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
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应由经治医师用红色墨水笔审核、签名。
第六十三条病危患者应根据病情变化随时记录,每天至少一次,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情稳定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第六十四条手术前一天、术后连续3天、出院当天或出院前一天(次日早晨出院)也应书写病程记录。
第六十五条日常病程应重点记录患者的病情变化,确定诊断时间,诊疗依据和治疗效果,会诊意见执行情况,输血过程与反应情况,拟作检查(检验)的原因和结果分析,临床观察指标的变化,临床病情变化与处理方法等。
第六十六条告知病危(重)当天,应记录告知时间、地点、内容、主要人员及签字情况。
第六十七条术前病程记录中,应有手术者术前查看患者记录;术后连续3天病程记录中,应有一次术者或上级医师查看患者记录。
第六十八条合理用药,尤其是抗菌药物开具与停止情况应有明确记录。
第六十九条出院前一天或当天的病程记录中,应有上级医师同意出院记录。
第七十条书写时要求第一行左顶格记录日期,另起行空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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