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根据王凤垒《金融犯罪研究》,中国检查出版社2008年版第186页,“信贷资金”是指金融机构依据国家国家制定的贷款方针和政策,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依法贷给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资金。可见,实践中一般将“信贷资金”仅理解为贷款。
55.1有观点认为,根据《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将“高利”理解为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有观点认为,只要转贷利率高于贷款利率,即为“高利”。个人同意后者观点。因此,不高于转贷利率的不是“高利”,不会构成本罪。
5.2“高利”中的“利”作何理解?是专指利率利息,还是包括与利息等质的其他报酬等“利益”?检察机关一般认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对高利转贷罪的罪状表述,仅仅规定了“高利转贷给他人”,并没有将“高利”中的“利”明确否定为以“利息”方式收取。而且,构成本罪所要求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实际上就是指高利转贷所得报酬与应支付给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差额。因此,将贷款人因借出资本而以各种名义获取的报酬,在扣除应归还金融机构利息后的盈余部分,一并认定为“高利转贷”中的“高利” (检察日报2011年4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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