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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8-12-29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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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拒绝、拖延、限制监督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四)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八)其他妨碍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十七条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根据裁量规则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涉案食品不属于特殊食品,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下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处三万八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涉案食品不属于特殊食品,货值金额四万元以上的; (二)涉案食品为特殊食品的;

(三)食品虚假宣传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 (四)符合裁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三万二千元以上三万八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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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十八条 本条是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裁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并处货值金额0.6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3.8倍以下罚款:

(一)涉案生猪产品货值金额四千元以下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并处货值金额4.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一)涉案生猪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符合裁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并处货值金额3.8倍以上4.2倍以下罚款。

关联法条 见下条。

第十九条 本条是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裁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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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裁量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联法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自2007年7月26日起施行)(《特别规定》基准列于食品部分,亦适用于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

第二十条 本条是对《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款“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裁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符合裁量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

符合裁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货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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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14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关联法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生产经

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本条是对《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裁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符合裁量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5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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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7倍以下的罚款。

符合裁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关联法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是对《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裁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裁量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裁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联法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六条 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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