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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课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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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冲突规范的错误 :一般允许当事人依法上诉,以纠正这种错误。

(二)适用外国法的错误 :在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中,有些国家不允许当事人上诉,有些国家允许当事人上诉。 【提示】各国对此问题的不同规定取决于国内诉讼程序中法律审和事实审的区别,以及对外国法属于法律还是事实的认识。不允许上述的国家通常将外国视为事实,同时二审为法律审,不对处理事实问题的上诉。

六、我国现行法上的规定 (一)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 1、法律适用法第10条

2、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和第18条 (二)现行规定的特点

1、外国法的性质:采折中说

【提示】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时,负有举证义务 2、外国法查明方法:采折中说

【提示】原则上由法官查明,但在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时,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具体查明方法包括:当事人提供、国际司法协助、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3、不能查明时的解决方法:直接适用中国法 4、进一步规定了对确定外国法内容的方法

各论之一 :民事主体

第一节:国际私法上的民事主体

一、国际私法上的人的概念

【知识点】国际私法上的人,即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提示】一般来说,国际私法上的人和国内私法上的人的范围是相同的,但由于国家常常对于本国人参加涉外民事关系设有额外之资格条件,以及对外国人在内国民事关系中的地位有特别之规定,从而导致国际私法上的人区别于国内私法上的人。

二、自然人

【知识点】自然人在国际私法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受到其国籍、住所和居所的影响。 【提示】国籍表明了自然人和特定国家之间身份上的法律联系,各国一般依国家将在其国内居住生活的人区别为本国人和外国人而对其法律地位作不同规定。 住所和经常居所表明了自然人及其家庭的生活重心所在,与自然人的身份及其家庭法律关系具有密切联系。 (一)自然人的国籍

【温故】回顾国际法上关于国籍的理论 【知新】国际私法上的国籍冲突及其解决 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1)内国国籍优先原则 (2)在先国籍优先原则 (3)在后国籍优先原则

(4)居住国籍优先原则(住所或居所地法) (5)实际国籍优先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1)以住所地法为本国法 (2)以居所地法为本国法 (3)直接适用法院地法 3、我国现行法上规定

【法条】法律适用法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1)积极冲突

? 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

? 国籍国无经常居所,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2)消极冲突

? 适用经常居所地法 (二)自然人的住所 1、住所的概念 (1)住所

? 是指以久住的意思经常居住的处所。 ? 可以分为原始住所、选择住所、法定住所 (2)经常居所

? 又称惯常居所,经常居住地,是指持续一定时间经常居住的处所。

【提示】住所不仅强调常住的事实,还强调久住的意图,经常居所指强调久住的事实。 2、住所冲突的解决

(1)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 a.依个人意思决定 b.法院地住所优先

c.依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决定 d.个案解决

(2)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

? 以居所代替住所原则 3、经常居所冲突的解决

(1)经常居所积极冲突及其解决

? 实践中较少发生

? 如果发生,个人认为应当依以下原则解决: a.法院地居所优先 b.现在居所优先

(2)经常居所消极冲突及其解决

? 当事人无经常居所的,以现在居所作为其经常居所 4、我国现行法上规定

【法条】法律适用法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司法解释】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1)经常居所的概念

?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处所 ? 住院就医等情形除外 (2)经常居所冲突的解决

? 以现在住所为经常住所

三、法人

(一)法人的国籍

【问题】法人有没有国籍?

1、法人的国籍是区分内、外国法人的标准 2、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 (1)成员国籍主义 (2)设立地主义 (3)住所地主义 (4)准据法主义 (5)实际控制主义 (6)复合标准说 3、我国现行法上规定

(1)对外国法人:注册登记主义 【司法解释】民通意见第184条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对内国法人:设立地主义和准据法复合标准

【提示】法律适用法没有用国籍的概念,而是直接用了”法人登记地”的概念 【法条】法律适用法第14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二)法人的住所

1、确定法人住所的标准 (1)管理中心所在地 (2)营业中心所在地 (3)章程规定说

2、我国现行法上规定

? 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三)外国法人的认许 1、概念

? 内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通常是法人的属人法)对外国法人的主体资

格进行审查,根据本国法律加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

【提示】认许包括两个问题:一是审查外国法人是否有效成立;二是审查是否承认其法人资格并允许其活动的问题。 2、外国法人的认许方式 (1)国际立法认可方式 (2)国内立法认可方式 a.特别认许程序 b.概括认许程序 c.一般认可程序

3、我国现行法上规定

(1)常驻代表机构:特别认许 (2)投资活动:特别认许 (3)贸易活动:一般认许

四、国家和国际组织

【温故】回顾国家豁免理论、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 【提示】法律适用法没有列入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原因是我国目前仍然采取绝对豁免理论 【温故】回顾国际法上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规定 【小结】

? 国际私法上的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 外国人法律地位

第三节:自然人的权利和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概念

?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是

自然人具有法律人格的前提。

?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案例】甲女与前夫离婚后和乙男结婚,婚后发现甲女腹中已经怀有前夫的婴儿。在蜜月返程途中,甲女向正在开车的乙男坦诚其怀有身孕,但小孩父亲不是他的事实,乙男不能接受这一事实,情绪激动,导致发生车祸。救护车到达时甲女和乙男已经死亡,但甲女腹中胎儿仍有生命迹象,经紧急剖腹产手术后婴儿存活,但因为缺氧时间过长而在出生数小时后死亡。 【问题】

1、甲女的前夫能否主张继承其子的遗产?

2、如果乙男的父亲可以继承其子的遗产,但此时乙男的父亲下落不明届满3年,应当如何

处理?

1、各国关于“出生”的不同理解 (1)阵痛说 (2)露头说 (3)独立呼吸说 (4)出生完成说 (5)存活说 (6)我国规定

2、各国关于“死亡”的不同理解 (1)自然死亡 (2)宣告死亡

3、各国关于宣告失踪的规定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的解决 1、适用有关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 2、适用法院地法 3、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4、我国现行法上的规定

? 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三)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 1、管辖权 2、法律适用

(1)适用失踪人的本国法 (2)失踪人住所地法

(3)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法院地有管辖权适用法院地法 (4)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涉及不动产例外 (5)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涉及财产例外 3、我国现行法上规定 (1)管辖权 (2)法律适用

?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案例】李查蒂案

一个叫李查蒂的墨西哥人在法国巴黎向一位商人购买了价值8万法郎的期票,当珠宝商要求其付款时,他拒绝了,理由是根据墨西哥法25岁才成年,而订立合同时他只有22岁,根据其属人法没有成年,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真题】一个十八岁的外国人和中国上海一家皮鞋厂订立了一份皮鞋采购合同,后该外国人违约,鞋厂将其诉至人民法院,该外国人答辩称根据其经常居住地法他没有成年,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合同无效。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概念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

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 行为能力的条件是自然人具有一定的认知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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