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龚某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00元左右,两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虽然煤矿对此提出异议,但是能够举出反驳证据而拒不举出,依法应对龚某所举证据予以认定。
同时根据龚某所举证据,推定龚某在事故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660.81元。广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126.92元,龚证明的月平均工资既不高于广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也不低于广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依法应当以其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相关待遇的计算标准。因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并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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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员工叫骂被炒,公司被判败诉
时间:2010-02-0410:03来源:未知作者:admin点击:610次
法院判公司违反劳动法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余皓实习生彭静通讯员大明) 员工与公司发生冲突,因叫骂行为被炒鱿鱼。昨日,武昌法院下达一审判决认定公司此举违反《劳动法》,需向员工赔偿1.6万余元。2002年,李某到一家保险公司当门卫。去年8月7
法院判公司违反劳动法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余皓实习生彭静通讯员大明)员工与公司发生冲突,因叫骂行为被炒鱿鱼。昨日,武昌法院下达一审判决认定公司此举违反《劳动法》,需向员工赔偿1.6万余元。
2002年,李某到一家保险公司当门卫。去年8月7日,公司因检查工作所需让李某买清洁剂、毛刷做卫生,事后李找公司索要额外报酬未果。一气之下,李某在营业厅大声叫骂。一周后,公司以李某谩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一次性付给李某3
个月工资2100元作为经济补偿。
李某不服,委托代理人申请劳动仲裁后,于今年2月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武昌区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员工的叫骂行为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属违反《劳动法》,应给予李某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及社保金共计1.6万余元。
15. 未经同意单方降薪单位被判赔偿
时间:2010-02-0222:28来源:法院网作者:韩涛点击:749次
刘先生认为公司未经与自己协商,单方变更工资标准,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刘先生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年休假工资共计八万多元。刘先生诉称,2003年4月14日其开始到
刘先生认为公司未经与自己协商,单方变更工资标准,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刘先生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年休假工资共计八万多元。
刘先生诉称,2003年4月14日其开始到被告处上班,合同明确了原告的劳动岗位、工作时间、加班待遇、薪资报酬、带薪年休假、劳动合同的变更等事项。2009年4月14日,原告离职。2009年2月起,被告每月克扣原告劳动报酬5千元。工作期间,原告几乎每天都超时工作,但被告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被告在2003、2005及2008年拒绝原告带薪年休假的申请,也从未支付相应补偿。另外,被告还存在强迫调整原告劳动岗位等违约行为。现不服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9952.73元;支付2007年3月至2009年3月加班费50284.80元;支付2009年2月至2009年4月克扣的工资15000元;支付2003、2005及2008年未休
年休假的经济补偿金33636.30元。
该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入职、离职时间认可。双方劳动合同系到期终止,不是单方解除,原告所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2003年、2005年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年休假的情况,没有约定按照100%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认可2008年原告未休年休假。工作期间原告不存在加班的情况。且2007年4月15日之前,原告所主张的请求,都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原告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实发工资为5644.66元。综上,被告同意仲裁裁决结果,同意支付原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466.99元、200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190.49元,不同用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在告知函中已明确表示合同期内原告薪资福利待遇不变,因此,2009年2月在双方合同未到期时,被告单方降低原告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其仍应该按照降薪前每月向原告实发固定工资的标准予以发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发放2009年2月、3月、4月扣发工资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数额以法院查明的差额为准。被告虽称降薪系原告违反公司制度所为,但庭审中被告并未予以充分证明,对此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一节,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2003年、2005年已休年假,其应当按照福利薪资架构中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年假工资。被告认可原告2008年未休年假,因此,其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向原告支付年假工资。劳动争议诉讼时效以发生之日开始起算,被告主张原告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认可。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被告应该按照告知函中约定标准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9952.73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数额以法院查明原告离职前应发工资标准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7年3月至2009年3月期间加班费得请求,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
16. 没有证据可以要回加班费吗?
时间:2010-01-2822:32来源:中人网作者:admin点击:1330次
张小姐是一房产公司的售楼小姐,企业经常安排其利用休息日、节假日参加房产营销推广工作,并一直拖欠其加班工资达两年之久。张小姐遂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两年的加班工资三万元。根据拖欠工资举证倒置的原则,企业举证了经过合法程序产生的《加班工
张小姐是一房产公司的售楼小姐,企业经常安排其利用休息日、节假日参加房产营销推广工作,并一直拖欠其加班工资达两年之久。张小姐遂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两年的加班工资三万元。根据拖欠工资举证倒置的原则,企业举证了经过合法程序产生的《加班工资核算制度》,制度中明确:员工加班工资以其每月的考勤为依据进行核算,由部门经理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情况进行统计并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同时企业还举证了张小姐两年来的考勤记录,记录中显示其并没有存在任何加班的事实。
面对企业举证的书证,张小姐不予认同,并提出两点质疑:一、企业提供的考勤记录只有其部门经理一人的签字认可,没有经过自己的确认,由于部门经理受企业的管理,其与企业存在特殊关系,仅靠其单方面提供签名的考勤记录不应成为认定事实的客观依据,不应得到支持。二、考勤记录是以书面表格的形式填写的,在填写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伪造和篡改,考勤记录人又与企业存在特殊关系,其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值得怀疑。
但企业辩称,张小姐对于企业提供的证据产生异议,但拿不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来,企业提供的证据是真实、客观的书证原件。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一方当时人提出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作为证据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该确认其证明力。所以应该得到认可。
本期问题:
1、没有加班证据的张小姐能否得到支持?
2、基于此案,劳动者从中得到哪些启示?用人单位又应该如何做好员工加班工作?
沈斌倜点评:
一、劳动者是否加班该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加班,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举证责任则是指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要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谁提出请求,谁就要证明该请求的合理性,否则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并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规定了一部分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因此,在与用人单位因加班产生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可以提请仲裁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表,以证明劳动者的工资内是否包括有加班费。如果有加班费,公司应当提供加班费的计算依据。实务中,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也会根据案情或者依据地方规定要求单位提供相应的考勤表,因为工资的发放一般是依据考勤情况作出的,如果考勤记录中表明劳动者存在加班,而用人单位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该加班无效,则应当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二、部门经理记录的考勤可否作为认定劳动者无加班的证据?
本案中企业举证了张小姐两年来的考勤记录,该考勤记录为张小姐的部门经理所制作,记录中显示张小姐无任何加班的事实。在该企业向仲裁庭提供的其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内规定“员工加班工资以其每月的考勤为依据进行核算,由部门经理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情况进行统计并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又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那么,是不是根据该企业规章制度,部门经理所制作的考勤表可以作为张小姐不存在加班的证据呢?沈律师认为:如果该企业没有证据证明部门经理所制作的考勤记录已经和张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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