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2)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七、财政部门是否可以预留项目工程尾款。基建财务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但没有明确财政性资金是留在建设单位账上还是财政国库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同时5%是最低比例,资金的具体预留比例和时间,有关各方可根据规定或合同(协议)确定。”
(3)原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第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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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2.8超过规定比例预留尾工工程
【常见表现形式】:
2.8.1超过规定比例预留尾工工程
【定性依据】:
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十八、建设项目收尾工程如何确定。可根据项目投资总概算5%掌握。尾工工程超过项目投资总概算5%,不能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2.9虚列投资完成额
【常见表现形式】:
2.9.1虚列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2.9.2虚列设备投资 2.9.3虚列转出投资
2.9.4虚列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
【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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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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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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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未按规定单独建账核算、未专款专用
【常见表现形式】:
2.10.1未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2.10.2未专款专用
【定性依据】:
*(1)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四、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可否统一核算。根据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
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
*(2)财政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5号)“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补助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帐核算,并分别按如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一)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
中央对地方项目的投资补助,比照本办法执行;如地方政府有另行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3)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5号)“第二十条 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须保证贴息资金的专款专用。”
【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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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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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5号)“第十六条 ??(一)核定项目是否按规定实施,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投资
补助。对项目单位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或未按规定安排使用投资补助的,要将拨付的投资补助资金收缴国库。”
◆2.11未按规定处理结余资金
【常见表现形式】:
2.11.1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未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2.11.2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未按规定比例分配 2.11.3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未及时上交财政 2.11.4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等未公开变价处理 2.11.5应收、应付款项未及时清理
【定性依据】: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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