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同时制作《现场笔录》加以佐证。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视听资料:包括录像、录音、计算机数据等。应当提取原始载体。复制视听资料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以偷拍、偷录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如果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视为非法证据。
电子数据现在已成为税收行政执法中经常提取的证据形式。其取证应尊循科学性、合法性的原则。可以将计算机中的电子数据转换为书证,也可以复制数据。复制数据时,应当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经公证、见证,并制作现场笔录,由参与人员及见证人签名。复制时至少复制两份,其中一份由税收机关与被检查单位共同封存,以备日后发生异议时提供核对。
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在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中,对作为纳税人自然人,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所作的询问笔录、纳税人所作的自书材料,属于当事人陈述。而同一案件中对其他人员如财务会计、出纳人员、仓库保管人员、业务员、运输人员等进行询问调查所制作的笔录属于证人证言。证人必须是能够正确表达其意志的人。
询问须由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进行。询问笔录的要求是:写明基本情况、告知权利义务、询问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记录、询问的内容要全面详细具体,被询问人、询问人和记录人要签字。
鉴定结论:文书字迹、印鉴、发票真伪、声像资料判读、电子数据恢复等。
税务机关要委托或指定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并与鉴定机构签订司法鉴定鉴定协议。税务机关取得的司法鉴定文书由司法鉴定人签名(盖章)、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并附有该机构资质证明及鉴定人资格证明。但发票真伪的鉴定由税务机关进行。
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收集物证材料、提取电子数据、听取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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