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计算综合确定。
第二十三条 生活居住类项目日照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二)大、中、小学校学生宿舍和居住用地内的宿舍的南向寝室应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三)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的南向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应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四)医院、疗养院南向病房和疗养室应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五)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六)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动室和寝室)应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
(七)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居住区内公共绿地应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第二十四条 被遮挡的现状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拟建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第二十五条 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一)违法建筑以及临时建筑;
(二)被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 (三)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或搬迁计划的村居民房; (四)非居住用地内的宿舍、公寓;
(五)拟建建筑位于东西走向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时,道路或河道北侧第二排及其以北建筑;
(六)拟建建筑位于南北走向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两侧时,道路及河道另一侧的建筑。
第三节 建筑退让
第二十六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边的建筑,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消防、防灾、环保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满足建筑间距的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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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建筑后退用地边界的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建筑退用地边界的距离按表四控制。
表四 建筑退用地边界距离控制指标 建筑类别 界外为生活居住类建筑 退南侧 退北侧 退东西侧地界 地界 地界 13 13 13 13 8 13 4 11 L-13 且≥8 L-13 且≥23 L-13 且≥8 L-13且 ≥23 L-13且 ≥8 L-13且 ≥23 L-13且 ≥8 L-13且 ≥23 4 11 13 L/2且 ≥18 4 11 6 0.2H 且≥12 界外为非生活居住类建筑 退南侧 退北侧 退东西侧地界 地界 地界 13 13 13 13 8 13 4 8 8 4 生活居住类建筑 南北向 H>24m 东西向 H>24m 南北向 H>24m 东西向 H>24m H≤24m H≤24m H≤24m H≤24m 0.4H-13 11 且≥18 4 11 4 0.4H-13 且≥11 4 8 13 L/2且 ≥18 4 8 6 0.2H 且≥12 非生活居住类建筑 说明: 1、H-建筑高度(m),L-对应自身建筑高度并满足日照计算要求的建筑间距(m) 2、退界距离控制数据为下限值,单位为米。 (二)地下建筑退后用地边界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0.7倍,且最小不应小于5米;市政公用类建筑的退让距离可适当缩小。
(三)对建筑退界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邻地块的合法权益。当相邻地块建筑按规定退让后,因自身在消防、安全及其他方面的要求造成不能满足建筑间距规定的,应在自身用地边界内退足。
(四)用地边界走向小于等于45°的,按照退让南、北边界的间距要求控制,大于45°的,按照退让东、西边界的间距要求控制。
(五)不能满足退界距离要求的,在满足建筑间距、日照、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征得相邻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有者书面同意后,建筑退界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二十八条 建筑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一)建筑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参照表五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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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道路红线宽度L(米) L≤20 20
(三)围墙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米,且其基础不得超过道路红线范围,不得影响城市市政管线敷设;大门及门卫设施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6米;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在大门、围墙与道路之间应设置充足的交通集散场地。
(四)位于东西走向道路南侧的建筑物,退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其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不超过北侧道路红线。
(五)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建筑,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道路的,应适当加大退让距离,并妥善设置交通集散广场和停车场地。
(六)传统街道、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可适当缩小。
(七)已批准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地段上的建筑退让距离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要求实施。
第二十九条 建筑退道路绿线的距离不宜小于10米,退防护绿地的距离不宜小于8米,退城市公园绿地的距离宜参照界外为生活居住类建筑建设用地时的退界距离控制,以保证公园绿地的日照条件。
第三十条 沿铁路两侧各类建筑(铁路专用设施除外)退铁路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防护绿地的要求执行,并满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要求。
沿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两侧各类建筑按照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要求执行。 沿公路两侧各类建筑退公路的距离,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按照退道路红线的要求执行,公路两侧有绿化带的,按照退防护绿地的要求执行;其余路段按照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沿河道两侧各类建筑退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宜小于8米;河道两侧有绿化带的,按照退防护绿地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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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沿架空电力线两侧各类建筑,应按照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设置要求退让。
第四节 建筑高度与城市景观
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的高度应当根据项目区位、用地条件、功能要求、周边建筑及景观要求合理确定。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及其它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无线电通讯设施周围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特色意图区或重点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高度控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要求。碧海路、沿海路两侧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2米,山海天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山海天路以东区域建筑高度不宜超过24米,北部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建筑以低层为主。
第三十四条 中心城区城市天际线体现山、海、城交相辉映的韵律,营造不同特色建筑群落的空间序列;滨海天际线体现海岸线、绿线、山体线、建筑天际线的和谐统一。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应当符合城市天际线的相关控制要求。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过专题论证。
高层建筑成组群布局的,应当结合地形条件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线。
第三十五条 城市雕塑的设置应符合专项规划,雕塑选址应不影响城市交通。雕塑和建筑小品应内容健康、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第三十六条 建筑设计应体现时代性、地方性,群体建筑和空间层次应在协调中寻求变化。
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充分考虑沿街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创造富于变化的街道景观,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不宜设置开敞阳台;沿海岸、河道和山体周边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沿各类城市公园、广场周边的建筑及滨海、滨河建筑,应当与周边景观风貌协调统一。
第三十七条 建筑色彩的选择应当体现“淡雅明快、重色点缀”的城市色彩定位。单体建筑色彩应与建筑功能、形式、风格相协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同一组建筑的主体色调应当统一,一般以不超过两种主体色彩为宜。
小体量建筑可以考虑更多色彩选择,以适合建筑使用的需要。
建筑附属场地的铺地色调必须考虑与街道景观、场所环境和建筑环境的风格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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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配。
第三十八条 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商业街区的临街建筑、广场、车站、码头、景区等公共场所周边的建筑、城市标志性建筑应结合建筑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同步进行夜景亮化设计。亮化设计应主题突出,强化建筑形象的塑造,处理好与周围环境的关系。
第三十九条 建筑外墙装饰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环保、美观的要求。
设置在建筑外墙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管道、太阳能热水器等,其位置和形式应当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并设置装饰构件。
建筑物附属大型广告、招牌的位置、尺度等应当与建筑立面统一设计,整体效果应当与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行政办公建筑、住宅建筑、教育文化设施、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第四十条 主体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小于100米的建筑,面宽不宜大于55米,主体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居住建筑连续展开长度不宜大于70米。
第四十一条 已建建筑装修改造涉及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建筑物的修缮改造,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线。
第四十二条 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建设的公共建筑,临道路或广场一侧应合理布置绿化、城市小品,不宜修建围墙。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结合整体景观统一设计透空型围墙,且不应高于1.6米。
第五节 停车设施配建
第四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应当配建相应的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应当合理安排与建设用地出入口、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和周边道路的关系,满足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建筑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照当量小汽车停车位计算。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等多种形式。鼓励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地面停车位不宜超过核定总停车位的20%,居住区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合理布局,集中设置。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公共建筑配建的地面停车场宜设置在建筑背面、侧面,不应占用临道路一侧的疏散空间。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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