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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小企业政策百问百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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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免征三年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等22项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53、国家和我省在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方面有哪些政策措施?

从2008年9月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2010年1月起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1年2月1日开始,国家取消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20项社团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利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的小型和微型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三年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等22项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2年8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2〕66号),在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方面有以下措施:

(1)严格落实国家已出台的进口设备减免关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三年内暂停调整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对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后予以减免。

(2)在全省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除国家和省按规定程序审批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其他一律予以取消。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通信、海关、检验检疫等服务价格和收费对小微企业应予优惠。

(3)在确保社保待遇按时足额拨付、社保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暂时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实行社保费“五缓四减”政策,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困难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地可以根据社保基金收支情况,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降低企业缴纳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54、政府采购有哪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

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一l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一3%的价格扣除。 55、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研究确定了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56、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降低中小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确定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57、国家拟采取哪些措施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

为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国务院要求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58、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有何差异化监管政策?

国务院确定了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人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59、国家是如何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

国家综合运用税收优惠、业务补助、损失补偿、业务奖励等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例如,工信部与财政部在2010年度安排中小企业担保服务补助资金14亿元,支持540家担保机构,为8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4200亿元贷款担保。工信部会同

税务总局,对141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这些政策措施有效改善了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60、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帮助中小企业直接融资?

为丰富资本市场层次,积极推动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深交所于2001年开始探索筹建创业板,并于2005年5月先行设立中小企业板,截至2011年底,已有281家中小企业通过创业板上市,中小企业板上市企业达到646家。证监会还通过设立股权交易代办系统(OTC市场)等方式促进中小企业规范公司治理,从而吸引了一批投资者对OTC市场上的企业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增加资本金。各地通过加强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开展租赁业务融资、采用信用保险融资等方式,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61、企业在中小板上市须具备哪些条件? 企业在中小板上市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后不少于5000万元;

(3)盈利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6)发行人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高管不能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7)需募集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62、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应具备四方面的基本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l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63、我省对上市企业的奖励政策主要有哪些?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8〕42号),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省政府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于我省企业在省内买“壳”上市或在外省买“壳”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省内的,省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200万元奖金;对在海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省政府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金。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对企业上市可采取分阶段的补助或奖励,减轻企业上市成本。 64、什么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指通过牵头人组织,以多个中小企业所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发行企业各自确定发行额度分别负债,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统收统付,向投资人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企业债券形式。它是以银行或证券机构作为承销商,由担保机构担保,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并对发债企业进行筛选和辅导以满足发债条件的新型企业债券形式。这种“捆绑发债”的方式,打破了只有大企业才能发债的惯例,开创了中小企业新的融资模式。

200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深圳20家企业联合发行总额为10亿元的“2007年深圳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这是全国第一只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实现了中小企业发行债券的历史性突破。

65、企业如何申请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中小企业在申请发行集合债券前应做好相应前期准备工作。一般需由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债券发行的牵头人,负责集合债券的组织申报与发行协调工作。具体包括筛选组建联合发行人、选择中介机构、负责与国家债券主管机关及地方政府部门沟通、协调中介各方工作进程及工作质量控制等。国家发改委将对上报的债券发行申报文件进行审核,提出修改反馈意见,通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补充完善材料。发行人、主承销商及财务顾问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相关

意见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并出具相应说明。发行申请获得批准后由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债券上市流通事宜。 66、什么是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一)发行主体:中小非金融企业

(二)发行规模:单只不超过10亿元,单个发行企业不超过2亿元,单个企业不超过其净资产40%

(三)发行期限:未对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期限作出硬性规定,主承销商和发行企业结合市场环境协商确定,同时必须按照交易商协会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2009年第一号公告明确:债务融资工具期限为标准期限。据此,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期限为3、6、9或1年(含)以上一年为单位的整数期限。

(四)募集资金用途: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五)发行注册方式:一次注册、一次发行,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交易商协会向接受注册的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企业在注册后2个月内一次性完成发行。

(六)债偿保障措施:包括信用增进措施、资金偿付安排以及其他债偿保证措施。 (七)投资者保护机制:企业应在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应对任一企业信用评级下降或财务状况恶化、集合票据债项评级下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效措施。 67、什么是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方式?

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方式是指依托地方政府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遴选符合条件的各类地方企业,通过政府专项风险缓释措施的支持,由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商业银行、地方担保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为企业量身定做债务融资服务方案,提供信用增进服务,协助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融资方式。客户遴选标准: (一)信用增进需求方原则上须有3年以上的持续经营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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