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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小企业政策百问百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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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9、哪些企业属于动漫企业?

根据《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动漫企业是指从事漫画创作、动画创作与制作、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与制作、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与演出、动漫软件开发、动漫衍生产品研发和设计的企业。 40、动漫企业应符合哪些标准?

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

(5)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41、如何申请动漫企业认定?

企业认为符合上述动漫企业认定标准的,可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动漫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省级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请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下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6)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账证明;

(7)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8)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10)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省级认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省级认定机构根据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向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并附其本年度动漫产品列表。 42、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经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2)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中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43、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4、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有何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5、专项用途财政资金拨款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拨款,凡符合以下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6、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所谓加计扣除,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特定费用在规定据实列支扣除的基础上,给予增加一定比例的额外扣除,从而减少企业应税所得额,使相关企业少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47、企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企业不能享受: (1)非居民企业; (2)核定征收企业;

(3)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48、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49、研究开发活动中使用的仪器和设备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50、中央财政是如何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的?

从2009年开始,每年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安排30亿元资金,专门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并明确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和地方政府投资中,都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2009年一2011年,中央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共8527个。中央财政目前正在扩大技术改造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51、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用途是什么?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地方政府对存在产能过剩、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突出、布局不合理等问题的各类小企业实施行政性关闭。为此,中央财政专门设立了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资金补助,主要用于关闭企业职工安置等支出。根据关闭小企业工作的实际进度,补助资金结余可以转结下年使用。 52、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有何免费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利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的小型和微型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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