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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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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不成立。降价是变更要约,成为新的要约。6月5日来电也为新的要约,之前的要约无效。

3.【思考】我某出口公司于2005年2月19日向香港一公司报价。收到发价后,香港公司2月22日回电:“你能否同意每公斤价格稍稍有所降低?

一日后又提出:“这就是最便宜的价格了?”我出口公司没有回复。 再一日后,香港公司再次来电:“这个价包括运输成本吗?” 又一日后,香港公司来电,表示接受。

但我出口公司不再予以理睬。3月7日,我出口公司将货物销售予韩国某公司。

香港公司认为他已作了承诺,合同已经成立,我出口公司违约;我出口公司认为合同没有成立。 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合同没有成立。22日回电是新的要约,最后一日来电也是新的要约。

4.【思考】2010年4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以下简称20日合),约定由被告先向原告以3680元每吨的价格购买1000吨规格为直径6.5毫米线材,总价款368万元,交货期为2010年6月底。同年4月30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由被告向原告购买直径16毫米螺纹钢的合同(以下简称30日合同),其中规定货物每吨3500元,共1000吨,货款总额350万元。被告分两次交付货款,款到齐后交货,迟延付款每天按合同总额的10%罚款。

同年6月底,原告按照20日合同向被告交付了1000吨钢材,但被告收到货物后,立即提出该货物存在质量瑕疵,要求退回部分货物或减少价款。

原告遂于9月10日发出函电:“贵方如果能在本月底前汇来368万元货款,则4月30日签订的合同可以取消。” 9月29日,原告又给被告传真:“如果贵方能汇来368万元,我们将取消4月30日的合同。”

10月4日,原告收到被告发来一份传真:“我方从未与贵方在4月30日签过合同。” 10月25日,被告突然向原告汇来368万元。原告收到货款后,再也未提出4月30日合同问题。 12月4日,原告突然催告被告履行30日合同,被告拒绝,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案合同规定承担迟延罚款的责任。

答:10月4日为拒绝,10月25日的汇款时又一新的要约,原告收下汇款,就表明两方之间已经合意,所以30日的合同已经解除了,被告不需要承担责任

承诺

承诺的方式

1.【例】A和B之间的供酒合同12月31日到期,A要求B提出续展合同的条件。B在其要约中规定“最晚在11月底以前,如果我方未收到你方的答复,我方将推定你方同意按上述条件续展合同”。A发现B所建议的条件均不可接受,因此未予答复。 合同不成立。缄默或不作为一般不等于承诺。

2.【例】在一项长期供酒协议中,B惯常接受A的订单不需要明确表示承诺。11月15日,A为准备新年向B订一大批货。B既没有答复,也没有按要求的时间发货。 合同成立,习惯做法是特殊例外。

承诺迟到

【例】A指定3月31日为承诺其要约的最后期限。B的承诺于4月3日送达A。A仍然对该合同有兴趣,愿意“接受”B的逾期承诺,并且立即通知了B。 承诺迟到,合同成立。

承诺迟延

【例】B知道信件经由航空传递到A需要3天时间,B于3月25日发出了载有承诺的信件。由于A的国家邮政部门罢工,信封上盖有邮寄日期的信件4月3日才到。 承诺迟延,合同有效。

变更的承诺

1.【例】A向B订购一台机器,准备在其房屋基地上调试。在接受订单时,B声明接受要约的条款,但增加了B希望参加调试机器的条款 。 非实质性变更,合同成立。

A向B订购一台机器,准备在其房屋基地上调试。在接受订单时,B声明接受要约的条款,但增加了仲裁条款

实质性变更,合同不成立,成为新的要约。

2.【例】我国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国一公司报出某农产品,在发盘中除了列明各项必要条件以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

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Accept packing in new bags.”

我方公司接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按要求准备货物。

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你放的要约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所以合同未成立。而我方则坚持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问: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合同成立,非实质性变更。

合同成立

1.【例】承诺生效

甲于6月1日发出一要约(合同文本且有甲的签名),6月5日到达乙,乙于6月7日作出承诺(即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当场交给甲。问:双方合同的成立时间? 6月7日

2.【例】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时间

甲乙两公司自3月1日起开始磋商一贸易合同,最后就所有条款基本达成一致。甲于3月11日正式发出要约,乙于3月15日收到并作出承诺,3月19日到达甲。双方依要约中约定,3月25日在某市某大酒店会议中心贵宾厅由双方董事长正式签署合同书。

问:甲、乙之合同何时成立? 3月25日

书面确认

【例】甲公司与一香港公司就购买一批文化用具进行磋商,甲公司在传真中言明如果达成协议则以最终签订售货确认书为准。香港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最后一份传真时认为双方已就该笔买卖的价格、期限等主要问题达成一致,遂于1996年9月1日向甲公司开出信用证,但甲公司以信用证上注明的价格条件不能接受为由拒绝发货,可否?

