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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8.1 调查与评价原则
8.1.1 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工作应遵循资料搜集与现场调查相结合、项目所在场地调查与类比考察相结合、现状监测与长期动态资料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8.1.2 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工作的深度应满足相应的工作级别要求。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组织现场监测及环境水文地质勘察与试验。对一级评价,还可选用不同历史时期地形图以及航空、卫星图片进行遥感图像解译配合地面现状调查与评价。
8.1.3 对于地面工程建设项目应监测潜水含水层以及与其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兼顾地表水体,对于地下工程建设项目应监测受其影响的相关含水层。对于改、扩建I类建设项目,必要时监测范围还应扩展到包气带。 8.2 调查与评价范围 8.2.1 基本要求
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范围以能说明地下水环境的基本状况为原则,并应满足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的要求。 8.2.2 Ⅰ类建设项目
8.2.2.1 Ⅰ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范围可参考表12确定。此调查评价范围应包括与建设项目相关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敏感区域,必要时还应扩展至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
表12 Ⅰ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评价范围参考表
评价等级 一级
调查评价范围(km2)
≥50
备注
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下水流速较大的地区,调查评价范围可取较大值,否则可取较小值。
二级~50 三级
≤20
8.2.2.2 当Ⅰ类建设项目位于基岩地区时,一级评价以同一地下水文地质单元为调查评价范围,二级评价原则上以同一地下水水文地质单元或地下水块段为调查评价范围,三级评价以能说明地下水环境的基本情况,并满足环境影响预测和分析的要求为原则确定调查评价范围。
8.2.3 Ⅱ类建设项目
Ⅱ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范围应包括建设项目建设、生产运行和服务期满后三个阶段的地下水水位变化的影响区域,其中应特别关注相关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敏感区域,必要时应扩展至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以及可能与建设项目所在的水文地质单元存在直接补排关系的区域。 8.2.4 Ⅲ类建设项目
Ⅲ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范围应同时包括8.2.2和8.2.3所确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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