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人代表或户主
调查核实权利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内一致)或宗地权利人姓名。
(4)土地权属性质
调查核实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确定宗地的土地权属性质,土地权属性质有四种: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及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
(5)土地使用权类型
调查核实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类型,土地使用权类型,一般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权属来源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定。
(6)查清土地的共有使用权情况:独自使用权、共有使用权及其分配情况。 (7)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1)土地利用类别按宗地的实际使用用途,地类严格依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确定,调查至二级类;
2)土地利用类别以宗地为单位进行调查,即一宗地调查注记一个主要的利用类别,当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时,则在调查表上分别填写;
3)综合使用的楼房,按主要用途进行调查; 4)违法用地和其他块地按其实际利用类别调查;
5)实地不能确定土地利用类别的在建宗地和土地利用类别不明确的其他块地,可归入“未利用地中的其他用地”类别; 8.6界址调查
界址调查包括指界、界标设置、界址边长丈量等工作。 8.6.1发送指界通知书
在调查前,以登门送达的方式等工作村逐户发送土地权属调查指界通知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委托书给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权利人并留存回执,要求其填好应填项目(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填写),准备权属证明材料及身份证明,约定现场指界的时间,并按时携带有关证件到现场指界。 8.6.2现场指界
(1)根据调查计划,分区、分片公告通知或发送调查指界通知单并签收,通知权利人按时到现场指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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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界址调查必须查清本宗地的座落,界址点、界址线位置,界标类型,以及与四邻宗地的相关位置。
(3)宗地的座落包括地名(村名),地名应采用标准地名。 (4)界址调查时需要搜集的材料及指界人情况:
① 单位使用的宗地,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同时出具该宗地的权源材料(包括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法人委托他人进行指界的,还需出具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
② 个人使用的宗地,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或户籍簿,同时出具该宗地的权源材料(包括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转让、继承等协议书和买卖合同等)复印件,无权源材料的宗地,可由居委会出具其合法的证明材料。如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可委托其直系亲属(有行为能力的)出席指界,并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③ 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
④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由共有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指界委托书。
(5)实地界址认定
① 本宗地与邻宗地共用同一界址线的,必须由双方指界人指界认定,并在界址调查表上相互签名(盖章)认可;
② 本宗地与邻宗地的界标物必须查清自墙、共墙、借墙、并墙等关系情况; ③ 宗地界址线在邻街、邻巷或宗地与邻宗地界线有夹缝(夹缝小于0.5米时除外)的,可只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并签章认可;
④ 本次调查,对于少批多用的,宗地界线按批准用地界线确定,多用部分在调查表中注明,该部分暂不确权,待后处理;对于多批少用的,原则上按实际使用范围定界;待征的市政建设用地的宗地,应按规定扣除待征地后,确定该宗地的界址;
⑤ 历史用地、没有权源文件的宗地,一般按土地使用现状标界。以墙壁、围墙一侧为界的,界线沿外墙角确定;建筑物外轮廊不规则的宗地,属结构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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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保持建筑物主体结构形状,沿外墙基定界;属装饰性的凹凸(含小弧线),可沿外墙基取直线(或取小弧线切线)定界,详见河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细则;
⑥ 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的,要查清各自单独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界线;
⑦ 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应记录争议情况,制作土地权属争议在由书,待后交由县国土资源局按国家和河北省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处理;较大宗地中,没有争议部分有明显线状地物或建筑物、构建物分开的,可将其划为宗地进行调查,有争议部分作为块地,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
⑧ 块地的界线按其权属、利用类别和实际现状确定。
⑨与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相邻的宗地,可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单方指界。
(6)违约缺席指界:
1)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及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2)如双方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实际使用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3)将现场调查结果及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送达违约缺席者。违约缺席者对调查结果如有异议,须在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重新提出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如逾期不申请,经公告15日后,则上述1)、2)两条规定的界线自动生效。
(7)指界结果处理:
1)现场指界无争议的,填写地籍调查表,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对面积较大、界线复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宜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并签字盖章。界址线有争议的土地,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并签字盖章。
2)应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的调查结果送达指界人,并要求指界人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指界结果,同时以张贴公告形式公示指界结果。如有异议,必须在结果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异议期间届满后,指界结果即为生效。
3)指界人在指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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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参照违约缺席指界规定执行。 8.6.3界址点和界标设置
(1)界址点设置
1)界址点的设置应能准确表达界址线的走向。 2)相邻宗地的界址线交叉处应设置界址点。
3)土地权属界线依附于沟、渠、路、河流、田坎等线状地物的交叉点应设置界址点。
4)在一条界址线上存在多种界址线类别时,变化处应设置界址点。 (2)界标设置
1)在界址点上应按规定设置界标,界标类型由界址线双方的土地权利人确定。设置界标有困难时(如界址点在水中),应在地籍调查表或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中,采用标注界址点位和说明权属界线走向等方式描述界址点具体位置。
2)所有界址点应用颜色大红的油漆按统一的符号标出或埋设界桩,位于软质地面的可埋设混凝土界桩或石灰界址标桩,界标的种类和适用范围详见《地籍调查规程》。界标的使用应参照以下方案进行:
① 界标类型选用
a.红漆喷涂标志用于已装饰的墙体上,平房、独立的私房用地原则上使用红漆喷涂标志,如下图;
图5
b.界址钢钉用于一般用于铺装地面;
c.位于软质地面的界标可选用混凝土界桩、石灰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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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对于无法到达的界址点使用指示标。 ② 界标设置要求
界标设置要求位置准确、埋设稳固、符号标绘美观,便于应用。埋设的混凝土界桩、应略高于地面3~5cm;埋设的界址钉应基本与地面齐平;喷涂采用模具作业,符号要清晰、美观,不影响市容,大小与《规程》标准一致,邻街的要求其高度一般选在离地面0.5m左右,其它地方的喷涂标志可统一标绘在距地面1.0m左右的高度上;指示标应详细标注界址点方向和到达界址点的距离。 8.6.4界址边长丈量
(1)应实地丈量界址边长。
(2)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每个界址点至少量一条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
(3)确实无法丈量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时(如界址点在水中等特殊情况),应在界址标示表中的说明栏中说明原因。
(4)采用钢尺(尺段规格30m或50m)丈量界址边长时,应控制在2个尺段以内。超过2个尺段时,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可采用坐标反算界址边长,并在界址标示表的说明栏中说明。 8.7宗地草图绘制 8.7.1一般规定
(1)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及与本宗地有关的其它地物要素关系的实地记录,是处理土地权属的原始资料,也是与地籍测量数据相互校核的重要依据,应现场绘制。
(2)可以利用正射影像图、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籍图等,依据实地丈量的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绘制宗地草图。 8.7.2宗地草图的内容
(1)本宗地号、坐落地址、权利人。
(2)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宗地内的主要地物。 (3)相邻宗地号、坐落地址、权利人或相邻地物。 (4)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距离。
(5)确定宗地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全所必需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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