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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新形势 站在新起点
开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新局面
——在全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杨志明 (2011年5月4日)
同志们:
在当前中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取得新发展的重要时刻召开本次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总体要求,总结“十一五”时期特别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三年来的成效和经验,分析“十二五”时期的形势任务,部署今年重点工作。下面,我讲三个方面意见。
一、“十一五”时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成效显著
“十一五”时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从2006年积极配合起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到2008年全力推动法律贯彻实施,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劳动者与企业合法权益“双维护”到跨越危机稳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从“大
部制”改革到推动劳动、人事争议“二元化”处理制度逐步整合,全国各级调解仲裁机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部党组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迎难而上、奋力拼搏,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一)以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为重点,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有力保障。“十一五”时期,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共立案处理争议案件264.6万件,是“十五”时期113.9万件的2.3倍,比1987年至2005年近20年的172.3万件还多92.3万件。2010年,各级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争议案件128.7万件,广东、北京、江苏、上海、山东、浙江等六省市立案处理争议案件数占全国案件总数的55.7%,每个专职仲裁员年均办案150件左右。一是面对劳动争议案件“井喷”态势,坚持“快立、快办、快结、办好”的原则快速处理。各地通过适用简易程序、终局裁决,开展清理积案专项行动等方式,努力提高争议处理效能。一些地区对争议案件进行分类处理:对诉求单一、拖欠工资的争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及时处理;对存在业主逃匿、具有一定影响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优先审理;对疑难复杂案件,注重发挥“三方机制”作用,并做好裁审衔接。通过仲裁办案管理的精细化措施有效提高了办案能力。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国资委和企联,组建了一支70余人的调解员队伍,重点帮助积案较多的区县化解,取得了既清
理了积案,培养锻炼了企业调解员队伍,又促进了调解员所在企业规范用工,与政府部门加强合作的多赢效果。二是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解决前期欠薪、后期加薪等突出问题。各级调解仲裁机构抽调专门力量、及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案件。2010年,共处理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比上年下降了15.11%,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百人以上群体性事件下降了30.6%。其中:2010年10月至今年2月,共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3.4万件,为6.5万名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5.3亿元,维护了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稳妥处理因劳动者加薪而引发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2010年各级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9314件,涉及劳动者21.2万人,分别比上年减少了32.4%和29.3%。三是面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加强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各地克服人事争议处理立法层次低、缺乏实体法依据,导致争议案件难以依法处理等困难,加强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妥善处理了一批人事争议案件,并着手修改人事争议的相关法规,保障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开展,促进了人才资源的合理配臵和开发。经过各地不懈努力,2008年争议案件“井喷”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2009年到2010年,实现了从案件增幅趋缓到案件总量逐步下降,减少了冲突性,增强了协调性,从总体上维护了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
(二)以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契机,逐步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法律政策体系。“十一五”时期,初步形成了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基础,以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法、条例、规章”为主,有关政策集成配套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政策体系。一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应时而出。2006年,全国人大法工委首次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纳入社会法立法计划,与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共同成为民生立法、和谐立法的重要内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针对原有劳动争议处理周期冗长、受案范围不统一、申请仲裁时效过短等突出问题,在制度设计上进行了改革和创新: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延长了申请仲裁时效;缩短了仲裁机构审理案件时限;实行争议仲裁不收费;从法律体系上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两大系统进行资源整合。这部法律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第一部专门性法律,在探索新时期调解仲裁制度上,迈出了极为关键的一步,对于调解仲裁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二是制定“两规则”及时跟进。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实施的关键在于制定配套规章政策。2010年1月,我部颁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从上到下统一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程序;2010年1月,我部颁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
则》,从上到下统一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三是各地加快政策制定进程。截止2010年底,已有20多个省区市出台了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意见;重庆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率先以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提高了立法层次。针对仲裁经费难落实问题,已有15个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与财政厅(局)联合发文对经费保障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加快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整合,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先后出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办案规则实施细则等一系列配套规章,促进了政策的连续性、系统性和可持续性。
(三)以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为基础,进一步畅通当事人维权渠道。“十一五”时期,1987年恢复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1997年建立的人事争议处理制度逐步整合统一,“一调一裁两审\的争议处理体制基本形成。一是调解“案结事了人和”的特点日益显现。2009年10月,针对基层调解组织不健全、作用弱化等问题,我部会同司法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联下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政策措施和组织框架,推动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通力合作的联动工作机制。2010年,我部积极协调中央政法委,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纳入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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