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热换热设备以及配套站 管理用房 150-200 — — — 每处服务面积为5~15万㎡;在地下配置时,不宜● 设置于建筑物垂直下方;可多站合并建设。 负荷半径不大于200 m;根据专业部门要求设置,一般应与建筑物合建或设于地下。当建设量较大● 时,应考虑独立设置变电室,用电容量小时可采用箱变。 每处服务半径500m,地上独立配置;中低压调压站距普通建筑物间距大于6m,距重要建筑物间距大● 于12m;中低压调压箱距普通建筑物间距大于4m,距重要建筑物间距大于8m。 推行分类收集方式;按每0.5-1.0Km2设置一处,大于5000人的小区宜单独设● 置;与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0m,与其他建筑的间距不小于5m。 一般3~5处/km2,或1000~1500户设置1处;独立式公厕外墙与相临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5.0 m,周围应设置不小● 于3米的绿化隔离带;附属式公厕宜设置在建筑物底层,有单独出入口及管理室。 建筑规模5万m2以上的项目应设置;建筑面积规● 模20 m2/万m2。 宜与垃圾收集站或基层○ 环卫所组合配置。 30-5010 kv与开闭变配电设备及配套变电所合建管理用房 所 时,200-300 — — — 燃气中低 燃气调压设备 压调压站 — 36 — — 市政公垃圾收集垃圾,根据收集用 收集设备不同,分为压缩站 式和非压缩式。 ≥60 — — — 独立式公厕公共厕所、洗手间及必要30-60 占地:60-厕所 的管理用房 100 — — 中水中水处理及收集输处理送设施。 站 再生资源物品分类回收 回收— — — — 50-100 — — — — 16 —
站 说明:1、控制指标中带*的为指导性指标。 2、配置要求中●为必须配置的项目,○为可选择配置的项目。 第五十三条 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表九控制。
表九 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一般规模 (m2/处)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控制指标 (m2/千人)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配置要求 分类 项 目 配置内容 配置规定 文体育化健身体场地 育 居民健身场地 — 240-400 — — 宜与绿地相结合,但不得● 占用绿化面积。 社物业区建筑与设备维修、保管理≥100 服安、绿化、环卫管理。 用房 务 经营各类生鲜蔬菜、肉便 类、粮油、调味品、食100-民 品饮料、日用生活用品300 店 等 — — — 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应有独立用房,最● 低不少于100m2;办公用房应设在地上。 商业服务 — — — 服务半径不大于300 m。 ● 邮政单元信报箱、信报箱信报群、信报箱间 箱 自行车存放处 — — — 每套住宅设置一个格口,— 12层及以上住宅宜设置● 信报箱间。 住宅每户1个自行车车位,停车面积1.5 m2/车;不宜● 设在地面。 每处服务面积为5~15万㎡;在地下配置时,不得● 设置于建筑物垂直下方;可多站合并建设。 负荷半径不大于200 m;根据专业部门要求设置,○ 一般应与建筑物合建或设于地下。 — — — — — 市换热换热设备及配套管政站 理用房 公用 10 千伏变电室或箱变 变电所 150-200 — — — 30-50 — — — — 17 —
燃气调压调压设备 箱 — — — — 调压箱距普通建筑物间距大于4m,距重要建筑● 物间距大于8m。 推行分类收集方式;采取收集站模式的小区按照70米服务半径设置垃圾● 收集点;规划住宅1000户以内的生活区可设置1座非压缩式垃圾收集站。 根据组团人口规模和周○ 边公厕设施情况配置。 垃圾生活垃圾固定收集收集场地或垃圾容器间。 点 — 6-10 — — 独立式公厕公共厕所、洗手间及必要30-60 占地:60-厕所 的管理用房 100 — — 说明:1、控制指标中带*的为指导性指标。 2、配置要求中●为必须配置的项目,○为可选择配置的项目。 第七节 竣工规划核实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放线点成果表。包括:放线点坐标成果表、用地界址坐标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图。包括:标示拟建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道路、用地界线、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平面位置、数据和四至距离;拟建建筑物、构筑物市政管线的距离;用地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等的位置;控制室内、外地坪和场地竖向标高的高程控制点。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五十五条 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轮廓平面形状和满外尺寸;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轮廓退让规划控制线的距离,没有规划控制线的,退让建设用地界线的距离;
(三)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外轮廓的距离; (四)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位置和平面布局;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五十六条 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一)查验总平面布局,内容包括用地范围、建筑间距、道路、绿化、停车场、出入口位置、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及满外尺寸、退让距离等;
(二)查验技术指标,内容包括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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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服务及市政配套设施;
