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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项协议是对劳动合同的一种有效补充,可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协商确定,也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满足主、客观情况变化的需要而订立。专项协议与劳动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与劳动合同同时订立的专项协议内容通常包括:服务期限协议、培训协议、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聘任协议书、岗位协议书、补充保险协议等。
3、与公司签定的各项协议将作为劳动合同的合法附件,将存于员工档案之中。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台帐
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其内容一般应包括:劳动合同台帐、专项协议台帐、社会保险及医疗期台帐、员工培训台帐、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台帐、其它必要的台帐。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续订
1、劳动合同续订是指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进行商谈,经过平等协商一致而续延劳动合同期限的法律行为。
2、公司将在员工合同到期的10天前与员工沟通,确认是否愿意续签合同;员工同意续签后,由员工本人向直接主管提交一份书面工作总结;同时由人力资源中心办理劳动合同续签的审批程序,待劳动合同续签经公司批准后,由人力资源中心具体办理劳动合同的续签工作。
第三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范围
1、因开除、解聘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有关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其他劳动争议。
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坚持先调解、后裁决,在法律法规的时限内完成; 2、查清事实、依法处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正原则)。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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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双方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公司劳动争议调解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申请劳动仲裁机构仲裁;不服从裁定的,可在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总经理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 劳动合同管理流程 □ 劳动合同续签评审表 □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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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及目的
1、依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条例》,同时也为了维护公司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足额、及时上缴各项社会保险金,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制定了公司员工各项社会保险金的计算方法、上缴、员工个人帐户的管理工作;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全体员工以及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管理职责
1、人力资源中心是全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主控部门,主要负责公司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项目的管理以及管理制度、办法的制订,确定各类保险的个人及单位的缴纳办法,负责各类保险员工个人帐户的管理;各类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负责上报社会保险机构的各类统计报表。
2、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员工个人保险费的代扣以及人员变动保险金的支付。财务管理中心配合人力资源中心完成社会保险金的上缴及核算工作。
第二章 员工社会保险管理规定
第三条 办理原则
考虑公司在发展阶段,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已在原单位参加保险,或者不愿意转移保险档案,公司将不予办理。同时,保险费采用自愿原则,不愿办理的员工,由员工本人先提出书面申请,送交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办理。
第四条 管理内容及要求
1、人力资源中心每年6月依据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情况,确定当年度社会保险金的缴费基数,从员工的月度工资中进行代扣代缴。
2、人力资源中心在每月20日前将公司应上缴的各险种的保险金金额通知财务管理中心。
3、各类社会保险的缴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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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1 2 3 4 项 目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 个人扣缴比例 8% 1% 2% 公司上缴比例 20% 2% 1% 8% 合 计 28% 3% 1% 10% (注:以上数据仅做参考,具体的缴交比例以当地的社会保险管理政策为准)
4、医疗保险除个人的2%进行扣缴外,个人每月还须另外缴纳5元办理大额医疗保险(重症医疗保险)。
5、公司将按以下工资基数进行社会保险的征缴,缴费工资基数将随着公司的发展以及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进行逐步调整。
序 号 1 2 3 职务等级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 业务经理、主管 一般员工 缴费工资基数 1000 800 600 6、人力资源中心在每月15日前依据公司人员变动情况,至公司所管辖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以及市医保中心办理员工保险的参保、转移、变更、结算等工作。
7、人力资源中心每年进行一次养老保险个人对帐单的打印、发放,并经公司员工本人签字认可。员工本人签字认可后的对帐单,将进入员工个人档案,任何人无权改动。
第五条 社会保险管理
1、社会保险当月新增人员的申报日期在15日前,当月劳动合同签订的日期在15日以后的员工,社会保险将在次月进行开户缴纳。
2、新进员工,保险办理必须在正式聘用员工之日起办理保险缴纳手续,由人力资源中心统一办理。
3、离职员工必须办理好离职交接手续,才由人力资源中心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迁移手续。离职员工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申请,否则责任由员工自己承担。
4、原国有企业职工,与公司工作关系未终止,须向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提供上年度末的缴费帐单(帐单公司与个人同步在缴纳),经核查无误后,公司按缴费工资基数的公司承担比例进行现金补贴。(本条政策仅限于公司2004年9月1日前入职员工)
5、不能提供年度末的缴费帐单的原国有企业职工,一律按公司规定进行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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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 各分、子公司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均应参照本制度进行办理。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制订、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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