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面对事实,寻找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必要时可以请第三方进行调解或进入仲裁程序。
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争议,必要时企业向法院提出相应诉讼。
第二百五十八条 发生劳动诉讼时,无论原告是企业还是员工,企业其他员工都应积极配合取证,陈述事实,必要时可以到庭作证。
若发生诉讼,企业对待事件的处理决定将以法院的终审判决为准。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二百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厂办公室制定。厂办公室每年年底组织修订本制度,并提请厂长办公会审议。年中如因企业政策和工作使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内容有重大变更时,厂办公室根据具体要求临时提请厂长办公会讨论修订本制度。
第二百六十条 本制度修订程序为:
1.由厂长办公会成员提出修订议案,非厂长办公会成员的员工可以书面委托厂长办公会成员提出修订议案;
2.厂长办公会集体讨论;
3.讨论决议由投票表决产生,超过半数赞成票为决议通过,半数或低于半数赞成票的厂长有权决定是否重新确定时间进行讨论;
4.所有厂长办公会成员都必须就修订提案进行表决,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会表决的,应由厂办公室事先或事后通知讨论议题,并在修订会议结束后一天内通过传真等书面形式进行表决;
5.表决只有赞成票和反对票,不设弃权票
6.厂长一人拥有两票,但两票所代表的态度必须一致,即同时赞成或同时反对;
7.修订议案通过后,厂办公室组织修订或增删相关条款,并将修订后的制度书面交厂长审批; 8.厂长审批通过后由厂办公室公布修订后的制度,并确定新条款的生效执行时间或期限。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厂办公室负责解释。所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表格不在该文件内,由厂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二百六十二条 本制度执行之日起,企业原有制度中有关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的条款作废。 下 第二百六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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