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际商法的特征 国际因素 【思考】北京某公司与荷兰某公司设在中国上海的独资公司上荷公司在北京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北京某公司购买上荷公司通讯设备一套,交货地点为北京某公司在上海的仓库。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
没有国际因素。案例中主体为北京某公司和荷兰某公司设在中国上海的独资公司,属于同一国家;客体是通讯设备,位于上海;在北京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内容也不具国际因素。
第二章
区别代理与传达人、使者
【例】甲对丁说:“请你代我告诉乙,让他代我购买5斤香蕉,丁向乙传达了甲的意思,说:“甲希望你代他购买5斤香蕉。”于是乙代甲,向丙购买了5斤香蕉,带回给甲。 案例中丁是传达人,乙是代理人
区别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
【例】下列各项行为中,不属于代理的是: ( D )
A.甲委托乙代理民事诉讼 B.甲委托乙代理房地产登记 C.丙受甲的委托出席合同签字仪式
D.甲公司由法定代表人林某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无权代理
1. 【例】司机吴某要出差到山东,李某委托他代买一箱苹果,吴某见当地苹果物美价廉,就多买了两箱。吴某的行为属于:(D)
A.没有代理权 B.有权代理 C.滥用代理权 D.越权代理
2. 【例】下列行为中,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是:(ABC) A.甲公司委托乙购买两辆摩托车,而乙代买一辆汽车 B.甲擅自以乙的名义为乙购买一台彩电
C.甲公司曾委托乙代购彩电,后甲公司取消委托,乙仍以甲公司名义代购彩电 D.甲公司委托乙购买2000台彩电,乙代买了2000台彩电。
3. 【思考】机电公司诉糖业公司以货抵款案
被告糖业公司到原告机电公司处提走机电设备,价值70896.48元,由于货款久拖未结,2003年3月5日,原告委托被告罗某到糖业公司办理结算手续。委托书载明:贵公司欠我公司货款70896.48元,现我公司委托罗某同志前往贵处办理结算手续,请转款至柳 州市农行XX支行,帐号:XX,全称:XX。
糖业公司因资金紧张,愿以白糖抵消货款,罗某表示同意,并与糖业公司商定每吨3500元的抵款价格。2000年3月11日,罗某从 糖业公司提走白糖20.25吨。
2000年4月1日原告得知此事后,多次找罗某,4月9日,罗某将1万元货款转到原告账上,余款一直未交。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糖业公司仍应承担支付货款及预期利息的义务,罗某承担连带责任。
若机电公司与罗某是直接代理,则合同约束机电公司与糖业公司,但前提是罗某必须是有权代理。案例中,罗某是无权代理,委托书载明罗某只代理结算、转款,则法律不能约束机电公司与糖业公司。糖业公司的行为是恶意的,罗某与糖业公司的行为不能约束机电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取消,则罗某与糖业公司要对机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表见代理
1. 【H诉宾夕法尼亚大学案】
H是宾夕法尼亚大学研究生,因与宾大在拖欠学费方面的纠纷而起诉宾大。开庭审判前,双方律师表示将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不久原告律师向被告律师递送了最后的和解方案,并通知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法庭随即取消了开庭。但此时原告突然拒绝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并聘请新的律师打算继续诉讼。
法庭拒绝了原告请求,认为原告律师有权限来解决纠纷。原告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理由是:如果第三方合理的相信原告的律师即代理人有和解权,那么根据表见代理原则,该和解协议应当予以执行,即便原告律师在采用和解方式上没有明示的授权或骗取第三方相信他有和解权。
在原告与律师的代理关系中,作为第三方的宾大是无辜的、无过错的,宾大及其律师有理由相信原告律师对案件有和解全,即便原告律师进行和解的行为确实超越了其代理权限,也应归属于原告和其律师间的纠纷,而不应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原告无权上诉。原告律师是表见代理,有权和解,且和解协议达成,原告不能拒绝。
2.【思考】女友卖车案
商人王某与其女友李女士长期同居,并且在外人面前直接以夫妻相称,致使认得他俩的人均以为他们是夫妻。王某自购日产轿车一辆,以自己名义办理了车辆入户登记,但是该车一直交由李女士占有使用,相关手续也在她的手里,而且每年的车辆年审等事宜均由李女士办理。
从2005年起,王、李二人的关系开始恶化,李女士自知不是王某之妻,一旦分手,不但不能分的王某的财产,连她使用的车子也将被王某收回。
于是,李女士将上述车子卖给了正想购车的陈某,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之后,陈某向李某支付了购车款28万元,李某提款后不知去向。
不久,王某偶然发现自己的车子被李卖给陈某便提出异议,要求陈归还车子,但遭到拒绝。于是王某向法院起诉,以李女士无权处分为由,请求宣告陈某与李女士的买卖行为无效。
王某的行为不能得到支持。陈某有理由相信李某有权卖车,且陈某的行为是善意的。王某可以起诉李某,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间接代理
显名的间接代理
【例】甲有一批上等瓷器,委托瓷器商乙代为出售,乙将瓷器放入自己店中代售。后乙以自己的名义与购买商并订立了一份瓷器买卖合同。经查,丙订约时知道乙出售的瓷器是代甲出售这一事实。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谁? 甲和丙
隐名的间接代理
1.【例】甲公司为一内地土特产公司,乙公司为一专业外贸公司,丙公司为一美国公司。乙受甲的委托出售一批大蒜给丙公司,丙公司不知甲、乙公司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订立合同后,丙公司突然提出不履行合同,甲、乙公司如何处理?
