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表现形式】:
2.4.1滞留、截留建设资金 2.4.2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
【定性依据】:
(1)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二、??在资金拨付中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严格防止人为地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和其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2)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第二十五条 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3)财政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二条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
*(2)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
◆2.5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常见表现形式】:
2.5.1编制虚假材料、虚列项目、虚列支出等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2.5.2夸大建设规模、标准等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2.5.3将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国家建设项目申报,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2.5.4将同一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申报,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2.5.5利用关联交易虚构支出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定性依据】:
(1)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第十八条“(四)??
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2)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第十四条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须报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审查通过后,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要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
*(2)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
第三十四条 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2.6未按规定支付工程价款
【常见表现形式】:
2.6.1未按规定支付工程预付款 2.6.2未按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2.6.3未按规定扣回预付款
【定性依据】:
财政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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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
为名转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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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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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进度款支付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2.7未按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7.1未按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定性依据】:
(1)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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