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位顺序号)”开始往下顺序编号。
当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被国有宗地分割时,构成宗地的国有图斑线段要用土地权属界线标绘,当国有图斑权属界线需实地指界确权或修改时,国有图斑线段需设臵界址点,新编界线段号,需补作文书和附图。当国有图斑权属界线直接引用原规划红线或协议界线时,国有图斑线段可不设界址点,不作文书和附图,国有图斑界线段用“G+*”编号,其中“*”表示3位顺序号。
当集体土地权属界线位于省、市、县、乡镇行政界线(或村权属界线)上时,构成宗地的行政界线段(或村权属界线段)要用土地权属界线标绘,当土地权属界线与原行政界线(或村权属界线段)数据有出入且进行了修改时,该段土地权属界线需设臵界址点,新编界线段号,需补作文书和附图。当土地权属界线直接引用原行政界线数据时,所在界线段可不设界址点,不作文书和附图,土地权属界线所在行政界线段处村级用“C+*”,乡级用“Z+*”,县(区)级用“N+*”、市级用“X+*”,省级用“S+*”编号。其中“*”表示3位顺序号。
用上述预编号方式进行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界线走向文字说明编制和附图编制,及宗地(界线段)接合表编制。
界址点的正式编号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宗地入库后在数据库内自动编排。界址点的正式编号为19位,其中前6位为省市县行政代码,接下来3位为“JZD”识别码,后10位为界址点顺序号。
界线段的正式编号以县(市、区)为单位,当区域内权属调查完成时,在数据库内从西北角开始,按从左至右,从上至下的顺时针方向,对组成宗地的权属界线段进行编号。界线段的正式编号为19位,其中前6位为省市县行政代码,接下来3位为“JZX”识别码,后10位为界线段顺序号。
宗地编号
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宗地编号采用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进行编制。湖南省行政代码为“43”,市县乡级行政代码参照湖南省民政厅下发的行政代码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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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执行。地籍区按乡镇(街道)一级行政界线划分,地籍子区按村(街坊)一级权属界线划分。
宗地编号代码结构
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省市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所有权类型及土地特征、宗地号。宗地代码结构如下图所示。
ⅩⅩⅩⅩⅩⅩ ⅩⅩⅩ ⅩⅩⅩ ⅩⅩ ⅩⅩⅩⅩⅩ 宗地号
土地权属类型 及土地特征 地籍子区
地籍区
县级行政区划
第一层次为省市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第二层次为地籍区(街道、乡镇一级),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街坊、村一级),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四层次为土地权属类型及土地特征,代码为2位。其中第一位表示土地所有权类型,用G、J、Z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第二位为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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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征码,宗地特征码用“A”表示,“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
第五层次为宗地号,代码为5位,用00001~99999表示。宗地号在相应的宗地特征码后顺序编码。
以地籍子区(街坊、村)为划分单元、按宗地所在位臵从左至右,从上至下按顺序进行宗地编号。宗地编号结构为土地所有权类型+宗地特征码+顺序编码,如“JA00001”。
本项工作只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进行确权编号。 3.1.3.2 权属调查
3.1.3.2.1指界人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该农民集体依法推举产生,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指界人为该国有土地使用者,可以是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3.1.3.2.2指界通知
按调查工作计划,分片公告通知相关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到场指界。 3.1.3.2.3界线调查
⑴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中核定的权属界线,经复核无误的,可不再重新调查、指界和签字。手续不完善的,应补办相关手续。未签权属界线协议的,要对权属界线进行补充调查。
⑵ 调查时须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线,须由双方指界人在权属界线协议书(附后)上签字盖章。
⑶ 确定土地权属界线时,相关国有土地使用者应由法人代表亲自出席指界,若不能亲自出席指界时,必须由其指定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书及指界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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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土地指界人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⑸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有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共同指界、签字。
⑹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双方有边界协议或正式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结土地登记手续的,可直接引用协议、法定界线、界址,不再调查、指界。 ⑺ 因依法征用、调整土地等引起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已核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直接引用征用、调整土地的法定文件、图件,不再办理指界、签字手续。若图上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补充调查,补办必要手续。
⑻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误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土地权属性质及范围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⑼ 权属调查时要详细问明本宗地内是否有飞地存在,或本权属单位在别的宗地内是否有飞地存在,并作好记录以防错漏。
飞地可由飞入方单方指界,调查结果通知飞出方,若双方无异议,则认可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则由飞出飞入方共同重新指界。
飞地单独划宗、编号。同一地籍子区的飞地按顺序编号,不同地籍子区的飞地在其坐落的地籍子区内按宗地最大顺序号续编,跨地籍区、跨县、市、省行政区的飞地宗地编号按上述原则依此处理。飞地编号时同时要要注明权属单位名称。
⑽ 土地权属界线原有争议的,按照争议原由书进行调解处理后确定权属界线;没有争议原由书或不完备的,应进行必要的举证和补充调查后,再进行调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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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争议界线经现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先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争议部分按双方(或多方)指界人确认的两条(或多条)争议界线,在权属界线协议书里对争议部分分别编制文书说明和界线附图。整条界线有争议的按界线段编制,如只是界线段的一部分,要注明争议界线的起点和终点。争议界线要在“权属争议界线记事”栏里说明争议原由,并在“权属争议界线记录簿”里注明权属争议界线所在地点、争议界线段号、所涉及宗地号、争议双方(或多方)权属名称等。最后将权属争议界线文字说明、附图、争议记事、争议记录手簿一同交付有关部门进行调处。
权属争议界线按界线段所在顺序号编为“ZL+*(顺序号)-1,-2(或-3)”。争议调处后界线段号仍改回编为“L+*(顺序号)”。
涉及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宗地编号为“ZA+*(顺序号)”,争议调处后宗地编号仍改回编为“JA+*(顺序号)”。
⑾ 在界址调查过程中,对不易判读、容易产生错误的界址点应进行点位注记。
⑿ 如一方指界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应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由申请人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经公告15日后,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
⒀ 指界人若无正当理由不在权属界线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则视同缺席,参照第(12)条的规定处理。
⒁ 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应及时处理后再行办理登记手续。对短时间内难以处理的,可先行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违法用地的内容。待违法用地处理后,再办理有关更正或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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