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6、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7、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8、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9、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六、常见的透水征兆: 1、一般预兆:
(1)煤层变潮湿、松软;煤帮出现滴水、淋水现象,且淋水由小变大;有时煤帮出现铁锈色水迹。 (2)工作面气温降低,或出现雾气或硫化氢气味(即臭鸡蛋味)。
(3)有时可闻到水的“嘶嘶”声。 2、工作面底板灰岩含水层突水预兆:
(1)工作面压力增大,底板股起,底股量有时可达500mm以上。
(2)工作面底板产生裂隙,并逐渐增大。
(3)沿裂隙或煤帮向外渗水,随着裂隙的增大,水量增加,当底板渗水量增大到一定程度时,煤帮渗水可能停止,此时水色时清时浊,底板活动时水变浑浊,
底板稳定时水色变清。
(4)底板破裂,沿裂缝有高压水喷出,并伴有“嘶嘶”声或者刺耳水声。
(5)底板发生“底爆”,伴有巨响,地下水大量涌出,水色呈乳白或黄色。
3、松散孔隙含水层水突水预兆:
(1)突水部位发潮、滴水、且滴水现象逐渐增大,仔细观察发现水中含有少量细砂。
(2)发生局部冒顶,水量突增并出现流沙,流沙常呈间歇性,水色时清时浊,总的趋势是水量、沙量增加,直至流沙大量涌出。
(3)顶板发生溃水、溃沙,这种现象可能影响到地表,致使地表出现塌陷坑。
七、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发生不可预见性水害。
煤矿防治水规定 一:填空题
1、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3、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4、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5、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6、当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者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7、遇突水点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等。
8、矿井主要泵房应当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 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通到井底车场的出口通路内,
应当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
9、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前,应当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应当清理1次。
11、当井下巷道穿过与河流、湖泊、溶洞、含
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探水前进。
12、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地测机构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13、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 mm。
14、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派人监测水情。
发现情况危急,应当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15、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
16、当钻孔接近老空时,预计可能发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涌出的,应当设有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
17、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无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 责令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8、煤矿企业井下探放水没有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且使用煤电钻探放水。责令停产整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9、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20、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 二:判断题
1、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
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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