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走向公民社会:中国宪政的必由之路
(1)以公民社会为动身点:宪政建设的经验理性与建构理性之调以及
有学者以为,宪政建设有两种模式:1是天然演入型,1是政府推入型。前者主要是指西方国家,其宪政建设应回结于社会经济的发铺以及社会力量的推进,国家或者政府对于于宪政建设非但没有1种预先肯定的目标,而且在其中的作用相对于于说来也较被动以及消极。后者是指中国,由于缺少先天的内生因素,宪政建设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或者政府在有明确目标的指引下推进的,国家或者政府在其中起着1种尤为突出的、关键的以及能动的主导作用,扮演着宪政建设“领导者”的角色⑧。在天然演入型模式下,宪政建设的基本特色,1是对于所谓宪政建设无预定的目标,对于宪政制度详细形成也没有经过事前设计;2是在动力上国家或者政府处于消极地位,宪政的发铺是由经济的提高以及社会力量推进的。而在政府推入型模式下,宪政建设的基本特色则刚好相反,1是宪政建设有明确的目标并对于详细系体例度有精心的事先设计,2是由国家或者政府依强力推入。事实上,在宪政建设上的天然演入型与政府推入型划分,不外是最近几年来学界关于法治驱动题目上的经验理性以及建构理性两种法管理论偏向论争的翻版。于是,天然演入型也可称为经验理性模式,政府推入型也可称为建构理性模式。
英国闻名思惟家哈耶克对于经验理性与建构理性作了无比深入的钻研。在哈耶克的体系中,经验理性被称之为入化论的理性主义[三七](导论),即“各种自由制度,如同自由所造就的所有其他的事物1般,其实不是因为人们在先已经预见到这些制度所可能发生的好处之后方入行建构的”[三八](六一页),相反,“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那个起初被称为‘增长’(growth)此后又被称为‘入化’(evolution)的进程所促进的” [三七](三页),入1步说,“制度的源起其实不在于构设或者设计,而在于胜利且存续下来的实践”[三八](六四页);建构理性被称之为建构论的唯理主义[三七](导论),——“这类观念假如所有社会制度都是而且应该是设计的产物”[三七](八页)。哈耶克本人持入化论的理性主义观,对于建构论的唯理主义作了完全的批评,并把它斥之为“1种错误”。哈耶克对于建构论唯理主义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下列两个方面:其1,是指出建构论唯理主义理论基础的过错。建构论唯理主义坚持1种“人仅凭理性,就能重构社会”[三七](五页)的信条,“使咱们感觉到咱们在实现自己的愿瞅方面具备着无限的力量”,“只要人类制度是为了实现人的目的而刻意设计出来的,那么它们就会有助于人之目的的实现”[三七](二页)。为此,建构论唯理主义请求人们或者者最少是立法者具备完整的知识,而事实上,“每一个人对于于大多数抉择着各个社会成员的步履的特定事实,都处于1种必定的且无从营救的无知(the necessary and irremediable ignorance)状况当中”[三七](八页)。其2,是指出由建构论唯理主义导出的结论与事实的不符。事实上,“现行的制度其实不完整是设计的产物”,要使社会秩序完整取决于设计,就会“极大地限制人们对于可资应用的知识的运用”。同时,建构论唯理主义将人之心智视为“1种独立于天然秩序以及社会秩序之外的实体”[三七](导论),“这1实体使患上从1开始就具备这类心智的人类能够设计出他们生活于此间的社会制度以及文化制度”[三七](一四页),而无视了心智自身还有1个随着天然以及社会发铺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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