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可抗力。
(3)5年后,世界铀市场被一个得克萨斯州的投机集团垄断,世界市场上铀的价格比签订合同时上涨了10倍。A能否以此为由免除供应铀的责任?
不可以免除,是艰难情形,可以要求重新谈判、修改合同或起诉,变更、中止合同。
3.【例】A签订了一份铺设一条通过X国的天然气管道的合同。根据气候情况,在11月1日至3月31日这段时间内一般无法施工。合同规定10月31日完工,但是因邻国的国内战争,开工推延了1个月,这样就不可能按时铺完管道。 问:A应于何时完工? 4月30日
根本不履行
1.【例】X国的一家公司A从Y国的B公司购买葡萄酒。后来,X国政府发布禁令禁止从Y国进口酒产品。
问:A公司是否可以终止合同? 可以,不可抗力导致的不履行。
2.【例】5月1日A与B签订合同,规定5月15日之前A应向B交付标准软件,这批货物是B急需并要求快速交货。如果A在6月15日交付,B是否可以终止合同? 可以,剥夺了B“急需并要求快速交货”的期待。
3.【例】A与B订立合同,由A负责在1992年间为B的工地清理废物。后B没有通知A,就雇佣了挖掘工人于1993年1月2日开始在工地施工,发现A竟然尚未清理完工地废物。
问:B能否因此终止与A的合同?
不可以,不构成根本违约,仍可履行合同。属于一般赴约情况,不可直接解除合同。
4.【例】甲乃一钢铁厂,乙为钢铁贸易公司。甲乙约定,甲在6月1日前交付钢材50吨给乙,货到付款。6月1日,甲交付钢材48吨,余下2吨不交付。问:乙是否可以终止合同? 不可终止,不构成根本违约,主要义务已履行大部分,但要承担违约责任。
若甲于6月1日交付钢材50公斤,余下不交付。乙是否可以终止合同? 可以。大部分未完本,属于根本违约。
5.【例】甲从乙商店购买一48寸彩电。回家后打开一看,发现品质完好,但画面中有少许“雪花”。 问:甲能否终止合同?
不可终止,主要义务已完成,属于瑕疵履行。
若甲回家打开一看,发现该彩电只有声音,没有画面,甲能否终止合同? 可以终止。
一般不履行
【例】甲乃一钢铁厂,乙为钢铁贸易公司。甲乙约定,甲在6月1日前交付钢材50吨给乙,货到付款。过了6月2日,甲未交付。问:乙可否终止合同? 若甲给出宽限期,则不可终止,属于一般违约。
若乙催告甲:贵方务必于6月25日前送到,否则 我方无法履行与另一公司的合同。过了6月25日,甲
仍未送到。问:乙可否终止合同? 可以终止。
预期不履行
1.【例】甲、乙于7月订立一买卖合同,标的是甲祖传一宋代钧窑瓷瓶。约定甲于9月1日交货。8月8日,甲约乙看瓶,并当乙的面将瓶摔碎。
问:乙能否终止合同? 可以,预期违约,根本违约。
2.【例】A承诺通过一艘油船于2月3日将石油交付给蒙特利尔的B。1月25日该油船还在距蒙特利尔2000公里以外的地方。依运行速度判断2月3日不可能抵达蒙特利尔,最早也得在2月8日。这将使B无法履行与另一公司的合同。
问:B能否终止合同?
可以终止,预期违约,根本违约。
3.【例】1852年4月,原告与被告订立了雇佣合同,自6月1日起原告为被告组团的欧洲旅游充当导游,为期3个月,并确定酬金。
原告正在为此做准备时,5月11日,被告写信通知原告,取消他的服务,拒绝履行该合同。原告于次日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合同的履行期限未到,原告没有起诉的权利。
法院认为:被告的信件构成预期违约,应当允许原告解除合同,立即寻找新的工作,若要他等到6月1日再去寻找工作是不公平的。原告也有理由在此时请求因此而提出损害赔偿而不必等到实际违约之时。
4.【例】原告与被告订立一份为期45天的租船合同,规定原告应按约将船开导俄国的敖德萨港口为被告装货。船抵达后,被告因货源不足而拒绝提供货物装船,同时被告建议原告离开港口。由于当时装船期限尚未届满,所以原告拒绝接受被告的建议而仍然停留在港口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结果在装船期限届满前,英俄克里米亚战争爆发,合同无法履行。
船主以被告违约为由诉请赔偿,法院认为:在因战争而使合同无法履行前被告并未违约,即使被告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原告没有视此为预期违约而解除合同,立即行使诉权,相反,作了另外的选择,即战争爆发前合同仍然有效,从而丧失了诉权。合同系因不可抗力的战争而被迫解除。
损害赔偿
1.【哈里森案】
被告同意为为原告运送一批白糖到A港,被告没有按照按原定航道行驶,而是绕了一个弯,先去了B港,再赴A港,这样航期延误了10天。在这段时间里,白糖价格猛跌,原告因此损失了4000英镑。
法院认为:被告船方应当预见到商品市场价格是随时波动的,延误10天,白糖价格可能有较大的变动。对于被告应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损失,被告应该赔偿。 赔偿可预期收益和实际损失4000英镑
2.【维克多洗衣中心诉纽蒙工业公司案】
原告从被告那里订了一个锅炉,以扩大洗衣业务,本案6月交货,被告拖延至11月交货。原告起诉。
原告认为被告应赔偿两笔损失:第一,按照常规洗衣,每周损失16英镑;第二,洗衣中心为政府部门专门洗衣的特色项目,每周损失262英镑。
法院认为:按照常规洗衣,每周的损失费用是可以预见的,被告应予以赔偿。但特色项目的损失属于不可预见的损失,被告确实不知晓,这一损失不予以赔偿。
债权让与
1.【例】甲委托乙外出办理某一事务,甲已支付代理费。问:甲可否与丙约定,将其对乙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丙?