甲可以拒绝发货。合同未成立,书面确认时成立。 对价

1.【斯蒂克诉马立克案】

船方雇用一批海员作一次往返于伦敦与汉堡的航行,途中两名船员开了小差,船长答应其他船员,如果他们努力把航船开回伦敦,他将把那两名海员的工资给他们。

事后,船长食言,船员到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船长的允诺是不能执行的,因为缺少对价。

理由:船员在开船时,已经承担了义务,答应在航行中遇到一般普通意外情况应尽力而为,有两名船员开小差属于普通以外情况,余下的船员依据原来签订的雇佣合同有义务尽力把船安全开回目的港。

2.【蒙特夫特诉斯考特案】

被告答应以1美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原告,但后来被告反悔了,声称1美元是个不充分的对价。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合同

法院认为:对价不要求对等或充分,合同能否执行取决于有没有对价,而不是对价充分与否。被告败诉。

3.【格莱斯布劳克诉葛莱摩根案】

被告是个煤矿业主,担心罢工的矿工会破坏煤矿设施,遂要求警察驻扎矿区。警察没同意,认为按长队的巡逻足以对付这一情况。被告又答应愿支付警察驻扎费。于是警察驻扎矿区巡逻。 后被告拒绝支付费用,可否?

法院认为:警察的驻扎超出了常规的公共服务即巡逻义务,应视为对价。

4.【小威廉诉老威廉案】

小威廉的叔叔老威廉在小威廉15岁的时候,曾答应向小威廉支付5000美元,条件是小威廉在21岁之前不喝酒,不吸烟,不赌博。小威廉如实履行了叔叔的要求,但一直未能得到老威廉所答应的5000美元。

被告律师认为,老威廉与小威廉之间的合同没有对价,因而是无效的。具体而言,受约人小威廉并未因戒酒戒烟而受到任何损害反而从中受益,即使没有叔叔的允诺,小威廉所做的一切也对他有益,因而除非要约人得到好处,合同是没有对价的。

上诉法院认为:本案中,受约人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使用烟草或偶尔喝酒。为了得到要约人答应支付的5000美元,受约人在几年的时间里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利,限制了自己的合法的行为自由,充分履行了要约人所提出的条件,这足以构成支持要约人约定的对价。至于受约人的履行是否实际对要约人有益并不重要,法院对此将不做探讨。

恶意谈判

1.【例】甲乙两人各开一酒店,两酒店相邻,生意都很兴隆。后甲因投身其他行业欲将酒店转手给丙。丙出价80万元。乙闻后担心财力雄厚的丙接手甲的酒店后,在日后竞争中自己落于下风。于是乙积极与甲磋商,表明自己与决心买下酒店并出价100万元。甲见乙出价高,遂终止与丙的磋商。转而一心一意与乙谈判。乙见丙退出,即对甲提出自己无意买下酒店。问:乙应对甲承担什么责任? 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承担相关费用和与第三人缔约的损失。

2.【例】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可否? 可以拒绝,恶意隐瞒。

3.【例】某房地产公司甲为了缓解资金压力,隐瞒其预售商品房已抵押给银行的事实而与乙公司商谈商品房预售事宜。经过3个月的磋商,甲乙达成了总价达1200万元的商品房预售意向书,在正式签订合同的前一天,乙公司得知该商品房抵押的事实,遂终止签订事宜。与此同时,商品房市价上涨20%。问:乙能否拒绝签订合同?甲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乙可以拒绝签订合同。甲隐瞒重要事实,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思考】1995年12月18日,本田公司和某汽车公司签订一份《XNIA汽缸盖毛坯配套合作意向书》,约定:

(1)本田公所作为某汽车公司XNIA汽缸盖毛坯的第二家供应商; (2)本田公司保证于1996年8月底前免费提供以批量生产方式生产的汽缸盖毛坯样品20件给某汽车公司,并同时提供样品自检报告。某汽车公司将尽可能快的进行检测、试加工、在中国境内生产的毛坯作为必要的发动机台架试验合格后,本田公司将提供小批量100件毛坯进行批量接受工作;

(3)某汽车公司预计1996年-2000年总需求量为12万件。为顺利试制出该汽缸盖毛坯,某汽车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予以协助,包括免费提供必须的图纸、样品、加工检验标准等有关技术资料。

意向书签订后,本田公司向某汽车公司提交了项目计划书,对样式决定、设计制作、样品送出、品质确认、批量生产等具体时间作了详细 规定。某汽车公司收到后未提出异议。双方还就图纸技术进行写上确认并提出修改意见。

