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招投标制度经历了30余年的发展,相关立法不断完善,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监督。但是不能否认,制度设计仍暴露了许多问题,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做好全方位的规划,使招投标制度更上一层楼
中的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往往是虚设的,从投标文件中反映出来的项目管理班子力量显得十分强,但实际中标进场后上岗时又不能到位,结果不能达到投标书中所承诺的建设目标。投标单位由于投标报价班子和项目管理班子的严重脱节,造成了投标报价仅仅是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造价反映,不能根据工程项目的现场实际情况并结合施工纸和施工方案来进行正确报价,难于形成对项目价格的正确评估,导致了后期投标单位千方百计的索赔。
三、 招标采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当然,一个巴掌也拍不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既有内因,也有外因;有人为因素,也有政策漏洞。针对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下面从政府、招标方、投标方、招标代理等方面加以分析。
1. 政府方面
1、多头监督。我国的建设市场,在中央开始,分为住建部和专业部委,这两种互不干涉的机构设置,根据自己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发布实施着各自的招投标规定,使本来统一的建筑市场,分为建筑工程和专业工程,使政府设置的建设主管部门只能管理建筑工程市场招投标,而对专业工程的招投标却无法涉及。与此同时,由于招投标存在着各自管理,政出多门,必然造成建筑市场管理不统一。从行业管理的角度,自然形成各自为政、上下一条线,自己的队伍自己招标,自己的工程自己施工,以行业管理为由造成行业垄断。
2、行政、司法监督不力。行政监督作为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力量,往往都有虚名,不作为甚至乱作为。他们的监督,往往针对招投标的程序或形式,而对决定招投标结果的实体避而不见,怀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根本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司法监督作为有效的权力监督、震慑,往往由于招投标管理部门的不一致、招投标与工程实体空间上的不一致等等,很难有效实施;另外,由于这一方面的法律不够健全,司法监督也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
3、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目前,招投标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部委颁布的管理办法和地方法规。《招标投标法》的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招标人弹性空间,如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的规定,由于没有具体量化,招标人为了照顾各方面的关系,不合理的划分多个标段;如第四十条评标委员对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教育文库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现状及问题分析(11)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