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参见 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二00一年版,第一四二 –一四五页。
[二] 克纳德〈同1德国宪法原论〉博英社一九九五年版,第二一九页。在本书中克纳患上教授分析了宪法结构中基本权力的属性,以为基本权力拥有双重性,即作为主观权力的基本权力与作为客观法律秩序的基本权力。双重性理论是分析基本权力效劳,特别是基本权力第3者效劳的理论基础。
[三] 参见洪性帮〈宪法〉一,玄言社一九九九年版,第二五五页。
[四] 见李树忠、韩大元、董以及平《宪法学》,法律出版社二000年版,第三四八—三四九页
[五]见桂喜悦《宪法学》中,博英社,二000年第六一八页。
[六] 权宁星:“社会的基本权的宪法规范性考------为宪法诉松的实现”,《宪法论丛》第二卷,一九九一年。
[七] 阿勒斯把法规范分为规则(Regel)与原则(Prinzip),规则是1旦满足己定的条件时即发生规则所需要的结果,变成肯定的命令。原则是存在法的可能性与事实的可能性规模内实现某种目标的命令的规范,其适用的方式是衡量。当拥有原则性质的规范与其他原则产生冲突时可以通过衡量追求调以及。见注释五。
[八] 肯纳患上;《德国宪法原论》,第二二九页。
[九] 实际上基本权力对于私家之间瓜葛的效劳主要触及到宪法与契约自由的瓜葛题目。各国的学者在钻研课题时对于契约自由的宪法意义题目给予了必然的关注,以为只有从理论以及实践上解释清晰宪法与契约自由瓜葛才能树立宪法与私法的理论体系。如日本宪法学者阿部照哉、民法学者我妻荣教授提出了民法与契约自由的基本原理。我妻荣教授以为,因私家间契约而造成基本权损害时国家可能的营救可采纳3种方式:1是在必然程度上承认私家间存在的限制人权的情况;2是当限制人权已经超过必然限度时,国家对于背抗公序良俗的契约不赋与效劳,使契约失往实际效劳。其意义在于国家虽不踊跃地制止私家间施行义务,但国家表现为不关切的立场;3是当出现显著的损害人权的现象存在时为了禁止其施行契约,国家要踊跃地干涉干与,或者者对于强迫请求施行义务的当事人入行处分。他以为,上述3个阶段中,划分第1以及第2阶段的判别是比较难的,第3阶段国家权利的踊跃干涉干与是比较明确的。阿部教授则以为,分阶段的适用是必要的,但有时难以肯定明确的尺度,他提出的法子是:首先断定是否是存在支持安排瓜葛或者契约自由的当事人之间的自由、平等的事实瓜葛。但缺少契约自由前提时需要直接地适用基本权。见〈基本人权的法理〉,有裴阁,一九七六年,第一0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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