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消火栓距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5米,距路边不应超过2米,其位置不得有碍行人通行。
当城市消防栓不能满足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流量和间距要求时,应根据所需消防用水流量和消防栓间距要求,在建筑物周边增设相应数量的室外消防栓。
第六节 管线综合
第九十九条 城市道路下的各种工程管线必须统筹安排,合理配置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新建市政管线在道路红线范围内平行道路敷设;不具备开挖条件或者道路红线内无敷设空间,且道路两侧有绿化保护带的,可在绿化保护带内设置,但埋深不得小于1米。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步设计并实施管线工程。
新建道路内的各种管线应当预留支管或者接口,并延伸至道路红线1米以外;各种管线的附属设施以及专用管线,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
第一百条 市政管线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电力电缆、给水配水管线、中水配水管线、燃气低压管线可设置在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下;
(二)电信管孔、热力管线、给水输水管线、中水输水管线、燃气中压管线、电力排管、雨水管线、污水管线可设置在非机动车道下或者机动车道下;
(三)严格控制架空线路架设,具备入地条件的现状架空线路应当入地敷设; (四)同类管线原则上合并建设,道路上同一性质的架空线路一般不得超过两个通道;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路应当与现有同一性质的架空线路合并设置。
第一百零一条 规划宽度小于30米的城市道路,各类市政管线应当单排布置。红线宽度30-40米的城市道路,可双排布置电力电缆、给水配水、燃气低压管线。红线宽度大于40米的城市道路,还可双排布置通信管线、排水管线。
管线单排布置时,一般在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北,安排布置雨水管、给水管、中水管、燃气管、电力沟(管);在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南,安排布置污水管、通信管、热力管。
地下管线自地面向下的敷设次序为:照明、通信、电力、热力、燃气、给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在规划上产生交叉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相对次要管线避让相对主要管线、易弯曲管线避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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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弯曲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
第一百零二条 下列情况市政管线应当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
(一)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建设轨道交通、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
(二)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三)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四)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 (五)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六)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第六章 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村庄的用地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村庄集体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生活设施用地和生产设施用地两大类。生活设施用地分居住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分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
第一百零四条 村庄建设采用宅基地模式的,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宅基地面积标准应符合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要求。
村庄建设采用新型社区模式的,生活设施用地标准参照城市社区相关标准控制。 第一百零五条 采用宅基地模式建设村民住宅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均建筑面积不大于55平方米(3人以下按3人计算),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
(二)建筑基底面积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 (三)建筑层数以两层为主,不得超过三层;
(四)围墙及房屋外墙不得占压道路红线等规划控制线,且退宅基地边界应当满足施工要求及当地民俗;
(五)个人建房除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朝向进行危房翻建外,与北侧住房之间建筑间距应当满足1:1.5h的日照间距要求,不满足日照间距要求的,应当取得北邻房屋或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个人建房一组相邻房屋的建筑高度应当基本一致,保持整齐美观。 采用新型社区模式建设村民住宅的,建筑层数以多层为主,建筑容量指标参照本规定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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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条 村庄新建建筑按以下要求控制:
(一)多层及以上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章关于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退公路不小于10米,并符合公路建筑控制区要求,退村庄道路不小于3米;
(三)建筑退河道蓝线不小于8米,退道路、河道等绿化保护带不小于3米; (四)建筑退自然山体、沟壑等应当满足安全防护距离,且不小于10米。 第一百零七条 村庄的公共设施配套水平应当与人口规模相适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公益性公共设施应当集中布置,教育设施应当按照教育专项规划布点。
公共设施配套指标参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本规定中居住区配套设施的相关标准配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八条 附录是本规定的组成部分,应当一并遵守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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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一、术语解释
(一)中心城区是指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区域。
(二)正对范围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以及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或正东、西向)所构成的区域(如附录三图3所示),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三)主要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其中东西向建筑以居室较多的一侧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四)南北向建筑是指主要朝向为南向的建筑,东西向建筑是指主要朝向为东西向的建筑。
(五)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东西向包括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以内(不含45°)。
(六)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疗养院疗养用房、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幼儿园和托儿所(生活用房)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七)经营性公寓特指具有一定的居住功能、办公功能或混合功能,区别于学生公寓、老年公寓、职工公寓等服务性公寓和普通住宅的一种建筑形式。
(八)道路红线是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九)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十)绿线是指城市各级绿化用地规划控制线。 二、计算规则 (一)用地面积
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涉及用地面积的规划技术指标按项目建设用地(净用地)面积计算。
(二)建筑密度
1、建筑密度=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2、建筑基底总面积一般按照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计算;
3、半地下建筑凸出室外地坪部分的投影面积大于首层建筑投影面积的,按凸出部分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基底面积。
(三)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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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容积率=总建筑物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2、住宅建筑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当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5米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 米时,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7.6米时,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3、办公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4、商业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5.0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均按该标准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大型商业用房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5、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工业仓储等建筑,其建筑面积按照办公建筑规定执行;当其设计层高为满足相关规范、工艺或特殊设备安装等要求的,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6、以下情况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用作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的架空层,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2)两个以上边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仅作为人防、设备用房、车库、市政设施、储藏等用途且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平面不超过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当室外地平面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平面标高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
(4)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平面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5)住宅楼底层层高小于2.2米的储藏室。
(6)设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米部分的面积。 (7)高层建筑避难层。 (8)廊、亭等景观建筑。 (四)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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