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2.2 独立抱杆至少应有四根缆风绳,人字抱杆至少应有两根缆风绳并有限制腿部开度的
控制绳。所有缆风绳均应固定在牢固的地锚上,必要时经校验合格。
14.2.2.3 抱杆基础应平整坚实、不积水。在土质疏松的地方,抱杆脚应用垫木垫牢。 14.2.2.4 缆风绳与抱杆顶部及地锚的连接应牢固可靠,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一般应小于45°,缆风绳与架空输电线路及其他带电体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表6-1的规定。 14.2.3 卡线器 卡线器的规格、材质应与线材的规格、材质相匹配。不得使用有裂纹、弯曲、转轴不灵活或钳口斜纹磨平等缺陷的卡线器。 14.2.4 放线架 放线架应支撑在坚实的地面上,松软地面应采取加固措施。放线轴与导线伸展方向应垂直。 14.2.5 地锚 14.2.5.1 地锚的分布和埋设深度,应根据现场所用地锚用途和周围土质设置。 14.2.5.2 禁止使用弯曲和变形严重的钢质地锚。 14.2.5.3 禁止使用出现横向裂纹以及有严重纵向裂纹或严重损坏的木质锚桩。 14.2.6 链条(手扳)葫芦 14.2.6.1 使用前应检查吊钩、链条、转动装置及制动装置,吊钩、链轮或倒卡变形以及链条磨损达直径的10%时,禁止使用。制动装置禁止沾染油脂。 14.2.6.2 起重链条不得打扭,亦不得拆成单股使用。 14.2.6.3 两台及两台以上链条葫芦起吊同一重物时,重物的重量应小于每台链条葫芦的允许起重量。 14.2.6.4 使用中发生卡链情况,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检修。 14.2.7 钢丝绳 14.2.7.1 钢丝绳应定期浸油,遇下列之一者应报废。 (1) 钢丝绳在一个节距中有表14-1内的断丝数者。 表 钢丝绳报废断丝数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一个节距中的断丝数(根)
13.4工具的使用。
13.4.1一般工具: 13.4.1.1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不准使用已变形、已破损或有故障的机具。
13.4.1.2大锤和手锤的锤头应完整,其表面应光滑微凸,不准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纹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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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大锤及手锤的柄应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不准用大木料劈开制作,也不能用其他材料替代,应装得十分牢固,并将头部用楔栓固定。锤把上不可有油污。禁止戴手套或单手抡大锤,周围不准有人靠近。狭窄区域,使用大锤应注意周围环境,避免反击力伤人。 13.4.1.3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生铜、水泥等),应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装设安全遮栏,以防碎片打伤旁人。凿子被锤击部分有伤痕不平整、沾有油污等,不准使用。 13.4.1.4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用。
13.4.1.5使用钻床时,应将工件设置牢固后,方可开始工作。清除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应先停止钻头的转动。不准用手直接清除铁屑。使用钻床时不准戴手套。
13.4.1.6使用锯床时,工件应夹牢,长的工件两头应垫牢,并防止工件锯断时伤人。
13.4.1.7使用射钉枪、压接枪等爆发性工具时,除严格遵守说明书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爆破的有关规定。
13.4.1.8砂轮应进行定期检查。砂轮应无裂纹及其他不良情况。砂轮应装有用钢板制成的防护罩,其强度应保证当砂轮碎裂时挡住碎块。防护罩至少要把砂轮的上半部罩住。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除外)。砂轮机的安全罩应完整。
应经常调节防护罩的可调护板,使可调护板和砂轮间的距离不大于1.6mm。
应随时调节工件托架以补偿砂轮的磨损,使工件托架和砂轮间的距离不大于2mm。
使用砂轮研磨时,应戴防护眼镜或装设防护玻璃。用砂轮磨工具时应使火星向下。禁止用砂轮的侧面研磨。
无齿锯应符合上述各项规定。使用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件,不准用力过猛。
13.4.2电气工具和用具:
13.4.2.1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6个月应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使用前应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不合格的禁止使用;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剩余电流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应立即修复。 13.4.2.2使用金属外壳的电气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13.4.2.3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13.4.2.4电动的工具、机具应接地或接零良好。
13.4.2.5电气工具和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13.4.2.6移动式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单相电源线应使用三芯软橡胶电缆;三相电源线在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应使用四芯软橡胶电缆,在三相五线制系统中宜使用五芯软橡胶电缆。连接电动机械及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单独设开关或插座,并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漏电保护器),金属外壳应接地;电动工具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13.4.2.7长期停用或新领用的电动工具应用500V的绝缘电阻表测量其绝缘电阻,如带电部件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值达不到2MΩ,应进行维修处理。对正常使用的电动工具也应对绝缘电阻进行定期测量、检查。
13.4.2.8电动工具的电气部分经维修后,应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及绝缘耐压试验,试验电压为380V,试验时间为lmin。
13.4.2.9在潮湿或含有酸类的场地上以及在金属容器内应使用24V及以下电动工具,否则应使用带绝缘外壳的工具,并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0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且应设专人不间断地监护。剩余电流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电源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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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电动工具的开关应设在监护人伸手可及的地方。
13.4.3潜水泵:
13.4.3.1潜水泵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且应符合要求: 1)外壳不准有裂缝、破损。 2)电源开关动作应正常、灵活。 3)机械防护装置应完好。 4)电气保护装置应良好。
5)校对电源的相位,通电检查空载运转,防止反转。
13.4.3.2潜水泵工作时,泵的周围30m以内水面禁止有人进入。
13.5 焊接、切割。
13.5.1不准在带有压力(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在特殊情况下需在带压和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对承重构架进行焊接,应经过有关技术部门的许可。 13.5.2禁止在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他物体上进行焊接。
13.5.3在重点防火部位和存放易燃易爆场所附近及存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使用电、气焊时,应按有关规定填用动火工作票,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13.5.4在风力超过5级及下雨雪时,不可露天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如必须进行时,应采取防风、防雨雪的措施。
13.5.5电焊机的外壳必须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准大于4Ω。 13.5.6气瓶的存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3.5.7气瓶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
13.5.8用汽车运输气瓶时,气瓶不准顺车厢纵向放置,应横向放置并可靠固定。气瓶押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内,不准坐在车箱内。
