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不高,调解仲裁制度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特点和优越性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劳动争议的发展趋势要求我们:一方面要着力提高调解仲裁系统的办案能力和管理水平,提高争议处理能力。另一方面要注重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的作用,在源头上建立预防为主的利益协调机制,在过程中建立渠道通畅的诉求表达机制,在处臵上建立调裁诉紧密衔接的矛盾调处机制,有效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为国民经济战略性调整提供有力支撑。
(二)充分认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给调解仲裁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努力实现“五个转变\,即管理理念上,向以人为本、服务为先转变;管理主体上,向党委和政府主导的社会共同治理转变;管理环节上,向更加重视源头治理转变;管理方式上,向更加重视协商协调转变;管理手段上,向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2月19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把人力、财力、物力更多投入到基层。劳动争议多数发生在基层,面广、案多,中小企业在基层,大多数职工也在基层,争议在基层解决,成本最小、效果最好。
当前,基层最突出的问题就是集体劳动争议甚至群体性事件多发,国际金融危机时期的“抱团取暖”逐步淡出,因加薪引发的“跟风申诉”趋势增强,造成近两年来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触点多、燃点低、冲突性增强,处理难度加大。集体劳动争议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容易发展成集体停工、上访堵路等群体性事件,个案的劳资冲突事件极易演化为社会公共事件。
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时,要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及时介入和协调处理;事态发展到群体性事件时,影响社会秩序时,则应启动由政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导、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参与、企业配合的应急处臵机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直接面对广大基层人民群众,直接传递法律的温度,是党和政府的形象代表。而目前调解仲裁机构应对集体劳动争议的社会管理水平严重滞后,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建立的调解组织组建率较低,70%的仲裁机构尚未实现实体化,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一些仲裁机构办案场所及信息化建设、仲裁经费保障等措施,难以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强和创新调解仲裁管理工作要求我们:一方面要继续加强“两基”建设,推动社会管理重心下移,夯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另一方面要提升调解仲裁机构服务社会的能力,使调解仲裁机构能够全方位地体现维护法律尊严的“刚性”、协调劳资双方利益的“柔性”、
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弹性”。
(三)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给调解仲裁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为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前提,也对调解仲裁工作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主要表现在: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增强,会导致案件量增多。劳动人事争议数量的变化主要受法制环境和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我国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法律相继出台后,法制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加之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在2008年成倍增长。需要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合理设定诉求,做到“抓源头、抓初始”,避免期望过高、形式过激、酿成事端。同时,争议双方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增强,会导致案件诉求的复杂程度增加,案件审理难度加大。体现在案件审理结果上,2010年劳动者完全胜诉率为36.2%,比“两法”出台前的2007年下降10个百分点;双方部分胜诉率则逐步上升,从2007年的39.4%、2008年的42.6%、2009年的49.2%,到2010年首次超过50%。社会保险法、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社会保险类争议案件将会上升,尤其是工伤保险条例将事业单位纳入其中,涉及事业单位的工伤争议案件将增多。此类案件审理难度较
大,需要各级调解仲裁机构做好相应准备。
当前,调解仲裁工作在适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虽然调解仲裁法律政策体系初步建立,但仍存在配套规章政策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地方配套规章政策出台滞后,调解仲裁队伍总体素质不高,专业化程度较低等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加快推进法律政策体系的完善,按照国家立法计划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立法体系构想》,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社会保险法为架构,加快制定国家层面的调解仲裁法律配套规章,同时推动各地因地制宜制定配套政策,将法律政策体系向下延伸。另一方面要切实提高调解仲裁队伍的法律素养,按照“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学法、懂法、用法的能力培养,使每一个仲裁员都能够“依法、依规、依证据”办案,规范自由裁量权,更加自觉地推动法律实施。
(四)充分认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新发展给调解仲裁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部门。尹蔚民部长在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要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
分、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人才保证更加有力、人事制度更加完善、收入分配关系更加合理、劳动关系更加和谐、公共服务更加便捷的目标。
“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离不开调解仲裁的有力支撑。“十二五”时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努力实现七个更加”的要求,都与调解仲裁工作紧密相关,有的需要提供保障,有的就是调解仲裁工作内容。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就是要保障实现就业的稳定性,切实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益。实现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就是要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政策的要求,及时调处社会保险权益争议。实现人才保证更加有力就是要针对人才特点,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的特点,按照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要求,切实畅通人才权益的保障渠道。实现人事制度更加完善就是要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总体进程,及时跟进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发挥调解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主渠道作用。实现收入分配关系更加合理就是要针对工资分配中出现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以劳动报酬争议为重点,加大调解仲裁工作力度。实现劳动关系更加和谐就是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调解仲裁工作是其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公共服务更加便捷就是要借助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加强调解仲裁基础设施建设。总之,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新发展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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