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部公开评级不低于BB级(如达不到,参考企业状况及反担保机构资质); (三)原则上单支发债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发债额度不低于其净资产的40%; (四)符合《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等的内容要求;小水泥和小钢铁(特种水泥和钢铁除外)、平板玻璃、煤化工、风电设备、多晶硅、电解铝原则上不纳入区域集优融资范围; (五)符合当地的产业、行业支持政策;
(六)城投类企业、房地产企业、保障性住房不纳入区域集优范围;
(七)财务方面: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包括已发行和拟申请发行的部分);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包括已发行和拟申请发行的部分);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0%;企业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净资产,对单一企业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净资产的30%。
(八)其他:近三年发行的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况;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8、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发改财金[2008]7号)规定,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
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9、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发改财金[2008]7号)规定,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提供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的文件、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等18项材料。
70、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货款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依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71、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对具体免税范围、免税程序和免税期限作了具体规定。
《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鄂政办发〔2008〕8号)提出,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中关于“对符合条件的,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的规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2、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l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73、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有哪些财政支持?
为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设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采取业务补助、保费补助、资本金投入等方式,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低费率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 《省政府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进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鄂政办函〔2012〕18号)提出:
(1)从2011年起5年内,省级财政调度资金49500万元,继续分批支持县域经济扩权县(市、区)、试点县(市、区)和非扩权县(市、区)及市、州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
(2)2011-2013年,运用省级财政调度资金7000万元,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脱贫奔小康试点县(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实资本,做大担保规模。
(3)从2011年起5年内,运用省级财政调度资金8000万元,支持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建设发展试验区的各县(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进一步做实资本,优化资本结构,提升发展能力。
(4)从2011年起5年内,运用省级财政调度资金11000万元,支持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各县(市、林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进一步做实资本,优化资本结构,提升发展能力。
74、我省在改善金融服务环境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有哪些?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2〕66号),在改善金融服务环境方面有以下措施:
(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贷款展期,适当简化展期贷款的审批流程,提高展期贷款的审批效率。
(2)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购买中介组织服务或大幅下调收费标准等方式,降低或者免除企业贷款抵押、评估等中介费用。将企业办理抵押贷款的费用率等指标纳入金融生态环境检测评价体系。
(3)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在增强风险定价能力的基础上,建立规范、合理的贷款利率浮动机制。积极向上级争取政策支持,争取在三年内每个市(州)至少增加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在每个县(市)成立一家农村商业银行,在每个村成立一个电话银行。
(4)建立项目贷款需求发布制度,重点向金融机构推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导向的项目,推介中小微企业融资项目,定期调度和通报银企对接情况。
(5)鼓励企业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省财政对成功在各类债券市场融资、境内外上市以及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上挂牌融资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6)大力优化县域金融服务,加快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推动每个县(市)至少培育壮大一家融资性担保机构。 75、中小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方面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是什么?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
和联营的不适用上述免征规定。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76、中小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是什么?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77、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78、中小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等项目可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中小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9、中小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可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中小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人收入总额。 80、中小企业购置节能减排设备可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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