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编号。
(2)界址点编号
权属调查时宗地草图上界址点临编号从西北角开始按“1”往下顺序进行预编号。
最终入库界址点编号以地籍子区(村)为单元,按自左至右、自上至下顺序统一编排。界址点编号16位,省市县行政代码6位、地籍区(乡镇)代码3位、地籍子区(村)代码3位,界址点顺序号4位。
(3)宗地编码工作内容
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按《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对已完成的14个试点区以及原二调城镇地籍部分也要采用新码重新编号,在原二调城镇地籍部分建立宗地新旧编码对照表,实行新旧编码并轨,双码并行。在城郊结合部要注意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界定,注意宗地编码的衔接、唯一性与准确性。 3.2.3.3 权属调查工作流程
①在工作底图上确定调查区域,并标绘调查范围;
②以调查工作底图确定的范围为基础,分区、分片发放调查指 界通知书;
③实地进行调查、指界、勘丈界址边长、签章; ④填写地籍调查表; ⑤绘制宗地草图; ⑥调查资料整理归档。 (1)发送指界通知书
根据工作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按工作底图确定发送范围,将指界通知书由调查员专人送达户主,并预约时间到现场指界。在指界通知书送达收件人时要由收件人在文件签收簿上签名,作为指界通知是否送达的依据。每次发送指界通知一般以村为单位发送一次。各权属调查组要保管好指界通知签收簿,随宗地资料一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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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宗地权属来源
土地权源材料或证件,是证明土地使用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因此土地权属审核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用地现状为依据的原则。权属调查时需收集的资料有:农户的户口簿(所有家庭成员)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其他资料(包括村委会相关证明、遗产继承文件、房屋分割协议书、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需提供相应身份证明和相关委托书等)。以上资料在权属调查时以数码相机对原件拍照的方式收集。
湖南省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在实际工作中,按照以下三个时间段来进行确权:
①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实施《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
②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湖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湘政发[1984]13号)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湖南省的有关规定处理后,可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
③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或《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其超过部分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房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建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时间,采取村民申报-村委会核实-调查人员核查-公示征求意见-乡(镇)政府监督盖章的方式确认。
在确认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时间后,按照不同历史阶段的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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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宅基地进行确权。
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湖南省不同历 史阶段规定的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标准见下表:
湖南省不同历史阶段宅基地面积限额标准表
起止年限 宅基地面积限额标准 相关法律法规 城郊: 167 m2 湖区(平原): 200m2 《湖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1982年-1987年 山丘: 233 m2 实施办法》(1984年4月14荒山荒坡:允许放宽一点,幅度日,湘政发[1984]13号) 由各县掌握。 (包括住房、杂屋、厕所、畜舍和庭院晒坪) 1987年-1992年 城市和县城近郊:160 m2 湖区、平原:200 m2 山地、丘陵:230 m2 《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5月17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28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宅基地面积限额为目前的标准。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沿用了上述标准。 200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沿用了上述标准。 (包括住房、杂屋、厕所、畜舍) 2耕地:130m 2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180m 荒山荒地:210 m2 1992年-2000年 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或者重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用地面积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15%。 2000年至今 耕地:130m2 荒山荒地:210 m2 其他土地:180m2 (3)界址调查
界址调查是权属调查的核心。界址确认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依“滴水”确权;二是依房屋外墙勒脚确权;三是其它方式,如房前屋后的加固坎、沟、坪角等。界址确认要根据当地国土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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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历史习惯来决定。界址调查具体要求如下:
①界址调查必须查清本宗地的座落,界址点、界址线位臵,界标物类型,以及与四邻宗地的相关位臵。
②宗地的座落包括地名和门牌号码,地名应采用标准地名。 ③界址调查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权利人或委托代理人到 现场指界。单位使用的宗地,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个人使用的宗地,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法人代表和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由共有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指界委托书。
④实地界址认定规定:本宗地与邻宗地界址间距小于0.5米的, 必须由双方指界人指界认定,并在界址调查表上签名(盖章)认可或签字按手印;界址线临街、临巷或宗地与邻宗地界线间距大于0.5米的,可只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并签章认可;共同界址线必须由双方共同指界认定,并在界址调查表上签名(盖章)认可。本宗地与邻宗地的界标物必须查清自墙、共墙、借墙、并墙等关系情况;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用地红线图上界线与实际界线吻合的,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签章认可,可不再经邻宗地指界认可;历史用地、没有权源文件的建设用地,应查明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并按土地使用现状确界,结果经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墙壁、围墙一侧为界的,界线沿外墙基确定;建筑物外轮廓不规则的宗地,属结构性的,应保持建筑物主体结构形状,沿外墙基定界,属装饰性的凹凸(含小弧线),可沿外墙基取直线(或取小弧线切线)定界;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应记录争议情况,待后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较大宗地中,没有争议部分有明显线状地物或建筑物、构筑物分开的,可将其划分为宗地进行调查,有争议部分作为块地,待后处理;
⑤违约缺席指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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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依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及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如双方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依据土地权属资料、实际使用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⑥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城镇 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93)违约缺席指界的办法处理。
⑦宗地内建、构筑物状况调查。与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有 关的建、构筑物需要调查房屋的建造时间(最近翻建、改建时间)、取得的方式(自建、购买、继承、赠与等)、用途(居住、厕所、饲养牲畜、杂屋等)、占用地类情况(耕地、荒山荒地和其他土地)、一户多宅情况。已固化的房前屋后空坪应如实在宗地草图上表示,并说明栏内注明。
另外,在实地调查时,应对宗地进行拍照。一张远景,能囊括宗地内所有的建筑信息;一张近景,主要交代清楚设臵了界址的主体建筑。
(4)界址标志设臵
界标是地籍勘丈的重要依据,也是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基本依据之一。界标必须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在现场设臵。本项工作调查界址标志种类一般采用喷涂标志,现场不要求喷设界址点号。
(5)绘制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的绘制及要求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执行。 以工作底图为参考,以实际勘丈的边长数据为依据,按照宗地草图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内业绘制并打印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上界址边长注记至0.01米。 (6)地籍调查表填写
宗地权属调查完成后,调查人员现场应将权属调查的结果填写在地籍调查表上。
①地籍调查表每宗地填写一份;共用宗地只填一份,有关栏目填 写不下时可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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