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处理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二、违反建设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
的行为
◆2.1项目资本金不符合要求
【常见表现形式】:
2.1.1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不符合规定 2.1.2资本金未按照规定进度和数额到位 2.1.3项目未落实资本金就进行建设
【定性依据】:
(1)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一、??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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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依托现有企业的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现有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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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项目的资本金一次认缴,并根据批准的建设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
(2)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
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
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二、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
(3)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七条 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处理处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九、??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对投资项目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资本金未按照规定进度和数额到位的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发给投资许可证,金融部门不予贷款。”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
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2.2抽逃项目资本金
【常见表现形式】:
2.2.1抽逃项目资本金
【定性依据】:
(1)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二、??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
(2)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八条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处理处罚依据】: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九、??对资本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以及抽逃资本金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处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必要时停缓建有关项目。”
◆2.3配套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
【常见表现形式】:
2.3.1配套资金不落实 2.3.2配套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
【定性依据】:
(1)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二、加强资金源头管理,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所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大监督力度,监督落实配套资金,否则不得安排拨付财政资金;
??”
(2)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三、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有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切实加强资金来源管理,监督项目概算中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处理处罚依据】:
*(1)原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二、??各级发展改革及有关审批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关,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2)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三、??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国债专项资金。”
◆2.4滞留、截留、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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