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
福建省南平联络线高速公路
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南平联络线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计量支付行为,严格投资控制,根据交通部现行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9年版)、《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规则》(2012年7月1日实施)和施工承包合同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南平联络线高速公路建设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南平联络线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由南平联络线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负责实施。
本合同工程实行工程总价包干的施工总承包方式,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总包单位”)、A1~A9标段分别成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的二级施工管理机构负责施工。施工总包单位的经批复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包干费用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保修期等各阶段的工程建安费(含包干风险金、暂定金、保险及机电设备购置等)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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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费用。除满足合同专用条款第15条的情况,项目公司应增加合同总价外,其余不管什么原因,在合同执行期间,都不对合同总价进行调整。勘误后的工程量清单:对于工程量清单,施工总包单位应在获取正式施工图纸后的60天内,完成对其计量支付细目的工程数量勘误,若出现新增支付细目,其单价依据合同通用条款15.4.4条办理,勘误结果经五方(项目公司、设计、监理、施工总包单位、施工单位)确认后作为包干的工程量,该工程量是合同实施期间对包干项目实行造价包干以及计量、支付和办理工程变更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施工总包单位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经五方确认的包干工程量和经项目公司批复后的工程量清单的单价确定的包干造价为最终包干造价。
第三条 工程款的计量支付,依以下原则进行:
1、据实发生,总额控制。即中期计量按实际完成(含变更)的工程数量计量,当项目计量金额超出合同包干金额时,超出部分在没有调概的情况下只计量不支付;在终期计量时,如各期累计计量金额小于合同包干金额,按合同包干金额计量。待调概批复后(如有),按调概金额加合同包干金额办理最终结算,并报送审计,最终以审计单位审定金额作为支付依据。
2、当实施的项目按原设计施工时,以勘误后的工程量清单数量为准,与相应单价计量支付;
3、当实施的项目发生变更时,则以变更后项目及数量。变更计量支付时暂以项目公司或省高指审批费用审批表中金额的变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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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50%、变更减小额的100%办理中期计量支付,最终以经审计确认的金额办理终期计量。
第二章 工程计量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的工程计量是指项目公司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已完合格工程,按《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9年版)和补充技术规范规定的规则进行测量、统计、核实、抽样试验和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及其价值,通过中期支付证书支付给施工总包单位月进度工程款的行为。项目公司(施工总包单位)委托监理工程师或试验检测服务单位对计量进行测量、抽样试验、统计等并签发中期支付证书。项目公司有权对施工总包单位的计量支付进行审查和更正。
第五条 每月进行工程计量时,施工单位应统计截止至本月25日的已完合格工程的工程进度及工作量,填制中期工程支付月报中的工程量确认与计算表(支总表-3、支总表-5、支表3-1、支表4、支表9、支表10-1)及其所应附的各种附件(中间计量表、工程分项开工申请批复单、检验申请批复单、工程质量检验表、中间交工证书、施工原始记录??),在每月底28日前报驻地监理组审核;驻地监理组次月2日前审核完成并报总承包部;总承包部应于次月5日前将工程量汇总,并按总包协议工程量清单填制工程中期支付月报其他支表,整理后报总监办审核;次月5日至9日总监办复核并签发中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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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支付证书;次月10日至15日为项目公司审批。要求‘清单支付报表’等的项目名称编号与勘误后的清单项目名称编号须一致。
第六条 监理工程师应坚持现场计量,对工程质量、数量认真加以核实,并对其签署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切实维护业主的利益。项目公司将考核监理审批的计量支付金额的准确性,作为评价监理投资控制业绩的主要依据。由于监理工程师的过失,使业主蒙受经济损失时,项目公司将依据监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对监理工程师进行经济或其它处罚。
第七条 工程计量的原则:可以计量的工程项目需符合以下三项要求
(一) 计量的项目符合合同要求。
(二) 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应把质量监理和计量监理结合一起进行管理(见下图),只有签发了中间交工证书的工程才能进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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