随后,本田汽车公司向合作方定制了该汽缸毛坯专用模具一套及相关设备,并首先生产出汽缸盖毛坯样品。本田公司于1996年8月27日将20件汽缸盖毛坯样品及自检报告送给某汽车公司作品质检验。

汽车公司对其中部分样品作出检验后,对本田公司提出的批量生产计划一直不予以答复,本田公司认为某汽车公司实际上已经终止了与其合作计划,遂诉至法院,要求汽车公司赔偿其研发研制XNIA汽缸盖毛坯的损失。

本田公司与某汽车公司没有合同。本田公司为达成合同付出了代价,汽车公司无故终止谈判,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可撤销合同 错误

1.【例】正当A和B订立一辆赛车的买卖合同时,但他们没有也不可能注意到该车已同时被盗。合同是否可撤销? 可撤销

2.【Raffles v. Wichelhaus 案】

买卖双方签订一棉花买卖合同,一致同意由Peerless号船将棉花从Bombay运至买方所在地。但凑巧的是,当时在Bombay刚好有两艘船叫Peerless号,一艘在10月份驶离Bombay,另一艘在12月份驶离Bombay。后因合同所称Peerless究竟指何艘货船而发生争执。买方认为,应解释为10月份起航的那艘船,卖方坚持认为应解释为12月份驶离的那艘船。

对于这两种情况,解决办法有两个:一是认定其中一方的意思属于双方的共同意思;二是因重大误解而宣告合同不成立——理由是双方不存在合意。

如果当事人由于重大疏忽而犯此错误,或错误与某一事实相关联,而对于该事实发生错误的风险已被设想到,或者考虑到相关情况,该错误的风险应由错误方承担,不能享有撤销权。

3.【例】A继承其父遗留的一幅唐伯虎字画,但认为是赝品,将此画以500元价格卖给B。后A的叔叔回家探亲,谈起该幅画是真迹,价值50万元,遂找到A返还字画。问:A是否能以错误为由撤销合同?

A不能撤销合同,合同有错误,但A有重大疏忽。

4.【Wood v. Scarth 案】

被告向原告出租一个客栈,双方约定一年的租金是63英镑。除此之外,还外加一笔额外的费用。被告以为他的雇员已经将该笔额外费用通知了原告,但该雇员忘记通知了。

法院判决,合同条件中不应该包括该笔额外费用,即被告单方错误对条件不发生影响

5.【思考】原告某时装杂志公司和被告某日用化工公司于2004年签订协议,约定在某市国际服装节期间,由原告邀请世界著名的模特克劳迪亚来华演出12天,在该市演出4场,每场不少于90分钟;被告付给原告及其他演职人员来华往返费。在合同签订之前,原告已经向被告提供了卡拜罗的演出录像,被告并无异议。2004年8月21日,原告一行22人如期抵达该市,并进行了3场演出。

其间,被告对来华的某模特是否为世界最著名的模特产生了异议,被告拟邀请的模特实际上是克劳迪亚.席弗,而原告组织来华的是克劳迪亚.卡拜罗,被告因此取消了以后的演出。在支付了原告在该市的膳宿费用和离开该市赴京的费用后,被告于2004年8月29日以原告所邀来华人员与合同不符为由,向原告发出拒付50万元人民币的通知。后原告诉至法院。 合同不可撤销,过错在被告,存在重大疏忽。 欺诈

1.【例】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2000只,每只售价2万元。其广告宣传内容为(1)纪念表为金表;(2)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后经正式,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进口人造钻石,每粒价格为1元。手表成本约1000元。为此,购买者与手表厂发生纠纷。该纠纷如何处理? 欺诈,可以撤销合同。

2.【例】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香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乙在火车车厢叫卖:“中华香烟,1条50元。”甲欣然买之。

不是欺诈,甲没有陷入错误的认识,不可撤销合同。

3.【例】被告将其汽车卖给原告(汽车交易商),称该车为2010年车型,但实际上该车是2007年车型。当原告了解真相后,便以被告作出欺诈性陈述为由要求赔偿。可否? 不存在欺诈,汽车交易商应该熟知车型,不可撤销合同。

4.【例】某服装厂与某纺织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供给纯毛衣料100万米,按纺织厂提供的样品交货。纺织厂交货经服装厂验收后,服装厂即将衣料加工成衣服销售。后购买衣服的消费者反映衣料的质量有问题。经过检验,纺织厂提供的样品是含有8%涤纶的衣料,服装厂也是按样品向纺织厂交货的。纺织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 不存在欺诈,服装厂完全按样品交货,合同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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