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26期(总第2298期)
根据美国审计署的调查,一是美国政府实施权利金减免计划。1996年到2000年,其诉讼产生的费用在210亿美元至530亿美元之间,相当于未来25年费用总和。二是美国实施企业自报制度而产生了数据失真的问题。内政部对于油气公司的产业没有确切的数据,过度依赖于公司提供的数据,并且对于数据的精确性难以评价。三是油气公司通过提供油气资源抵消权利金。其起因是内政部的RIK计划,因为油气公司对联邦政府提供油气资源,导致监管不力。由于以上种种原因,美国联邦政府对油气资源征收权利金大打折扣。2007年,美国联邦政府在其104个收入系统中排名第93。尽管石油天然气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内政部并没有系统
地检查或补偿过油气资源的开采。
企业间的共谋成为影响资源价格的重要因素。石油和钢铁卡特尔组织在定价方面具有强势的话语权,20世纪美国的资源企业采用了基点定价系统,即将美国的资源价格确定为某一特定地区生产,并以这一地区的作为价格的基点计算市场价格,并控制其他地区的产量以保持价格的稳定性。如美国钢铁曾经采用匹茨堡基点附加价格系统,石油公司采用以墨西哥湾为基点的价格系统,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又改为以中东为基点的价格系统,并在马歇尔计划时期形成了一种多基点的价格体系,其目的一是为了分散风险,二是为了保证高成本开发地区的收益。
由于非效率因素的存在,以及政府公共政策利益的需求,大多数的国家的政府会对资源的价格进行管制。美国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美国联邦政府开始对能源价格进行管制。1935年联邦动力法案和1938年天然气法的颁布,联邦动力委员会(FPC,FERC的前身)的责任扩展到了对电力和天然气公用事业的服务定价,各个州内部也建立了管理委员会。20世纪60年代以后,FPC开始在能源的价值条款中规定天然气的价格低于煤和石油的上限价格,1976年天然气价格仅为等值热量原油价格的1/4,这一措施明显增加了天然气的市场份额。由于天然气价格的长期低价,不仅导致供需失衡,而且低价政策阻碍了人们对于新能源的探索。
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石油价格还是由联邦政府直接控制。1973年为了应对石油危机,美国建立了能源部,并提出了正名计划(EntitlementProgram),为美国国内的石油供应建立了一个平均价格,这一计划要求生产者以当时每桶2美元的价格购买石油,政府给每桶原油提供3美元的补贴。由于石油价格的波动较大,1975年美国政
四、资源价格与政府管制
资源产品市场并不是自由市场。资源价格
除了受到供求关系的决定之外,还会受到运输成本、供货周期、市场垄断程度、区位和政治因素多方面的影响。
在现实中,资源的基本定价主要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离岸价格,主要是以矿产品的生产成本加上运费构成。在实际运用中,离岸价格限制了矿产品的市场范围。另外一种普遍采用的是到岸价格,在这一价格体系下,某一特定地区的消费者采用同样的价格,而不用考虑运费的因素,这种定价机制是距离较近的消费者为较远的消费者提供补贴,保证了较远地区的市场份额。
由于资源市场具有生产滞后性、边际性和垄断性等特点,资源现货市场的价格会放大市场的供求关系,即市场的轻微波动都会引起资源价格的大幅振荡。因此,在资源市场,大多采用期货交易或长期固定合同的方式以稳定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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