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招投标制度经历了30余年的发展,相关立法不断完善,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监督。但是不能否认,制度设计仍暴露了许多问题,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做好全方位的规划,使招投标制度更上一层楼
为不违大局、大体,而且能够给招采方留下深的优良印象。而对于中标方,要及时就合同中没有提到但是可能不利于自己的一些地方事先明确一下,以利于今后的实施。总之,合同谈判是一项技术和经验结合的商业活动过程,合同签订双方都必须给予足够重视。
4. 招投标制度的主要规定
招投标制度的规定涉及多方面,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管理、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管理、招标公告发布管理、评标及评标专家管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招标师职业资格管理、电子招标投标管理、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及行业自律等。下面着重就依法必须招标管理、招标公告发布管理、评标及评标专家管理、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等做一简单介绍。
(1) 依法必须招标管理
依法必须招标制度也称强制招标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某些类型的采购项目,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否则招标采购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这里我们主要到几个关键词,即“规定范围”“规模标准”,也就是说只要满足这些要求就要强制招标,当然也有“便宜行事”即例外。下面一一解述。
规定范围。主要有三类。第一类为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这类项目意义重大,为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社会的稳定,必须进行强制性招标采购。第二类为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这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是不论国有资金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的。第三类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等援助项目的资金,这是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所普遍要求的。
规模标准。上述范围规定,明确了招标的范围。但并非所有在此范围内的项目都要招标,而是在此范围内有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才要招标,这个规模标准也就是招标限额,是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达到的规模、标准或者价值。关于具体金额,在此不做赘述。这里强调一点,在执行这些规模标准时,无论何种类型的招标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华政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例外。《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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