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认定标准进一步作出了清晰的界定,“社会特定对象”和“数量限制”成为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民间借贷、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
(二)民间借贷在立法上的缺陷
1、现行的相关法律制度缺乏对民间借贷合法地位的确认
综合上述关于民间借贷法律制度规定可知,涉及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比较分散,条款相对模糊,这使得民间借贷长期被扣上非法之名。虽然金融监管部门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如2005年5月份央行发布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对民间融资作用的肯定,“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减轻了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和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但相关法律却不赋予其合法地位,至今我国确认民间借贷活动合法性的法律仍是空白,在民间借贷与非法经营行为之间无法界定,还发生了因专业从事民间借贷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案例。如2009年宜兴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李优良、蒋建萍为非法经营罪,被告就是因以自有资金向外高息放贷500万元获利100余万元而被定罪判罚。这说明民间借贷还未取得完全合法的法律地位,借贷双方的权益都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法律保障,限制了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2、法律法规条款滞后于民间借贷实践的发展,操作性不强
我国现行的许多金融法规都是在20世纪后期特定的金融环境和经济发展时期出台的,其立法背景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虽然在当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事业的改革,金融衍生产品不断涌现,原来的法律规定已与现在的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特别是涉及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原则性比较强。如1998年《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擅自从事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就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按法规规定应取缔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3、民间借贷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冲突,且协调性差
现有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在实践操作中多以司法解释为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司法解释缺乏稳定性,不易为民间融资主体掌握,且与法律规定之间还存在冲突。如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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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而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明确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等等。此外,民事法律与金融行政法规及其他法律之间缺少应有的逻辑关系,法律制度之间协调性差。
五、对我国民间借贷进行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制定具体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专项法律法规
国务院前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应该做深入的研究,使民间借贷有明确的法律保障。”他同时强调:“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使其规范化、公开化,既鼓励发展又加强监管。”法律应该调整对经济社会生活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当前应当赋予民间借贷以合法的法律地位,加快出台《放贷人条例》等规范民间借贷的专门法律,引导其从“地下”转到“地上”,为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以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达到消除灰色、黑色放贷的目的;以切合实际和明确的法律,达到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从业者的目的;以阳光化的管理,达到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和金融业有序发展的目的。 (二)完善有关配套法律规定,增强法律体系的协调性
一是修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非法集资行为的构成要件,明晰与合法民间融资行为的界限。二是完善民间融资监管法律制度,充分调研市场设定最高利率,加强民间融资管理力度。三是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明确放贷人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反洗钱、现金管理、反假币、金融统计和监测等方面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三)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金融稳定
为维护金融稳定,应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力度,明确专门管理部门,参照先进国家的普遍做法,要求从业者进行注册或备案登记。监管民间借贷相关信息的部门,对于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向、流量等统一检测并将信息汇总公开。对于地下钱庄、非法集资放贷、洗钱等行为,应坚决予以取缔,净化民间融资市场。同时,主管部门应通过主流媒体及各种渠道强化金融风险知识宣传,切实增强社会公众投资风险意识及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抵御能力,引导公众依法理性投资。
(四)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规范疏导
金融管理部门应与政府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建立民间借贷市场,打破信息不对称,形成公开透明的价格竞争机制,利用竞争和市场自然行为降低民间借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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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还可以利用市场参与方形成合力,引导民间资金进入资金缺口较大又能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大型投资项目上,积极为民间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切实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同时公开的市场可以暴露风险,便于民间融资主体了解民间借贷市场整体情况从而调整自己的融资行为。
(五)形成合力保护好正常的民间借贷市场
正常有序的民间借贷市场需要各个部门的合作,应建立金融管理与公安、检察和法院等司法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大打击非法集资及非法拘禁债务人等违法犯罪现象多发的态势。金融管理部门及时向公检法部门提供金融业发展风险状况和提示,公检法司法部门向金融管理部门提供案件情况,共享资源,对一些恶性案件通过公开信息的方式向市场提示风险,将一些不良从业人员纳入黑名单,禁止其涉足民间借贷市场。同时,加大民间借贷的风险监测和预警,为金融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做好服务。
参考文献:
[1]巴曙松.警惕民间借贷风险重现
[EB/OL].http://magazine.caijing.com.cn/2012-08-13/112008022.html.
[2]岳彩申.尽快创新民间借贷法律规制模式[N].证券日报,2013-01-17.
[3]孙正成,虞玲云.民间借贷研究综述[J].金融纵横,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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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教师指导记录表
省级电大 南京电大 分校 开放学院 教学点 开放学院 指导教师储海平 学生姓名 徐洁 学号 1332101200995 专业 法学 指导时间: 2015年 10月16日 第 指导内容:选题及提纲符合,可写论文。 一 次 指 导 指导时间:2015年10月 22 日 第 指导内容:对关键词进行指导、修改,建议用本文出现频率比较高的词语作为关二 键词。 次 指 导 指导时间:2015年10月29日 第 指导内容:对文章作了方向的指导,从而使思路更清晰明了。从逻辑结构分析论三 点论据,要求查找资料修改完善。 次 指 导 指导时间:2015年11月 8 日 第 指导内容:建议对论点二作更详细的论述,并对该内容作出重新调整,强化中心四 主题。 次 指 导 指导时间:2015年 11月18日 第 指导内容:在全文的结构上建议增加完善建议及具体实施方法。 五 次 指 导 指导时间:2015年 11月26日 第 指导内容:对全文的结构提出修改意见,在内容摘要、关键词前后加上“【 】”,六 并对字体、字号、参考资料等提出具体要求,修改后定稿打印。 次 指 导
附录四: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
题 目 关于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思考
姓 名 徐洁 教育层次 开放本科
学 号 1332101200995 省级电大 南京电大
专 业 法学 分 校 溧水电大
指导教师
储海平 教 学 点 溧水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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