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警告。 1.因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但情节轻微者。 2.防碍工作秩序或违反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者。 3.初次不听部门负责人合理安排指挥者。
4.经查实在一个月内两次(含)以上未按规定着装或配戴工作卡者。 5.不遵守考勤规定,一个月内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者。 6.同事之间相互谩骂吵架情节尚轻者。
7.一个月内两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8.对各级负责人的批示或有限期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9.在工作场所防碍他人工作者。
10.在工作时间内睡觉或擅离工作岗位者。 11.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 第二百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1) 2) 3) 4) 5) 6) 7)
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损失但不大者。 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伤害但不大者。 检查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勤务者。 捏造事实骗取休假者。
季度内累计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五次(含)以上者。 一个月内上班期间非工作需要饮酒三次以上者。
第二百零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1) 2) 3) 4) 5) 6) 7) 8) 9)
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企业蒙受损失者。 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虚报工作成绩或领先伪造工作记录者。 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者。
遗失重要公文者(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业秘密者。
职务范围内所保管的企业财物短少、损坏、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损失较小者。 违反安全规定,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含)以上者。 未完成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者。
10) 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五次以上者。 第二百零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 1) 2) 3) 4) 5) 6) 7)
拒不听从部门负责人指挥监督,与主管发生冲突者。 在企业内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者。 在企业内聚众赌博。 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 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违反劳动合同或企业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 对同仁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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