【析】1.乙公司有向甲公司披露第三人——丙公司的义务。
2.可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主张承担违约责任
2.【思考】农民赵某自产桃子一批,委托在城里做水果生意的亲戚吴某代为销售。适逢当地某学校前来购买桃子,吴某按赵某限定的价格将所有的桃子卖给该学校,但是没有向学校说明为他人代销,学校留下一张欠条将桃子拿走。
之后,学校迟迟未付欠款,所以吴某也未将钱付给赵某。又过一段时间,赵某再向吴某要钱,吴某很无奈,就让赵某直接向学校要钱,但赵某要求遭到学校的拒绝。 问:赵某应向谁主张权利?
赵某应向学校主张权利。因为吴某已向赵某披露第三人——学校,赵某介入。
3.【例】甲公司为一内地土特产公司,乙公司为一专业外贸公司,丙公司为一美国公司。乙受甲的委托出售一批大蒜给丙公司,丙公司不知甲、乙公司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甲公司突然提出无货可供,则乙、丙公司如何处理? 【析】1.乙应有义务向丙披露委托人是甲公司
2.丙可选择向甲主张承担违约责任,也可选择向乙主张违约责任,但不得主张甲、乙承担连带责任,且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4.【例】大兴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一份彩电购买合同。
合同约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1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送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
货到后验收后,全宇公司即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付货款,导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2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大兴公司委托其购买彩电的情况。
问:1.天鹅公司事先不知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的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2.如果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由主张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
1. 天鹅公司可以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因为全宇公司已向天鹅公司披露委托人——大兴公司。天鹅公司有权选择向委托人或向受托人主张权利。
2. 不能改由主张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因为天鹅公司可选择向大兴公司主张承担违约责任,也可选择向全宇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但不得主张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且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1.【例】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厂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厂订购。丙厂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ABD) A.甲有追认权 B.丙有催告权 C.丙有撤销权 D.构成无权代理
2.【例】甲商场业务员周某到乙电器公司采购冰箱时,见乙电器公司在优惠销售微波炉,遂以甲商场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购买微波炉的合同。乙公司当时不知周某没有购买微波炉的代理权,后来才知晓。于是乙公司催告甲商场于1个月内追认该合同。周某购买电冰箱的行为属于:(ABD) A.无权代理行为
B.甲商场如果在1个月内未做表示,则视为拒绝 C.甲商场如果在1个月内未做表示,视为同意。
D.如果甲商场以明示方式追认,则甲乙间微波炉的购销合同有效。
3.【例】北方某市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在暖气没有供应前以及在暖气停止供应的一段时间后对普通家庭大为有用。于是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后因该市提前供暖,暖风机销量大减。甲商场于是主张乙为无权代理行为,其所订立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并拒绝付款。( BC ) A.乙代理甲商场购买浴室暖风机的行为是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B.乙代理甲商场购买浴室暖风机的行为是无权代理的行为 C.甲商场应当付款
D.甲商场有权拒绝付款
第三章 要约
有受拘束的意思表示
1.【例】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20万元。” 不是要约
甲对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为20万元。” 是要约
2.【吉卜逊诉曼彻斯特议会案】
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的房子,就写信给原告:“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为2725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
原告按要求写好申请,并回了信。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原告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原告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可能出让”,不是受拘束的意思表示,因此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原告的申请才是要约。
要约邀请
【例】当 当 价:¥29.90
定 价:¥36.00 折扣:8.3折 钻石VIP价:¥28.50 作 者:左海聪 主编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8-1
版 次:1 页 数:410 字数:500000 印刷时间:2008-8-1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印 次:1 ISBN:9787503680700 包装:平装
不是要约,是要约邀请。以上信息是为了吸引要约。
生效时间
【例】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格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处。该要约何时生效? 3月5日
若要约函3月5日到达乙的信箱,恰巧乙外出办事,3月7日回来后才发现该要约函。该要约何时生效? 3月5日
要约的撤回
【例】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格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2日市场行情突变,于是于3月3日发出撤回要约的信函,以特快专递寄出,3月4日到达乙处。3月5日,甲3月1日发出的要约到达乙处,要约是否有效? 要约无效,3月4日要约撤回。
要约的撤销
1.【例】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格购买乙的某种商品。乙于3月5日收到要约,并计划于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3月6日,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并以特快专递寄出,3月8日一早到达乙处。甲3月1 日发出的要约是否有效? 要约无效,要约已撤销。
2.【例】A是一个古董商。A要求B在3个月内完成修复10幅画的工作,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的金额。B告知A,为了决定是否承诺该要约,B认为有必要先开始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A同意了。基于对A的要约的信赖,B马上就开始了工作。A在这5天内是否可以撤销要约?
不可撤销,因为B已开始行事、准备。
要约的失效
1.【纽曼诉斯奇夫案】
斯奇夫自称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凌晨3:00-4:00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000美元。”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早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
一个叫纽曼的律师看后,查了联邦税法,确认联邦税法确实要求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遂即打电话给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要求得100000美元。哥伦比亚公司将这一要求转给斯奇夫,斯奇夫拒绝支付。纽曼上法院告斯奇夫违约。
法院认为,斯奇夫的要约是有时间期限的,即当天夜里节目,3:00-4:00的那档节目,在这期间若有承诺,合同遂告成立,斯奇夫就要支付100000美元,过了这段时间,要约失效,无合同可言。原告败诉。
2.【思考】南山丝绸进出口公司于6月日向美国某公司发出要约。次日,美国公司表示接受,但提出该批丝绸必须降价5%。南山公司正在研究如何答复时,国际丝绸价格上涨,,美国公司6月5日来电,表示无条件接受中方6月1日的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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