不可让与,除非乙同意,双方基于信赖建立合同,不可轻易转让。
甲委托一画家为其画像,已支付酬金给画家。甲、乙约定,将甲享有的画家为其画像的权利转让给丙,可否? 可以转让
甲欠乙债100万元,丙提供担保。乙与丁约定:乙将对丙的保证债权转让给丁。甲仍欠乙债100万元。问:可否?
不可转让,建于信任基础上的担保,不可转让。
2.【例】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甲已先给付货物,乙尚未付款100万元。甲与丙达成协议,将甲对乙的债权让与并。问:此时债权是否已经成立?
成立,不需以乙同意为条件。但甲和丙未通知乙,则债权仅对甲和丙生效,对乙未生效。
3.【例】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甲已先给付货物,乙尚未付款100万元。甲与丙达成协议,将甲对乙的债权让与丙。问:此时债权让与是否已经成立? 成立
若甲、丙于6月1日达成协议,甲于6月5日当面 通知乙。问:该债权让与何时生效? 6月5日
若甲一直未通知乙。乙将100万元交付给甲。问:甲能否拒收? 不能拒收
若甲一直未通知乙,6月3日,并请求乙付款。问:乙能否拒绝? 乙可拒绝,甲未通知乙,债权让与对乙未生效。
4.【思考】甲公司对外负债200万元,另有50万元的货款未予以追回(欠款人为丁公司)。1997年3月,甲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分立为乙、丙两个公司,由乙承受原甲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办理变更登记与公告。同年4月,乙、丙厂签订一协议,约定原由甲公司对丁公司的50万元债权由丙享有。同年5月,丙向法院起诉丁要求归还50万元货款,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C A.乙丙之间的协议无效,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50万元 B.乙丙之间的协议无效,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C.乙丙见的协议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D.乙丙间的协议有效,但丁有权选择向乙或丙履行义务
5.【思考】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年9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C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效
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 C.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
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6.【思考】甲公司因买卖合同欠乙公司100万元债务,乙公司依法将该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则甲公司对抗丙公司取得下列哪些抗辩权(ABCD ) A.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买卖合同不成立的抗辩权 B.合同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权
C.被让与债权已经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D.合同已经消灭的抗辩权
7.【例】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
问:若丙不对甲清偿,甲是否可以要求乙清偿?乙是否可以主动清偿? 甲不可以要求乙清偿 乙可以主动清偿
债务承担
1.【例】青年刘邦喜狗肉,奈薪俸微薄,积欠沛县屠户樊哙狗肉款15贯,不能还。萧何怜之,告邦曰:“汝能为县衙守门30天,某愿偿肉钱,可否?”邦喜极而诺。何至肉铺与哙立契约云:“今后每月自
何薪俸支出2贯以偿刘邦债,至债清为止。”后邦守门3日,径逃回丰县老家逍遥,何气急,遂不偿肉钱。哙怒,告至县衙。升堂审问时,何辩曰:“因邦失信,故吾爽约,其责在邦。”问:萧何之辩有无法理?为何?
没有道理,萧何应继续还钱。
2.【思考】原告某食品贸易公司与被告某粮油公司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向被告出售1500吨大米,每吨单价1100元,在1995年3月底于某火车站交货,货到三天后付款。
几天后,原告又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同样的大米购销合同,第三人在合同订立后,立即向原告汇出500吨的大米货款,原告在收到该款后,先向第三人通过火车发送了500吨大米,十天后,又向被告发送了1000吨大米。
至2月中旬,原告不能收集到余下500吨大米给被告。被告遂多次发函催要,原告遂商请第三人暂时拨出500吨大米给被告,以后再由原告向第三人补齐。
第三人表示同意,但由于货到后,一部分大米已被处理,仅剩下400吨尚未销售,第三人遂向被告发函,称愿意帮助贸易公司交付大米400吨,货款由第三人与原告结清。
被告表示同意接收,但在收到货物以后,以尚欠“100吨大米”为由,要求第三人补足,同时拒绝向原告支付1500吨的全部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1400吨大米的货款,同时原告、被告要求追加第三人 第三人是代为履行,没有义务交100吨大米。 第四章
1.【例】FOB合同,规定交货期为某年3月份装船,卖方同意在买方无法及时派船的情况下保留货物28天。事后,买方在3月份未能派船,卖方因此向买方发出警告,如在4月28日仍未能派船的话,卖方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结果买方直到5月5日才将船开至装运港。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索赔。
问:卖方能否拒绝交货,解除合同?
可拒绝交货,解除合同。买方违绝,属于一般违约,但卖方已给出宽限期。
2.【例】美国纽约新港设计公司与加拿大温哥华S.A公司签订合同,购买1000套彩色玻璃器皿。合同中包含如下装运条款:“FOB(温哥华)。”合同注明使用INCOTERMS2000. 当玻璃器皿准备装运上货船时,其中一个大木箱从装货机中滑落,在越过船舷前掉进海里。
问:此案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货物损失? 卖方承担,风险以船舷为界。
3.【例】我国A公司于2004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订立后,我国A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4月16日下午5时装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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