13.5.9禁止把氧气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也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13.5.10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2MPa(兆帕),不准再使用。用过的气瓶上应写明“空瓶”。 13.5.11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准小于5m,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准靠近热源,应距明火10m以外。
13.6动火工作。
13.6.1在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动火工作票,其方式有下列两种:
13.6.1.1填用线路一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O)。 13.6.1.2填用线路二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P)。
本规程所指动火作业,系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13.6.2在一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13.6.3 在二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13.6.4各单位可参照附录Q和现场情况划分一级和二级动火区,制定出需要执行一级和二级动火工作票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后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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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3.6.5动火工作票不准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事故应急抢修单。并应在动火工作票上注明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事故应急抢修单的编号。 13.6.6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13.6.6.1动火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准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动火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动火工作票一般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一份保存在安监部门(或具有消防管理职责的部门,指一级动火工作票)或动火部门(指二级动火工作票)。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即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对设备系统采取隔离、冲洗等防火安全措施者,还应多一份交运行值班人员收执。
13.6.6.2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车间、分公司、工区)的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发,本部门(车间、分公司、工区)安监负责人,消防管理负责人审核、本部门(车间、分公司、工区)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地方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车间、分公司、工区)的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发,本部门(车间(分公司、工区)、安监人员、消防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车间、分公司、工区)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
13.6.6.3动火工作票经批准后,由工作负责人送交运行许可人。
13.6.6.4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准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准签发动火工作票。
13.6.6.5 动火单位到生产区域内动火时,动火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和审批,也可由动火单位和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实行“双签发”。若动火单位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下属单位,可由动火单位签发动火工作票。 13.6.7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
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提前办理。
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120h。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13.6.8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是经本单位(动火单位或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考试合格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有关班组班长、技术员。
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是具备检修工作负责人资格并经本单位考试合格的人员。 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13.6.9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3.6.9.1 动火工作票各级审批人员和签发人: 1)工作的必要性。 2)工作的安全性。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13 .6.9.2 动火工作负责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负责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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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负责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13.6.9.3 运行许可人: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现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13.6.9.4 消防监护人:
1)负责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负责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现场)可燃性气体、可燃液体的可燃气体含量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13.6.9.5 动火执行人:
1)动火前应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13.6.10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3.6.10.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阀门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13.6.10.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替代的方法处理。 13.6.10.3 尽可能地把动火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13.6.10.4 凡盛有或盛过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13.6.10.5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13.6.10.6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13.6.10.7 动火作业间断或终结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3.6.10.8下列情况禁止动火: 1)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2)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3)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4)喷漆现场。
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13.6.11 动火的现场监护:
13.6.11.1一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气体含量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
二级动火时本部门(车间、分公司、工区)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可不到现场。
13.6.11.2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消防(专职)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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