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发生矛盾、冲突乃至对抗时,就要以和为先,保障劳动者在和谐的环境中“体面劳动”,在和谐的劳动关系中发挥才智,在以和为先的氛围中处理纠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调解工作组织网络初步建立,调解制度日趋健全,调解员队伍不断壮大,调解在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发挥。二是注重健全制度,不断将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规章政策指导工作。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制度来源于办法,局部性办法可以上升为全局性规定。我们积极将法律的刚性,与配套规章的操作性和实际工作的延伸性结合起来,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不断将方向正确、行之有效的简易程序、绿色通道、阳光仲裁等经验做法上升为部门规章政策,形成法律实施的良性循环。三是注重突破难点,带动面上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长期以来,调解仲裁基础工作十分薄弱,特别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调解仲裁机构服务社会的能力不强。我们针对调解仲裁工作重点和薄弱环节,把切实加强“两基”建设作为重点,集中力量、分段突破、以点带面,带动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其他工作开展,促进调解仲裁事业协调发展。四是注重聚集合力,形成推动调解仲裁工作发展的共进局面。调解仲裁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具有多方性、群众性和协同性的特点,需要协调配合,合力解决劳动人事争议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推动劳动、
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优势资源整合,逐步实现思想上形成共识、工作上形成合力、制度上形成统一、文化上形成风格、服务上形成品牌的“五个形成”目标。另一方面加强部门间联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作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四部门协调配合、通力合作的联动机制已成为普遍共识;仲裁是解决社会矛盾工作链条中的重要一环,与诉讼协调一致、互促共进,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经过五年艰苦努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政策体系初步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得到整合,仲裁办案质量和效率同步提高,调解仲裁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和认可度明显提升,调解仲裁队伍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同志们,从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到十七届五中全会、“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政策体系框架基本形成,从调解仲裁管理司组建到全国统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体系,广大调解员调解不辞劳苦、预防不怕繁琐,广大仲裁员办案不怕阻挠、仲裁不徇私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在构建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难以替代的作用。这些成绩的取得,与各
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分不开,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同舟共济、有力配合密不可分,与全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战线上的领导和同志们的共同努力紧密相联。借此机会,我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党组,向辛勤工作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一线的同志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并表示衷心的感谢!向支持调解仲裁工作的各级领导,向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同志们表示诚挚的谢意!
二、“十二五”时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既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在新的发展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成为党和国家推进改革发展的重要着力点,更加关注民生是现阶段的一个重要特征。“十二五”规划建议第一次提出“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十二五”规划纲要第一次将“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写入党中央重要文件;第一次将加强调解仲裁服务设施建设列入“改善民生行动计划”专栏,这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恢复和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建立以来首个基础建设项目。同时,将“劳动争议”列为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影响的社会矛盾之一。由此可见,调解仲裁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位臵越来越重要,社会管理对调解仲裁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调解仲
裁机构承担的任务越来越艰巨。
(一)充分认识“十二五”时期国民经济战略性调整给调解仲裁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要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这将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深刻影响。经济结构调整要求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不断提高服务业的比重和水平。据初步统计,目前我国共有中小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4200多万家,占全部企业总数的99%,从业人员超过1.6亿人,这些企业贡献了60%GDP,50%的税收和80%的城镇就业。“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发展方向和国内现状都说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点已由国有企业转变到非公中小企业,上述企业将是今后调解仲裁工作所面对的主要领域。
中小企业是劳资矛盾易发、多发领域。从用人单位看,中小企业具有员工流动性大,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管理程度较低的突出问题,因而容易发生劳动争议。2010年非公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数占案件总数的71.2%,其中:民营企业占52.4%,港澳台及外资企业占14%,集体企业占4.8%。劳动者结构的变化,也使劳动争议出现新变化,农民工已成为中小企业劳动者的主体。截止2010年底,全国农民工总数达到2.4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5亿人。新生代农民工
占我国建筑业劳动力的90%,煤矿采掘业的80%,纺织服装业的60%,城市一般服务业的50%,且“80后”、“90后”新生代农民工已占全部农民工的60%以上。与老一代农民工不同,新生代农民工维权意识大大提高,其权益诉求、精神追求更趋于多元化。在经济利益上由单纯追求工资收入向分享企业发展成果转变,在工作权利上由要求改善劳动条件向争取体面劳动、享受各项社会保障转变,在自我价值上由赚钱回乡“落叶归根”向实现个人发展、融入城市社会转变。同时,新生代农民工相对于他们的父辈又缺少生活历练,面对困难有时会片面放大挫折感,易选择极端方式维权。个别非公企业由于忽视新生代农民工的特点,实施简单、严苛的管理模式,对员工缺少人文关怀,员工诉求不能及时表达,容易引发集体劳动争议乃至群体性事件。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性、企业经营趋利性和理性维权渐进性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劳动争议多发、总量居高的态势会持续一个时期。在争议主体上,无论是用人单位类型还是劳动者群体构成都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在争议内容上,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案件突出,案件已由单一诉求向多维诉求转变。面对上述形势,调解仲裁工作机制尚不完善的问题凸显出来:调解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一裁终局”率偏低,2010年仅为13%,仲裁的诉讼化、行政化倾向明显,办案质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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