(四)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高度、层高、立面效果、内部平面布置、夜景亮化、太阳能应用等;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量成果表。载明单幢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和地面以上工程面积、建筑基底面积;室内地坪标高、建筑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立面示意图并标注标高;建设规模、各类建筑物用地面积、绿地面积、停车场面积或者停车泊位数量、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
(二)竣工总平面图。标示用地界线、用地界址坐标、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绿地、道路、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平面位置、建筑层数;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所载的数据,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标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所载数据的允许(合理)误差按照下列规定控制:
(一)建筑物长宽、高度尺寸等数据不大于5‰;
(二)建筑间距、退界距离不大于5‰,并满足规定的建筑间距和退界要求; (三)绿地面积误差不大于1%; (四)建筑面积误差不大于2%。
第八节 经营性公寓管理
第五十九条 经营性公寓可在商业用地、商务用地(B2)、旅馆用地(B14)内建设,其他用地内不得建设。
在上述用地内建设的经营性公寓,其建设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30%,具体比例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
第六十条 经营性公寓按公共建筑设计标准控制,主要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阳台不得外挑,并应采用封闭式。
经营性公寓建筑间距按非生活居住类建筑控制。
第六十一条 经营型公寓按办公建筑配建停车位,按照住宅标准配建物业用房。
第四章 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六十二条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四个等级。 城市道路的用地范围应当与道路红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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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路道路红线宽度一般控制在60米以上,主干路道路红线宽度为40-60米,次干路道路红线宽度为24-40米,支路道路红线宽度一般控制在30米以下。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两侧绿化带宽度为15-30米。
第六十三条 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干路相交的,应当采用立体交叉形式。规划明确立交形式的,按照立交形式结合相交道路红线控制立交用地;未明确立交形式的,互通立交按200米半径控制用地,简易立交按路口展宽处理;设跨线桥的道路展宽段长度自路口转弯半径端点沿道路走向延伸250米,不设跨线桥的道路展宽尺寸按平面交叉口控制。
主干路与主干路、次干路平面交叉的,应当设置进出口展宽段。在进口道外侧,展宽段长度自路口转弯半径端点向后不小于80米;在出口道外侧,展宽段长度自路口转弯半径端点向前不小于60米。在道路红线宽度变化处,还应设不小于30米的渐变段。
第六十四条 交叉口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交叉口的转弯半径宜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25米,次干路为20米,支路为15米;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转弯半径按较高等级道路控制。
第六十五条 城市道路、河道两侧绿化保护带可与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等城市慢行空间结合设置,建设城市绿道,保障慢行空间的安全、便利。
各类城市绿地、公园、景点、公共交通站点等宜与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等城市慢行空间相联通,配套建设自行车服务设施,逐步形成城市内完善的慢行空间系统。
第六十六条 非机动车道路系统应相对独立,形成保证自行车连续交通的网络。 道路红线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应设置专用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单侧宽度不小于3.5米。单独设置的自行车专用路宽度不小于5米。
第六十七条 城市公共步行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规划宽度大于15米的城市道路,人行道单侧宽度不小于2.5 米。 (二)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和交通连续性,避免无故中断和任意缩减人行道;人行道上的各种地面设施(如:消火栓、电话亭、广告灯箱等)必须统筹安排,不得影响步行交通。
(三)快速路、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宜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地道等立体行人过街设施。人行天桥净宽不宜小于3.5米,人行地道净宽不宜小于5米;人行天桥或地道的出入口处应设置人流集散区,面积不宜小于50平方米。
(四)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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