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相干证据。劳动合同瓜葛与事实劳动瓜葛比拟,书面证据的证实力更大。这也是劳动法竭力规范书面劳动合同的最主要原由。我国《关于确认劳动瓜葛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工资支付凭证、记实、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实、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实、登记表、报名表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作为“劳动瓜葛”成立之证实。工会也可对于劳动者的相干资料登记存案;用人单位的员工登记表等凭证,应保管至员工离任后五年。另外,由于我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后没有劳动合同的登记申报制度,劳动行政部分对于用人单位的用人情况不了解,政府相干机构所掌控的就业人数基本上以概率性的宏观统计为准,无益于对于劳动合同制度履行情况入行监视、检查。用人单位应将其与劳动者签订、消除了、终止、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存案并向劳动保障主管部分登记存案。于是,相干部分在夸张书面劳动合同应该签订的同时,应填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构成事实劳动权力义务瓜葛的证据链条,将事实劳动瓜葛纳进正当范畴,切实维护劳动者利益。
注释:
①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二00三年,第八七页。
②刘俊:“《劳动合同法》应该收场对于事实劳动瓜葛的现实困惑”,《中国劳动》,二00七年第五期。
③蔡颖:“两重劳动瓜葛与并轨”,《中国劳动》,二00一年第一0期。
④黄剑青:《劳动基准法详解》,国亚印刷企业有限公司,一九九三年,第五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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