年12月,继荷兰之后,芬兰、丹麦、冰岛等十多个国家出台法律承认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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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法律效力或保护同性事实婚姻关系。
调查:1、我国同性恋者可以缔结婚姻吗?2、法律应赋予其该项权利吗? (2)意思要素——以永久(长期)的共同生活为目的
婚姻如果仅仅是情感,那么就不会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婚姻是带有目的性的,即建立一种长期的夫妻身份关系、共同生活组成家庭。
法律视角:目的考察而非情感考察。
(3)形式要素——是符合当时社会制度认可的两性结合
(二)家庭
家庭是指,以婚姻、血缘和收养为纽带,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联结起来的亲属团体。
(三)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就是规定婚姻、父母子女及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亲属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关注财产关系;也涉及人身关系。婚姻家庭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特色鲜明,其十分尊重情感,伦理与习俗。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的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注意:既包含结婚的自由又包含离婚的自由。
由此可推导出两条禁止: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制原则
即要求,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这符合男女比例的自然条件,也符合情感本身的排他性、独占性需求,同时也是男女平等的体现。
同样,包含两个禁止性规定:
(1)禁止重婚——《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重婚本身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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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有不合理和难举证之处。——台湾地区,“通奸”。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同样,包含两个禁止性规定:
(1)禁止家庭暴力;(2)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5、计划生育原则
6、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二、婚姻的缔结
在前婚姻要素中已指出,婚姻是符合当时社会制度认可的两性结合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获得国家认可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婚姻缔结的条件 1、婚姻缔结的实质要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A、双方自愿而非一厢情愿;B、本人自愿,而非他人意愿,如,包办婚姻;C、能充分意识到行为的后果,并完全同意该后果。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为结婚所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大学生缔结婚姻的问题。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修改,结婚离婚不需单位开证明,并明确在校大学生可缔结婚姻。2004年天津师范大学新闻传播专业大三学生王洋成为在校大学生结婚第一人。社会讨论热烈。
(3)禁止重婚
即要求缔结婚姻双方当事人应处于无配偶状态。——未婚、离异或丧偶。 (4)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理由:出于遗传学、优生学方面的原因;或基于伦理道德认知。
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注意:“代”(包括自己,两边不一样时去代数较多的一边)与“亲等”(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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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问题。
(5)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
为保证当事人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疾病的传播或遗传,一般包含比较严重的精神或身体方面的疾病。
A、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主要是指先天形成的可遗传的,并可导致患者部分或全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B、严重的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C、严重的传染性疾病。
婚姻登记条例修改后,即无需在登记结婚时出示体检证明,故实际上将该条交予当事人进行自行选择。2006年《艾滋病防治条例》亦明确保证了艾滋病人的婚姻权利。但若存在隐瞒欺骗,亦可用认定婚姻无效解决。
2、结婚的形式要件
部分国家更强调婚姻事实,只要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可受到相关婚姻法律的保护。
但更多的国家要求婚姻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手续,否则其婚姻关系仍不受法律的保护。——即要求以公示方式使婚姻关系公开化,确保身份关系的明确化,稳定化。
依据文化传统、风俗、信仰的不同,公示方式一般有两种:
(1)仪式制。——如,我国传统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2)登记制。——需到指定机关登记,才可发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注意:A、登记机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B、出具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无“禁婚亲”的声明、合影。C、老一辈承认事实婚姻(即未办理结合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在社会上得到普遍认可的两性结合方式),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形式,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要件,若欠缺法定要件,其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如何,是各国婚姻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欠缺有效要件,一般会出现以下两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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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婚姻
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结合方式。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引起婚姻无效的原因主要有:
(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注意:以上原因为相对原因。即,根据婚姻法相关解释: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可撤销婚姻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思考:撤销的理由是否过窄?能引起意思表示错误的原因可能有很多。 如很多国家认为“同一性认识错误”属于可以撤销范围;
但对于“人身性认识错误”(身体情况、经济情况等),各国认识不同,德、日,可撤;法,结婚任人欺。
三、夫妻关系
婚姻有效缔结之后,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或法律后果,这种婚姻的法律效力首当其冲地就反映在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夫妻人身关系
即没有财产内容的夫妻人格、身份和地位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 1、夫妻姓名权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但也并不妨碍双方就姓名问题另行约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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